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第10期

2003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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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招标投标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3〕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政研〔2003〕30号)要求,省计委、法制办组织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对我省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

  目前共有19个地级以上市(韶关市、河源市未报)和36个省直单位向省计委、法制办报送了清理情况。上述各市、各部门废止(或拟废止)和修改(或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共140件,其中地方性法规3件,政府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132件(详见附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废止、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如下权限及程序处理:

  (一)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废止或修改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的议案。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岀处理建议。

  (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废止或修改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各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处理并报省计委和省法制办备案。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由原制定机关负责处理并报省计委和省法制办备案。

  (五)各市、省直各部门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立即废止,不再执行。由原发布机关对外公布。

  二、尚未报送清理情况的地方和单位应立即向省计委、法制办报送清理情况,经省计委、法制办审核后按照上述办法和程序办理。

  三、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按照原发布权限和程序对外公布;凡是没有公布的,视为废止,今后不再执行。

  请省计委、法制办继续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省计委、法制办反映。


  附件:1.有关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表

     2.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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