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第7期

2001年03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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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1〕6号


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深入贯彻《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关于深入贯彻〈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环保局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二月五日


关于深入贯彻《广东省珠江三角洲

水质保护条例》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两年来,各地通过实施《条例》,促进了当地水环境保护工作。为更深入贯彻《条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依法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贯彻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的方针。

  各市要将贯彻《条例》与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74号)和《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落实政府任期环保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水质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不但要完成辖区内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而且要按期完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江河湖库综合整治等任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各自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依法做好水质保护工作。

  二、确定水质目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是实现水环境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的基础。各市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及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质保护规划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定,努力实现辖区内水域达到水环境功能标准。

  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市和主要河段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近期COD总量控制方案见附表1、附表2)。各地应根据辖区污染现状及总量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各重点污染源实施总量核要把污染防治与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提倡清洁生生态农业和绿色消费。除坚决取缔《条例》规定的污染企业对那些布局不合理、威胁饮用水源的污染企业应实行关、并、转、迁。已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要按省定的期限制定分年度达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量,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区域水环境质量的根本好转。重点工业污染源必须安装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监视装置,并按要求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三、综合防治水污染

  (一)积极治理老污染源,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釆取积极措施,治理工业污染源,在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工业污染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的监督管理,逐步实现所有污染因子达标排放。区域重点治理污染源名单(工业企业除外)见附表3。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认真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对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经科学论证,并征求相关地区环保部门意见,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试生产和排污,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未达到规定水质目标的区域,不准建设增加水环境污染负荷的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先行削减本地区污染负荷再建设,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二)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各市要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政策、资金安排上优先给予支持和保证。要设立水质保护专项资金,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各地对列入《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和粤府[1999]74号文要求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要抓紧落实建设。未列入计划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各级政府要做好规划论证并组织实施。“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到2002年底前各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0%以上;到2005年,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广州、深圳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万人以上乡村及不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集水范围的开发区、旅游区、生活小区等,也应根据水质保护要求因地制宜,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区域近期与中长期城市污水处理重点计划项目见附表4和附表5。

  (三) 积极推进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改善污染严重区域水环境质量是实现总体水环境目标的关键,也是提高居民生存环境质量的直接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积极推进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对珠江广州段(广州—虎门)、汾江河、岐江河、天沙河、淡水河、深圳河、石马河(含观澜河)、东莞运河、肇庆星湖、惠州西湖等水污染整治,实现水质功能达标。各地应尽快制定具体整治计划、落实资金,按《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和粤府[1999]74号文要求,依期完成上述区域水体综合整治。跨行政区域河流实现达标交接。

  (四) 釆取坚决措施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水体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养业的规划管理。各地要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按“适当集中,达标排污”的原则,清拆所有无治污能力或位于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监督保留的畜禽养殖场建设和完善废水、废渣无害化处理设施,限期2001年底前达标排污,逾期的坚决关闭。

  四、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今后每年1月份向省环保局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水质保护情况,省环保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表1


珠江三角洲各市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吨/日

市名

CODcr

容量

1995年现状

2005年目标

2010年目标

广州

1109.8

626.3

870

940

深圳

29.8

122.7

120

120

珠海

151.1

84.9

105

120

江门

615.2

296.8

360

400

佛山

335.1

182.5

205

225

惠州

166.1

88.9

130

150

东莞

619.1

99.4

200

250

中山

284.2

88.1

180

220

肇庆

238.4

94.0

160

190

顺德

279.6

67.3

120

150


附表2


珠江三角洲主要河段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吨/日

市名

河段名称

水质目标

CODcr

容量

1995年现状

2005年目标

2010年目标

广州

流溪河

Ⅱ〜Ⅲ

41.7

15.9

24

28

西航道

Ⅱ〜Ⅲ

34.5

124.2

65

34.5

骝岗水道

4.5

2.2

2.5

2.6

前航道

Ⅲ〜Ⅳ

151.5

182.9

160

151

黄埔航道

65

22.4

56

65

后航道

Ⅲ〜Ⅳ

155.5

155.8

155

155

增  江

Ⅱ〜Ⅲ

32.2

24.4

32

32

东江北干流

Ⅱ〜Ⅲ

27.8

23.0

28

27.8

榄核河

Ⅱ〜Ⅲ

8.3

6.7

7.6

8.0

焦门水道

35.6

22.6

26.7

28.7

沙湾水道(含紫坭河)

