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34期

2005年12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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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

公告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5〕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粤府〔2004〕83号)及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精神,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罚分明、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逐级逐步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第一阶段先在省一级行政执法主体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行政执法职权的核准、界定、公告工作,既是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实施《若干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实行评议考核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依法行政、依法治省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要求,认真核准、界定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做到职权法定、程序公开、执法规范、监督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社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有效监督,促使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

  二、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这次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的范围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具体执法职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职权。这项工作釆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先在省有关部门开展,待取得参考依据及示范文本后,再在全省铺开。凡具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上述具体职能的省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都要按本通知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单位的职权依据进行审查,认真核准、界定行政执法职权,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明确岗位职责。中央与省政府双重管理的省有关单位,也要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工作。

  (二)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由省法制办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准确认后,分批通过省级报刊向社会公告,并汇编成册。各有关单位也要按照建立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同时将本单位核准、界定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标准、范围、期限、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等自行向社会公布,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将执法活动置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三、组织实施和具体要求

  (一) 本次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省法制办要会同省监察厅、编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核准、界定行政执法职权。

  (二)各有关单位要立即按通知的要求,抓紧开展行政执法职权的核准、界定工作,并按通知附件格式在2006年2月底前将有关结果(附电子文本)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省法制办。

  (三)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这次行政执法职权的核准、界定、公告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操作规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我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推上一个新台阶。

  (四) 省法制办要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制订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方案,确保全省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顺利完成。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径向省法制办、编办反映。


  附件:报表格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报表格式

  填报单位:(盖章)

  行政执法主体及设立依据: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处罚行为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及幅度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 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2





3





4





  

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 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2





3





4





  

表三: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序号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 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2




3




4




  

表四: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 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2





3





4





  

表五:行政确认一览表

序号

确认项目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2




3




4




  

表六:行政裁决一览表

序号

裁决事项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2




3




4




  

表七:行政给付一览表

序号

给付项目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2




3




4




  

表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2




3




4





  说明:1.“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

     2.“行政许可”指《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不包括行政内部审批事项。

     3.行政许可中的“登记”是指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等;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征收”包括行政性收费、税费征收和行政征用。

     5.各单位要如实将本单位的各项行政执法职权按上述表格造表填报(表格栏数不够的可自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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