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第6期

2003年08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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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工作的公告

粤府〔2003〕7号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1年3月24日国法函〔2001〕36号文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中山市人民政府负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中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一律无效。

  三、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2003年1月23日起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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