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工〔2005〕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以下简称《贯彻实施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人可以先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送交拟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由该财政部门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以指导申请人补正。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核对完毕后,应当出具核对意见并退还申请材料。不能当场退还、需要延后退还申请材料的,应当取得申请人同意。申请人持经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核对的申请材料及核对意见,向省财政厅提出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申请。
二、省财政厅对送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财政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即视为受理。省财政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受理通知书。
三、省财政厅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财政厅在受理申请后,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省财政厅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二)省财政厅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财政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省财政厅对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及新批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省财政厅将有关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在省财政厅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新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30日内完成转入该资产评估机构的手续。申请人持《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营业执照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复印件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到省资产评估协会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
(一)资产评估机构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抄报省资产评估协会及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1.变更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或办公场所;
2.变更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首席合伙人;
3.变更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4.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应向省财政厅提交的备案材料:
1、变更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或《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股东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或《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以及表格注明的证明材料;
(2)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决议、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
(3)新增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后的合伙人或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3、变更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或《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以及表格注明的证明材料;
(2)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人选决定书;
(3)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或《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2)资产评估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书;
(3)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或《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2)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如涉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内容变更的,应同时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合伙协议等复印件报省财政厅备查。
(四)如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变更的,资产评估机构凭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到省财政厅办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
(五)每年7月份,省财政厅将对资产评估机构最近一年内发生的变更事项在省财政厅网站上予以公告。
六、2005年6月1日后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存续期间不符合《审批办法》设立条件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自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况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情况表》(附件2);
2、资产评估机构书面报告。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于90日内达到《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按调整后的情况向省财政厅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4)及达到设立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财政厅可撤回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
七、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如出现《审批办法》第三十九条或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到省财政厅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二)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向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注销情况表》(附件5)或《资产评估机构撤销分支机构情况表》(附件6);
2、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3、资产评估机构注销说明书(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终止事由、终止日期、责任说明等内容)。
(三)省财政厅将对已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情况在省财上进行公告。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程序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情况表
3、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4、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5、资产评估机构注销情况表
6、资产评估机构撤销分支机构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程序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批流程图)
附件2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情况表
附件3
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注: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件4
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注: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件5
资产评估机构注销情况表
附件6
资产评估机构撤销分支机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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