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
和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粤府办〔2005〕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和《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牵头负责。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
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
—、目的
为定期对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的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定量评估,检查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评价内容及指标
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的社会发展状况,具体包括人口现状、生活水平、公益服务、社会保障四个领域,共30个指标(详见《广东省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三、评价方法
本方案包括多级综合和聚类分析两种评价方法:
(一)通过多级综合方法,使反映社会发展基本特征的评价指标统一为综合反映社会发展水平的总指数。其步骤为:
1.通过《社会综合统计制度》和其他渠道收集反映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指标资料。
2.将反映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指标加工为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
3.将每一综合评价指标加工为单项指数。
4.将单项指数加总为领域指数和总指数。
(二)通过聚类分析方法,将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作为聚类变量计算岀聚类解,将各地级以上市按社会发展特征进行分层归类。
四、评价结果的表现形式
方案的评价结果表现为基本评价形式和分析形式两类。
基本评价形式包括:
(一)全省社会发展总指数(领域指数)及其发展情况。
(二)各地级以上市社会发展总指数(领域指数)。
(三)各地级以上市社会发展特征总体(领域)聚类结果。
分析形式根据特定需要确定。
五、组织实施
评价工作以各地级以上市为单位进行,由省集中进行测算。具体组织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另行制定。
广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注:1.A6项中,以全省为单位评价时,使用“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作为评价指标,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评价时,使用“高中毕业生升学率”作为评价指标,二者权数不变。
2.加*的项目为国家确立的23个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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