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第9期

2003年09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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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3〕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 二OO三年七月六日)


  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2号)精神,为完成议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03年起至2010年,用8年时间,加大扶持力度,促使我省农业机械化实现跨越式发展,努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议案分两个阶段实施:

  2003年至2005年,为调整打基础阶段。至2005年,全省商品粮生产基地的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0%左右,水产养殖的增氧机、清淤机、抽水机等的覆盖率有进一步的提高,具有广东特色的农产品主要生产环节、主要农产品加工的机械化有较大的发展。

  2006年至2010年,为加速发展阶段。至2010年,全省商品粮生产基地的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左右,水产养殖池塘的增氧机、清淤机的应用率达70%以上,具有广东特色的农产品主要生产环节、主要农产品加工基本实现机械化。

  具体是:

  (一)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在珠江三角洲和粤西地区,各建立1个占地面积6—13万平方米、经营面积达2—3万平方米的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2006年和2008年陆续投入使用。主要内容:建设整机和零配件的展示和交易场所、仓储、农机市场信息系统等。

  2.设立购买农机具补贴专项资金。省农业厅在2003年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并根据议案提出的目标和重点、农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每年公布不同地区当年补贴的农机具牌型及其补贴标准。

  资金主要投向全省商品粮生产基地和蔬菜、水果、花卉、茶叶等大宗连片商品生产基地。重点补贴3000—4000个带动面广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种养大户和农机专业户购买农机具。

  重点补贴的机械、设备:水稻生产全过程所需的精密播种育苗机械设备、大中型耕整机械、机械化秸秆还田机具、栽植机械、机(电)动植保机械、联合收割机、烘干机;蔬菜、水果、花卉、茶叶主要生产环节所需的耕整机械、微喷灌机械和机(电)动植保机械:具有广东特色的主要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所需的机械设备。

  生产和经销上述重点补贴机械、设备的企业,其产品通过有资质的省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的鉴定,并经本省适应性试验和选型后,由省农业厅审核批准列为补贴机型。

  3.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在省农业信息网的基础上,建立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工作平台。在2005年之前,建设省级网络中心,购置网络设备和系统软件,设计开发应用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农机信息资源数据库。逐步建设200—300个信息联系点,补助购买信息收集、编辑设备和软件等,将农机机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专业户和农民等联系起来,开展农机管理、政策法规、技术推广、安全生产、质量投诉、市场信息服务。

  (二)健全农业机械化科研和推广体系

  1.扶持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参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3〕060号)和《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计字〔1998〕126号)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购置必需的科研、试验仪器设备,完善、提高前期性能试验条件,依托国内外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开展农业机械化的可行性研究,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对制约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关键技术组织攻关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为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求,提高农机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开展30项农机化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引进改良和创新。其中水稻生产机械化方面4项,园艺及经济作物机械化方面8项,农产品加工机械化方面8项,养殖机械化方面4项,农业资源利用技术装备方面1项,农机化软科学研究及其它等5项。

  省农业厅在2003年制定《农业机械化科研课题招标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项目承担单位。鼓励农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积极参与农机化科研项目的投标,开发先进适用的农机产品。

  2.侧重扶持省农业机械推广站。从2003年开始,逐步完善推广手段、试验设备及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内容:建设现代农业装备展示厅,购置信息釆集处理设备、交通工具等试验、示范、指导、推广服务设备,引进水稻生产机械化和园艺生产机械化等先进适用的新式农机具。

  3.建立、完善80个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区域优势和议案实施重点,择优扶持建立80个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其中水稻生产机械推广站40个,园艺作物生产机械推广站30个,综合推广站10个。主要内容:引进先进适用新机具进行推广,购置示范、推广、培训服务等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建设农机库房,强化农机技术推广职能和手段。

  4.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配合议案实施重点,着重抓好水稻、园艺作物生产关键环节农机具和农产品加工机械的选型、试验、示范、推广等,组织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现场演示会和展览会,指导农业机械推广体系的建设。

  5.建立30个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根据不同的农业区域和农业类型,结合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扶持建立30个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其中水稻生产机械化基地8个,园艺作物机械化基地13个,农产品加工机械化基地5个,畜牧养殖机械化基地4个。通过基地的不同经营主体运用农业机械,引导农民釆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技术,发展规模和集约经营,探索农业机械化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其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示范“窗口”。

  (三)完善农机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加快农机立法。省农业厅要继续协助省法制办做好《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送审稿)的修改工作,经省政府审核后,尽快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理顺农机安全监理体制,健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手段和装备水平。参照农业部《农机监理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农〔机监〕〔1996〕69号),配备省、市、县121个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需的监理装备。主要内容:购置农机安全监理专用汽车、摩托车,事故勘察设备,自动检测线,农机牌证档案管理设备等。

  3.重点扶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建设,使其成为我省农机产品质量鉴定、检验检测中心。参照国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 —2000)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16151.13 — 1996)等标准,以及国家计量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国家认可的农机综合实验室、农业部设施农业机械设备质检中心、排灌机械试验室、植保机械试验室等基础设施,充实完善鉴定试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添置质量跟踪、打假检验的现场测试装备,加强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机械设备质检中心、省内燃机产品质检站、省农机具质检站等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改造和建设,充分发挥农机鉴定试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职能和作用。省农机产品质量鉴定检验检测中心各类试验室、农机优质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陈列室的建筑面积共为6320平方米,仪器设备按“高标准、高质量”配置。

  省农业厅应在2003年制定《广东省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实施办法》,对农机产品实施推广许可证制度,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农机队伍整体素质

  1.建设省级农业机械化培训基地。依托省农机研究所现有的农机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和教育培训资源,利用该所现有2500平方米的技术培训楼及配套设施,通过改造完善,2004年底建成省级农机培训基地。主要内容:购置教学器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设备设施,改善学习条件和生活环境,达到每期培训160名学员的规模,编写有关培训教材等。

