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27期

2004年10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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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保健品

化妆品行政处罚职能的公告

粤府〔2004〕93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食品药品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品、化妆品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能交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上述行政处罚职能转移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依法一律无效。

  现予公告。


  附件:1.保健品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

     2.化妆品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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