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是指从事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下同)驾驶员培训的理论教员和教练员。
第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员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 理论教员可以担拖拉机驾驶培训理论科目的教学工作。
第五条 教练员分为方向盘式拖拉机教练员、手扶式拖拉机教练员和联合收割机教练员。
教练员可以承担相应机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习科目的教学工作。
第六条 理论教员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业机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口头表达的生理缺陷。
第七条 教练员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具有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
(二)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操作的生理缺陷或疾病。
联合收割机教练员申请人不受上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理论教员资格,由申请人或其所服务的驾驶培训机构向地级以上市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广东省拖拉机理论教员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地级以上市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省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广东省拖拉机理论教员证》,对考核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教练员资格,由申请人或其所服务的驾驶培训机构向地级以上市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地级以上市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省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对考核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理论教员的考核内容为:
(一)道路交通安全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大中型、小型方向盘式和手扶式等拖拉机的基础知识、安全驾驶技术、配套机具使用技术;
(三)自走式、悬挂式等联合收割机的基础知识、安全驾驶技术、使用技术和跨区作业知识;
(四)理论教学技能。
第十一条 教练员的考核内容为申请准教机型的基本操作与场地驾驶、机具挂接与田间作业、道路驾驶及机具保养。
第十二条 教员的考核方法、程序和标准参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省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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