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第35期

2001年12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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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1〕96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

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范围为: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1994〕89号),经省公安厅批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及原来按治安、行政性质批建而由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为主的公安机构。

  二、各地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含隶属省公安厅序列的机构)保留或撤销的意见,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公安等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批。需要保留的(含单独设置或合并设置),应重新明确其编制、级别并隶属地方公安机关直接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编制管理部门应于2001年11月10日前将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保留及撤销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在征求省公安厅等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不再保留或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原审批机关或省公安厅发文予以撤销。

  三、保留并重新设置的公安机构所需民警,由省下达专项录用计划,从改革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在职在编民警中考试录用,报考人员的范围在省下达专项录用计划时一并明确。

  具体录用工作,由省人事厅、公安厅按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中录用人民警察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6〕66号)的规定在今年底前组织实施。

  四、属保留并重新设置(含单独设置或合并设置)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其办公用房、装备,无偿移交地方公安机关使用;被录用民警在原企业单位享受的住房待遇不变。未被录用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在职民警由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安置,其枪支弹药、警械、警用标志由地级以上市公安局负责收缴。

  五、2001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工作仍由原企业事业公安机构负责。2002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公安机构正式挂牌办公。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

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精神,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截至目前,辽宁、上海、浙江、重庆、西藏、宁夏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按国发〔1994〕19号文件规定完成了工作任务;北京、河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进行;海南、陕西等9个省(直辖市)准备启动。从全国情况看,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单位不能准确理解国发〔1994〕19号文件的精神实质,等待观望,执行不力;一些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后,所需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等供应保障渠道不顺,影响了正常执法工作。为加快推进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从讲政治的高度贯彻落实国发〔1994〕19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实,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积极研究对策,及时加以解决;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相互支持;有关方面要主动做好被撤销机构人员的思想工作,解决好善后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要全部完成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革工作。如逾期不能完成,无论时应撤销未撤销、还是规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一律予以撤销。原拟定为规划机构、人员二下达的专项编制收回,专项增干指标不再使用。

  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规定,对关闭破产矿山的公安机构,已经批准改变隶属关系,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按照国发〔1994〕19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对有关人员作为一般职工或保卫人员进行安置。

  四、自2002年1月1日起,对改变隶属关系、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其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统一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解决。凡地方人民政府无力承担或不愿承担的,则对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予以撤销,原核定的专项编制统一收回,专项增干指标不再使用。

  五、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公安机构被撤销以后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审批新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此精神严格执行。

  七、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地区要努力克服困难,扎实工作,认真按政策规定,严格按时间要求完成任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置工作,保证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稳定。请公安部等部门适时对各地区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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