2006年第1期

2006年01月1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2006年 > 第1期
【打印】 【字体:

广省全面整矿产资

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510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OO五年十二月八日


广省全面整矿产资

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开采秩序,切实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局)《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我省发展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全省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管理加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基本建立起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总体要求:

1、全面清查。各级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行为,全面清查证照审核审批和发放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即时予以制止和依法处置。

2.突出重点。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云浮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地区,其中,韶关、梅州、清远市应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以煤矿资源的开发管理作为整治和规范重点。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个市以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重点。各地应根据资源赋存和开釆现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釆石场以及稀土、瓷土、高岭土、有色金属、地下热水、黄金或铁矿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列为本地区的重点整治对象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水患严重的地下开采矿山以及严重污染环境、不按批准规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

3.加强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证照不齐、无证开釆、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环境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非法开采行为;查处政府机关违规干预审批办矿,违规越权审批及监督不力等行为,使非法开采和违法审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4.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和监管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度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全面完成全省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落实“五个一律”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强化监控措

,巩固全省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成果。对已依法关闭的煤矿,要加强巡查和监督管理,防止死灰复燃。要认真做好煤矿停产关闭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

要立即开展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规范政府行政管理行为,重点清查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情况,强化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

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管理行为的监督监察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审批、徇私舞弊、濫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开展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和证照不齐进行勘查开采,超越批准范围、超能力生产、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以及非法转让采矿权、以采代探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切实抓好四项专项整治工作。

1、稀土、钨、锡、锑、铝、金等保护性矿种的专项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开展稀土、钧、锡、锑、钼、金等国家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持证、开釆、选冶加工、流通和产量控制指标执行等情况的清查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以及非法收购、加工和买卖保护性开采的矿产品的行为,对超控制指标生产和销售矿产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对稀土、钨、锡、锑矿暂停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珍稀资源。

2、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要摸清全省地热资源赋存和开发利用现状,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及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严肃查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开办温泉宾馆、温泉疗养院、温泉度假村等非法开发利用温泉资源的行为,以及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招商引资名义违规批准勘查、开发温泉资源的行为。

全省采石场专项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的要求,加大对全省采石场的专项整治力度,确保到2006年底实现全省采石场数控制在1200家以内,珠江三角洲7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准采区内年产30万方以下、其余各市年产10万方以下石场全部关闭以及禁釆区内一律不准开办石场的目标。全省搬迁和关闭的石场要全部完成复绿工作。

4、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全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检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文附件4的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并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全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整治工作。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采代探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检查整治期间,除国家地质勘查计划项目和原有项目变更、延续及保留等情形外,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申请。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加强对规划制订工作的领导,以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龙头,抓紧制定和审批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地级以上市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在2006630日前,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在2007630日前完成报批工作。对过期没有报批的市、县,省不再受理其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二)妥善解决矿山规模和布局不合理问题。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以煤、釆石场、瓷土、高岭土、有色金属、铁矿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及不按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开釆资源的问题;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釆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三)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釆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要加强勘查、开釆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凡不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对申报中未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

(四)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投资环境。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查员的作用,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约束机制,规范中介机构评审、评估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和完善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加强对评估师及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与监督管理。对在评审和评估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评审、评估行为,要建议资格审批和管理机关取消有关资格,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和恢复责任;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恢复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于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和恢复的进程。

(八)完善全省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编制,充实地矿行政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地矿行政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适当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地矿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将素质高、业务精、能吃苦、有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充实到地矿行政管理队伍中,提高地矿队伍人员整体素质。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以已经部署开展的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和全省煤矿停产整顿、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为基础,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并严格按照省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时限要求(详见附件1,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学习部署阶段(从2005108日至1220日)。为加强对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已成立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许德立副省长担任组长,并召开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查处置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清理整顿阶段(从2005121日至200612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附件2、附件3要求,制定计划,加大力度,落实措施,全面开展清理检查和整顿工作。要釆取坚决措施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关闭,该纠正的要纠正,该处罚的要处罚,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市、县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矿区的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同时,选择一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查处。对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当地政府不主动处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阶段(200711日至200793。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前两个阶段整顿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对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布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市场准入条件,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执行情况以及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逐项对照,逐步完善相应制度,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规划、立项、审批、监督和管理,责任要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切实解决煤、采石场、稀土、瓷土、高岭土、有色金属、地下热水、黄金和铁矿等为代表的矿山生产规模和布局不合理,污染、破坏环境以及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101日至200712310)。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要求,对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各地级以上市的总结验收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应于200710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省政府将自200711月开始,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地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标准另行制定)。对整顿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落实责任,加强执法和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和监管行为。