Ⅱ〜Ⅲ

32.8

7.1

8.0

8.4

市桥水道

Ⅲ〜Ⅳ

11.4

21.3

13

10

莲花山水道

Ⅳ〜Ⅲ

26


15

21

小虎西水道

24.1


15

20

狮子洋

Ⅲ〜Ⅳ

255.8


135

190

虎门水道

Ⅲ〜Ⅳ

144.5


75

110

洪奇沥

44.9


23

30

深圳

深圳河

22.6

59.1

30

22.6

珠海

磨刀门水道

Ⅱ〜Ⅲ

48.7

6.0

18

24

鸡啼门水道

43.6

28.1

41.5

44

虎跳门水道

17.9


10

13

螺洲溪

19.3


14

19

前山河

5.9

24.8

7.5

5.9

江门

西江(含北街水道)

Ⅱ〜Ⅲ

193.5

61.7

86

98

江门河

60.2

73.0

63

60

天沙河

Ⅲ〜Ⅳ

4.5

16.2

8.4

4.5

礼乐河

34.8

40.1

36.4

34.8

潭江(石咀〜三江口)

Ⅱ〜Ⅲ

131

64.5

74

78

银洲湖

55.3


27

38

石板沙水道

63.5


30

40

睦洲水道

Ⅱ〜Ⅲ

54.5

11.1

21

29

虎跳门水道

17.9


11

14

  续表

市名

河段名称

水质目标

CODcr

容量

1995年现状

2005年目标

2010年目标

佛山

西江

Ⅱ〜Ⅲ

188.6

61.6

86

97

北江

Ⅱ〜Ⅲ

30.2

7.4

15

21

顺德水道

Ⅱ〜Ⅲ

25.7

9.5

20

25

东平水道

Ⅱ〜Ⅲ

69.5

47.4

58

64

佛山水道

6.9

48.3

15.1

6.9

陈村水道

2.4

2.6

2.5

2.4

西航道

Ⅱ〜Ⅲ

8.9

5.7

8.4

8.9

惠州

东江

102.5

43.9

86

102

西枝江

Ⅱ〜Ⅲ

25.8

45.8

29

26

东莞

东江

8.1

4.7

6.1

7.2

东江北干流

Ⅱ〜Ⅲ

27.8

22.3

27.8

27.8

东莞水道

Ⅱ〜Ⅲ

42.2

13.6

35.5

42

东引运河

13.2

36.8

19

13

倒运海水道

31.3

17.1

27

31

狮子洋

Ⅲ〜Ⅳ

255.7


113

150

虎门水道

Ⅲ〜Ⅳ

144.5


64

85

中山

西江(含古镇水道、磨刀门)

Ⅱ〜Ⅲ

73.4

42.8

65

70

小榄水道

67.7

31.8

50

67

鸡鸦水道

66.6

23.6

33

40

上沙沥、黄圃沥、黄沙沥

12.8

5.2

9.5

12

岐江河

18.9

55.4

30

19

洪奇沥

44.8


20

27

肇庆

西江

Ⅱ〜Ⅲ

222.6

79.0

145

178

绥江

Ⅱ〜Ⅲ

15.8

10.3

15.6

15.8

顺德

甘竹溪

Ⅱ〜Ⅲ

14.5


7.5

10

顺德水道

Ⅱ〜Ⅲ

39.6

14.4

20

30

李家沙水道

23.0

1.4

11.5

16

东平水道

Ⅱ〜Ⅲ

2.7


2.5

2.5

容桂水道(含东海水)

Ⅱ〜Ⅲ

147.2

33.3

40

45

桂洲水道

3.9

1.7

3.1

3.9

陈村水道

2.4

2.6

2.4

2.4

潭洲水道

Ⅱ〜Ⅲ

3.7

1.8

3.1

3.7

顺德支流

32.2

12.1

25.5

32

海洲水道(古镇水道)

Ⅱ〜Ⅲ

10.4


7.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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