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文件
粤办发〔2002〕6号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
文件和活动的意见
(2002年4月5日)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为改进工作作风,就解决“文山会海",简化接待工作程序,规范领导公务活动新闻报道等问题,先后发出《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各类会议和文件,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和题词题字,规范内宾接待工作的意见》(粤办发〔1999〕18号),《关于修订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9〕9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会议和领导同志公务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9〕1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务接待工作切实做到勤俭节约的通知》(粤委办〔2001〕45号)等一系列文件,采取相应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会议过多、文件过多、请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过多,内宾接待和对领导同志公务活动、会议报道不够规范等情况仍然没有根本的改变。为切实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和意见:
一、精简会议
1、严格会议报批程序。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年度审批制度,按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原则上不安排地级以上市的主要领导出席,需请党政班子其他领导参加的,主办单位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省委或省政府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或常务副省长同意。未经上述程序报批擅自发出会议通知的,各地要及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反映,并予以抵制。
2、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坚持少开会,多办事,开有实效的会。省直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专项业务工作会议,原则上一年只开一次。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举行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剪彩、首发首映式以及各种检查、评比活动。一律不得巧立名目召开各种属联谊性、轮流做东的“片会”。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年底对省直各部门当年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的情况进行检查,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
3、严格规定会议时间。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3天;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专项业务工作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各地级以上市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坚持“无会旬”制度,每月11日至200,省委、省政府一般不召开全省性会议,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议的,须经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4、严格限制与会人员。省委、省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地级以上市,个别需开至县(市、区)级的,须报省委、省政府主萼负责同志批准。电视电话会议可视情况开至县(市、区)级。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00人;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专项业务工作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
5、严格审批会议活动经费。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经费按省有关规定办理。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专项业务工作会议,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不得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转嫁会议费负担。
会议活动应安排在定点接待的宾馆、招待所举行。不得到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开会、举办活动之机游山玩水,赠送纪念品。会议活动期间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不得超标准用餐。
6、严格掌握开会形式。传达文件不一定层层开会,可印发需传达的文件并发通知,提要求,再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检查传达贯彻情况;部署工作的会议,可把几项工作合并到一个会议上部署;讨论文稿的会议,可先在会前将有关文稿印发各领导作准备,长会短开;汇报性会议,有关部门事先审定提纲,力求简明扼要;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突出要点重点,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会前准备好贯彻意见和有关文稿,形成综合性材料。会议内容涉及面广的一般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内部研究问题以座谈会、小组会形式召开;督促检查、解决问题的会议,应深入基层,以针对性强的面对面开会的形式召开。积极探索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召开会议。
7、严格对与会人员提出树立新会风的要求。强调严格的会议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开“小会”,不带未关闭铃声的手机、寻呼机进场;参加讨论,早作准备,积极发言,提高会议议事决策的效能,建立良好的会风。
二、压减事务性活动
8、从严控制越级邀请。各地、各部门举办重要的会议活动,确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及中央老同志出席的,须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分别请示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安排;需邀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的,报本地区、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从严掌握;需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各种商业性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省领导同志出席。
9、从严控制题词、题字。省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照相、题词、题字。对全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人和事,确有必要题写的,由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严格审核把关,报请有关省领导同志审定。未经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省领导同志的题词、题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或公开宣传发表。凡请省领导同志为商业性活动和单位题词、题字,一律不予安排。
10、从严安排对省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或省委宣传部统一发新闻通稿。省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会议活动不安排报道,确需报道的,须报经参加该会议活动的省领导同志同意并核稿。除外事活动外,省领导同志的一般性接见、观看文艺演出等活动原则上不作报道。省领导同志下基层慰问、调研,原则上只发一次简短的综合消息稿,不作系列报道。
11、从严规范迎送和陪同要求。上级领导下基层,市、县领导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迎送;尽量减少随行人员,一般只安排主管领导陪同,不搞层层对口接应;严格用餐标准,不宴请,不陪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三、控制文件制发
12、控制发文。坚持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制发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直接下发的文件,必须紧紧围绕全省的中心工作,并由省委、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起草。未经省委、省政府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代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起草文件。经授权代拟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提供有关背景说明材料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属部门具体职责范畴的工作,由主管部门发文。部门年度工作要点、工作计划、业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稿,均不以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名义发文。
13、避免重复性行文。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的文件材料,除全省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发文的外,其他已在会议印发或公开发表的,不再行文。坚持文电合一,已经以电报形式下发的,不再编印正式文件。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已印发至县,且没有要求省提出贯彻意见的,省原则上不相应发文。
14、控制文件篇幅。文件必须注重实效,有针对性,突出重指导、协调和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文字要简练,表述要准语言要规范,材料和观点要统一。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
15、规范文件报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各地各部门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行文;省直部门不得向地方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向本部门报文;各地、各单位的办公厅(室)根据授权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16、坚持归口办文。各地、各部门向省委或省政府报送公文,必须送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办理,由办公厅按程序审核后报领导同志审批,不得直接送省领导同志签批后再转办公厅办理。
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抓好落实
17、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严格要求自己,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下决心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充分认识改进会风和文风是推进党的作风建设的一个具体体现,率先垂范,不搞形式主义,不在层层开会表态、层层发文造声势上做文章,而要在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要支持秘书部门严格把好文件、会议关。大力推进我省党政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探索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解决“文山会海"问题的新路子。
18、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办发〔2001〕27号文和本《意见》要求,认真对照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查摆问题,补充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可操作性,务求在改进会风文风上取得实效。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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