1、国土资源和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双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在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出、督查和验收。发展改革部门应统筹规划,提高矿业准入门槛,把好立项审批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越界开釆、以釆代探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还;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关闭的矿山,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安全隐患大、污染环境的项目应会同环保部门严把立项、审批关。

2、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非法开采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关闭的矿山,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活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要依法进行查处

3、监察机关职责。负责监督检出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贯彻落实国发(2005028号文件的情况;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矿山负责人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读职以及纵容、包庇矿主违法行为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职责。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审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经费支出,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提供金融服务。

5、经贸部门职责。负责对各级政府依法关闭的煤矿及时注销或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加强行业管理和流通领域管理,严厉查处收购、买卖非法开采矿产品的行为。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且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登记注册。

7、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矿山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由当地环保部门报请政府进行限期治理或整改;不能依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坚决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审查认定矿山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安全设施情况并出具意见;审查矿长安全资格情况并发放矿长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停产整顿以及建议政府取缔关闭的矿山,应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

9、电力供应单位职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电力供应单位应在接到安全监督部门通知后,及时减少其供电量或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釆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以本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重要方针政策;分期、分批举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与业务知识培训班,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管矿的能力和矿业权人依法办矿的自觉性。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各项整顿、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1、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各地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可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物质奖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设在省国土资源厅,电话:(020)38818990,传真:(020)38818910

2、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人民政府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络员,形成网络,加强省、市、县联络和沟通。省有关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联络员名单于2005123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4、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动态,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5、建立督查员制度。各地可考虑聘任熟悉政策、业务能力强、工作积极肯干的同志担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督查员,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实施。


附件:

1 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限表

2 广东省整顿矿产开发秩序工作统计表

3 广东省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及矿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统计表

4 广东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检查一览表


  附件1

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限表

工作阶段

项目

完成时限

学习部署阶段

成立与省一致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查处置工作,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2005年12月20日前

整顿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阶段

全省煤矿停产整顿工作

2005年11月底前

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管理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005年12月底前

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釆等违法行为

2006年5月底前

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2006年5月底前

稀土、钙、锡、镣、钥、金等保护性矿种专项整治

2006年11月底前

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

2006年11月底前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整治

2006年12月底前

全省釆石场的专项整治

2006年12月底前

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阶段

完成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市2006年6月底前

县2007年6月底前

矿山规模和布局调整

2005年12月底前

探矿权、釆矿权整治

2006年3月底前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007年6月底前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2007年6月底前

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约束机制,规范中介机构评审、评估行为

2007年6月底前

加强矿山环境治理

2007年9月底前

完善全省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编制,充实地矿行政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

2007年9月底前

总结验收阶段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工作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并报送有关材料

2007年10月底前

  

附件2

广东省整顿矿产开发秩序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1.png


附件3

广东省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及矿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统计表


查处违法行政情况

查处参与办矿

情况

查处以招商引资

名义非法办矿

查处违法审批办矿

查处失职和行政不作为

查处违法 审批办矿

其中:查处 违法发证

立案(件)






结案(件)






追究行政责任(人)






追究刑事责任(人)







附件4

广东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检查一览表

勘查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项目名称


勘查面积

km'

探矿权人


勘查单位


检查内容

最低勘查投入

完成情况

完成槽探    m³,金额 万元;钻探 m,金额   万 元;坑探 m,金额 万元;其他 ,金额 万元, 总计投入勘查资金 万元。

最低勘查投入核定标准详见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七条规定。

是否以釆代探



以釆代探的界定,主要参照以下标准:①未按照勘查施工方案确定的工作量施工,   尤其是擅自增加坑探(地探或巷道)工作量的;②在勘 查工作过程中实际是进行釆矿;③销售了国务院令第 152号第16条第7项规定以外的矿产品;④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否非法转让探矿权


非法转让探矿权的界定,详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00) 309号文的有关规定。

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