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1〕3号
印发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宣传报道
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切实提高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和重要会议新闻报道的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宣传报道工作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宣传报道
工作规范(暂行)
一、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宣传报道工作的组织和分工
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宣传报道工作,视活动的内容分别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一)省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政务活动,包括:解决基层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的现场办公活动、现场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重大事项的公务活动,其宣传报道,由省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落实。报道的安排,分类掌握:
1.应予充分报道的活动,邀请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 日报,省电台、电视台等5家省内主要新闻单位(简称“三报两 台",下同),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广东分社、经济日报等3家中央驻粤主要新闻单位参加。信息处派员到现场组织新闻报道。
2.必须严格掌握报道尺度的活动,原则上通知“三报两台"按新闻通稿安排报道。
3.可选择具有全局指导意义或具有新闻价值的内容予以报 道的活动,原则上可通知“三报两台”派记者随行采访,新闻稿须送省府有关领导审定后安排刊播。
(二)省政府领导陪同国务院领导同志或工作组(省委负责接待的除外)在省内考察、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由省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落实。按有关规定,该类活动必须严格控制采访记者人数。各地不得层层派记者随同采访。需在全国范围内报道的,由新华社发通稿;需在全省范围内报道的,仅邀请南方日报、省电视台派记者随行采访。新闻稿须经陪同考察的省府有关 负责同志审核,并须在领导同志离开本省后方可报道。
(三)省政府领导同志日常公务活动、出席部门或地方的一 般性、或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会议,以及到各地检查指导工作,除 省委、省政府有特殊安排外,一般不作报道。需作报道的,只发 一条综合消息或简讯。由会议主办单位或陪同检查的部门、地方 负责组织落实。报道内容由上述有关单位直接送领导本人审定。
(四)省政府领导会见兄弟省市考察团的宣传报道工作,属省政府负责接待的,由省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内容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提供,送省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属礼节性会见的,原则上不作报道。
(五)省政府领导带团出国(或出省)开展对本省经济有重大影响的考察、招商、举办展览等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由承办该项活动的省府直属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六)省政府领导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仍按《关于加强 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6] 19号)精神,由省 外办负责。
(七)省政府领导出席涉及台务工作的公务活动,其新闻报 道工作由省台办负责落实并审核把关。
二、省政府系统全省性会议宣传报道工作的组织和分工
省政府系统全省性会议的新闻报道工作按会议性质分别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一)省政府召开、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务工作的全省性会议,其新闻报道工作由省府办公厅负责落实,具体由信息处承办。
(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由职能部门负责会务工作、比较 重要的部门业务工作会议,其新闻报道工作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
(三)省政府领导出席其它一般性会议,包括研讨会、座谈会等,按省委有关规定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由主办会议的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三、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宣传报道工作程序和规范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会议和领导同志公务活动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省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宣传报道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政府领导公务活动新闻报道工作程序:
1.承办单位在安排省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行程时,要按有 关规定一并提出本次活动新闻报道要求(包括新闻报道的时间安 排、报道方式、宣传口径、拟提供的资料,以及邀请新闻媒体的范围等),送省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2.向有关新闻媒体发出采访通知。通知必须注明采访内 容、时间和地点(需集中乘车出发的一般要求记者于开车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落实随行采访,记者名单和通讯联系办法(包括传呼机、手机和传真机号码等);向各有关新闻媒体提出 该项活动新闻报道的要求。
3.负责落实新闻稿(资料)的草拟、审核、送审。
4.指定专人组织记者现场釆访,并向记者发放新闻稿及有 关资料。
5.收集报刊、电台、电视台对该项活动新闻报道情况,及时向省府有关领导反馈。
(二)省政府重要会议新闻报道工作程序:
1.会议主办单位应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在会前提出会议 的新闻报道意见,并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2.指定专人组织落实新闻报道工作,落实记者名单和通讯 联系办法,组织记者进行现场采访。
3.负责新闻稿(资料)的草拟、审核、送审和发放工作。
4.负责收集报刊、电台、电视台对该会议新闻报道情况, 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
(三)政务新闻稿(资料)的草拟、审定和发布的操作规范:
1.承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稿(资料)的草拟、送有关领导核改、审定和发放工作。
2.新闻通稿中的重要内容应使用黑体字加以注明,并通知 有关新闻媒体重点报道;对省政府负责同志要求全文刊登的新闻通稿,由省府办公厅信息处加盖“此稿全文刊登,不得删改”的 专用印章。
3.在会议和公务活动中,领导即席发言,超出了新闻稿 (资料)提供的范围、涉及敏感问题、重要数据、不宜公开报道的内容时,负责落实新闻报道的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请示有关领 导,确定报道内容和报道口径,并及时通知参加采访的记者。记 者在新闻报道中引用领导讲话(原话),如超出新闻通稿或参阅材料范围的,要注明并经领导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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