  2.开展农机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省农机培训基地作为省级农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主要培训或轮训省、市、县各级农机管理、科技、监理、质量检验、区域性农机推广站、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信息联系点的管理和技术骨干以及基层农机学校师资,开展高级农机职业技能鉴定,8年共8000人次。支持市、县农机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业机械化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或轮训市、县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市、县、镇各级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和专业户等的维修、操作、经营人员,开展初中级农机职业技能鉴定,8年共92000人次。选派业务骨干到国内外进修、考察,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扶持水产养殖机械化发展

  1.建立、完善机械化渔业服务队。全省配套改造、建立省级中心站2个,区域性中心站3个,市级中心站12个(包含县区级基础站),5支机械化服务队。利用3—5年时间,建立起以省站为中心,以区域性中心站为枢纽,市级中心站为骨干,县区级站为基础的全省渔业专业服务体系。

  2.建设20个水产养殖机械化示范基地。重点扶持对应加入WTO所需配备和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主导品种开发、出口和社会化服务项目,其中机械化出口示范基地2个,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3个,机械化种苗生产示范基地13个,机械化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示范基地2个。

  二、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与下达

  1.省农业厅负责编制下达农业机械化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引进改良和创新的科研课题、区域性农机推广站建设、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等的项目指南和安排计划。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编制下达水产养殖机械化部分的项目指南和安排计划。

  2.各地根据省下达的项目指南和安排计划(2003年安排的项目计划除外),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的立项报告或可行性报告,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核汇总后,于上一年9月底前由农业(农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水产养殖机械化部分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报省农业厅(水产养殖机械化部分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3.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局要根据各地的资源优势、当地政府的支持力度,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经济技术实力、项目实施的整体思路、技术路线和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比较,通过实地考察、专家论证,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对地方政府支持力度较大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省级资金适当倾斜。

  区域性农机推广站、监理所(站)所在地政府应对建站用地给予大力支持,增加资金投入。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和省级农机产品质量鉴定、检验检测中心的基本建设,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

  4.农业厅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计划(省海洋与渔业局汇总水产养殖机械化部分的年度计划报省农业厅),会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并抄报省政府,抄送省计委。

  (二)项目监督与验收

  1.各有关市、县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年度计划,负责检查监督项目的实施。

  2.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必须会有关参与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包括总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地方投入资金,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责任,报省农业厅批准后实施(水产养殖机械化部分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3.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验收。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自检,经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验收后,向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提出验收报告,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对于项目实施效果不佳的,应暂停项目实施并令其整改,整改措施不力的终止项目,另行调整。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措

  1.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从2003年起至2010年,省财政预算安排7亿元,其中:前3年每年0.7亿元,后5年每年平均0.98亿元。

  2.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按照议案扶持的重点,结合当地的实际,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并列入财政预算。承担议案项目的市、县按省确定的地方自筹投入资金的要求,确定市、县自筹资金的比例和筹资办法,明确资金来源,确保地方自筹资金的落实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3.多渠道筹资,形成政府资金为引导、农民和不同经济成份组织投资为主体、社会资金投入为补充的投资机制。

  4.积极争取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等部门的支持。

  (二)资金安排

  1.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4210万元,地方自筹解决投入资金58200万元。

  购买农机具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前三年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机械、设备价格的35%,珠江三角洲地区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机械、设备价格的25%;后五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具有广东特色的主要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所需的机械设备,以企业自筹投资为主,争取各级政府的扶持,省政府议案补贴资金仅为引导资金。

  2.健全科研和推广体系。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6450万元,地方自筹解决投入资金50300万元。

  3.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省级财政预算安排666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备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装备2360万元,市、县财政预算安排2360万元。

  4.队伍素质建设。省级财政预算安排3780万元,市、县财政预算安排3080万元。

  5.议案办理经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用于与议案有关的工作调研和项目论证、会议、宣传、检查及验收等。

  6.扶持水产养殖机械化发展。省级财政预算安排8400万元,地方自筹解决投入资金14290万元。

  (三)资金下达

  省财政厅按照项目年度计划的资金安排,通过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省级扶持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接到省下达的资金后,应按项目计划的进度及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四)资金核算与管理

  1.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进行核算与管理。实行专项管理,设立资金专帐,指定专人负责。

  2.项目资金的核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填报拨款申请书,分别报县级以上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拨款。

  3.属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开支,分别按负责财务核算单位所在地政府的规定采购,专户集中支付(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采购部门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

  4.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把好核算关,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关要求核拨资金。

  (五)资金审计与监督

  1.省财政厅、农业厅组织对项目的财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实施对项目的内部审计(水产养殖机械化项目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省审计厅组织对项目审计监督,除参与联合检查时组织对财务的审计外,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题审计或重点跟踪审计。

  2.各级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资金的日常审计监督。

  3.对违反资金使用情况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并停止下达计划或追回已拨资金。对不按规定落实地方投入资金的市、县,省将暂缓安排计划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

  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厅联合制定《广东省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的下达和使用按照管理办法进行。

  四、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由分管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市、县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地要把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将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结合起来,讲求实效,有组织、有重点地分步组织实施。

  (二)省农业厅要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农业(农机、畜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协办单位要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

  (三)省政府原则上每年组织主办和协办单位,并邀请省人大有关领导参加,对议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省政府将于2005年对议案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总结经验,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后五年的工作作进一步部署和安排。

  五、政策扶持

  省直各有关部门、银信部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2号)“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政策扶持力度”的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釆取相应的措施,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实施。


  附件:1.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资金年度安排计划一览表

     2.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资金筹措及使用说明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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