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第13期

2003年10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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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国院令

374


  《中人民共和国中医条例》已200342日国院第3次常予公布,自200310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OO三年四月七日


人民共和国中医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承和展中医学,保障和促中医展,保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防、保健、康和中医教育、科研、外交流以及中医理活位或者个人,当遵守本条例。

  中的研制、生经营、使用和督管理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品管理法》行。

  第三条 国家保、扶持、展中医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鼓励中西医相互学、相互充、共同提高,推医、西医两医学体系的有机合,全面展我国中医

  第四条展中医业应当遵循承与新相合的原,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和优势极利用代科学技,促中医践的展,推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人民政府当将中医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划,使中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构的置和布局,完善城中医服

  第六条 国院中医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管理工作。院有在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中医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在各自职责负责与中医的工作。

  第七条  承和展中医中做出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工作做出突出成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人民政府励。

  第二章 中医医机构与从

  第八条开办中医医机构,当符合国生行政部制定的中医医机构准和当地区域划,并按照《医机构管理条例》的批手,取得医机构执业许后,方可从事中医医

  第九条 中医医机构从事医当充分发挥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自身律,运用传统和方法,代科学技手段,发挥中医在防治疾病、保健、康中的作用,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良的中医

  第十条  依法立的社区生服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层卫生服机构,当能提供中医医

  第十一条  中医从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部门规章的定通过资格考,并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

  以承方式学中医学的人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当按照国生行政部定,通过执业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并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

  第十二条  中医从员应当遵守相的中医断治、医术标准和技操作范。

  全科医村医生当具中医基本知以及运用中医诊疗、技理常病和多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布中医医广告,医机构当按照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管理的部送有材料。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管理的门应当自收到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核中医医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符合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布中医医广告

  发布的中医医广告,其内容当与审查批准布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 中医教育与科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展中医教育事

  各中医教育机构当加中医教学,重与中医药临践相合,推教育。.

  第十五条  立各中医教育机构,当符合国家定的准,并建立符合国家准的床教学基地。

  中医教育机构的准,由国生行政部会同国院教育行政部制定;中医教育机构床教学基地准,由生行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次的中医床人才和中人才。

  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师应当具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学水平和丰富的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工作,并担任中以上专业术职务

  第十九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以及承人的管理法,制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训规划的要求,层卫生服员进行中医本知和基本技能的培

  医机构中医接受继续教育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展中医科学技,将其入科学技术发划,加重点中医科研机构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中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用中医成果,促中医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中医科学研究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方法展中医研究和床研究,运用中医代科学技术开病、多病和疑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机构当加中医科研作攻和中医科技成果的推广用,培中医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骨干。

  第二十三条  捐献中医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文献、秘方、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外交流与合作,推中医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管理的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秘密的中医科研成果,确需转让交流的,当符合有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和部门规章的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当根据中医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展状况,增加中医的投入,扶持中医展。

  任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投等方式扶持中医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非利性中医医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补贴、税收减免等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定点医机构,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机构。

  获得定点格的中医医机构,当按照定向参保人供基本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人民政府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工作。 |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机构当加重要中医文献料的管理、保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野生中源,扶持植物中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当加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植、培育基地,促短缺中材的开发、生

  第三十条 与中医评审或者定活当体特色,遵循中医自身的律。研机构的评审估,中医科研课题的立和成果定,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定。

  第五章 法律

  第三十一条负责中医管理的部的工作人在中医理工作中反本条例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物或取其他利益,职权,玩忽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不予查处,造成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机构反本条例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令停,直至由原批机其医机构执业许、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定点医机构格,并对负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机构准的;

  (二)得城镇职工基本医定点医机构格,未按定向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的。

  第三十三条 未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机构或者未按照定通过执业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的,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执业法》和《医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医教育机构反本条例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管理的部门责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批机予以撤

  (一)不符合定的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准的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反本条例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秘密泄露,情节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尚不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分。

  第三十六条  反本条例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文物的中医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三十七条  批准的中医医广告内容的,由原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中医医机构的广告批申

  负责中医管理的部中医医广告批准文号后,自作出行政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督管理机。广告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管理的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机构执业许的中医、中西医合的医院、门诊部和所。民族医的管理参照本条例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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