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21期

2004年08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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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1—2015年)》的通知

粤府〔200463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国土资源部同意,现将组织实施《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防治。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是地质灾害多发区。地质灾害防治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按照“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可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发育现状和发展趋势,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各地要尽快制定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要高度重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完善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和监测预报预警等制度。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示范区建设,按照“以人为本”、“非工程措施为主和易避则避、易治则治”的原则,启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工程。

  《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印发,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规划》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和指导。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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