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3期

2004年02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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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粤府〔2004〕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其中,关于地方分享部分在省、市间的划分办法,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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