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第9期

2002年03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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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2]12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

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是在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和高新技术条件下,强化政府审计监督,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举措。审计信息化建设是我省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并将审计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在人力、财力上予以保障,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认真配合审计机关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各被审计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规划,建立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数据接口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已投入使用但没有设置符合标准数据接口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有关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自觉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电子数据。凡违反本通知规定,阻挠、妨碍审计部门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工作的,必须依法查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审计机关要提高审计机关计算机硬件配置水平,并尽可能采用国产软件,以确保经济安全;加强业务和技术培训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大胆探索、积极开展计算机审计,为经济建设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

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并将高新技术运用于审计工作之中,更有效地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审计机关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开发、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关于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

  四、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测试。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审计人员应当提出测试方案,监督被审计单位操作人员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测试。

  审计机关应积极稳妥地探索网络远程审计。

  五、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在审计过程中,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审计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由审计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机关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要加强业务和技术培训,培养熟悉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保障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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