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第33期

2001年11月2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2001年 > 第33期
【打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20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经20011010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1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一条    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江宜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采砂石(以下江采砂)及其管理活的,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院水行政主管部及其所属的江水利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一管理和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江采砂活的管理,做好江采砂的组织协调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依照本条例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采砂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国院交通行政主管部所属的江航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管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中的犯罪行

  第四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划制度。

  长江釆砂划由江水利委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省和重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江航管理局和江海事机构意后,院水行政主管部批准。国院水行政主管部批准前,当征求国院交通行政主管部的意

  长江采砂划一批准,必须严行;确需修改江采砂划批准施前,江水利委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江航管理局和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院水行政主管部批准。

  第五条    江采砂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划和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    江采砂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七条     沿江省、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根据江采砂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江采砂施方案,人民政府批准后施,并报长江水利委会、江航管理局案。

  沿江省、直市人民政府当将江采砂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釆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江采砂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延禁采期限,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八条    江水利委会和沿江省、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施情况的检查

  第九条     国家对长江釆砂行采砂可制度。

  河道采砂由沿江省、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省、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后,由江水利委放;及航道的,放前当征求江航管理局和江海事机构的意。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由国院水行政主管部划定。

  河道采砂由国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江水利委会印制。

  第十条     从事江采砂活位和个人当向沿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提出申;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江水利委会或者沿江省、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定,放河道采砂

  (一)符合江采砂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釆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量的要求;

  (三)符合定的作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

  (七)江水利委会或者沿江省、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之日起10日内署意后,送沿江省、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省、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后,江水利委批。江水利委会或者沿江省、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不予批准的,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人,并明理由。

  第十—条     河道采砂证应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采的性种类、地点、限以及作方式、弃料理方式、的有效期限等有和内容。

  第十二条     从事江采砂活位和个人当按照河道采砂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江水利委当按照职责划分其加强监检查

  从事江采砂活位和个人需要改河道采砂证规定的事和内容的,当重新理河道采砂

  禁止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釆砂

  第十三条    保障航道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立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江水利委会和沿江省、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批采砂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沿江省、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江采砂发证情况和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案。

  第十五条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因整修江堤防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江河道釆砂的,本省、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会批准;江航管理局因整治航道采砂的,当事先征求江水利委会的意

  因吹填造地从事釆砂活位和个人,当依法申河道采砂

  第十六条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     从事江采砂活位和个人当向放河道采砂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放河道釆砂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江河道砂石全部上缴财政。江河道砂石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法由国政主管部会同国院水行政主管部、物价主管部制定。

  从事江采砂活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矿产资补偿费

  第十八条    反本条例定,未理河道采砂,擅自在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或者江水利委会依据职权令停止法行,没收法所得和非法釆砂机具,并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拍全部上缴财政。拒、阻碍水行政主管部或者江水利委会依法职务,构成反治安管理行的,由公安机依法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违反本条例定,持有河道采砂,但在禁釆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或者江水利委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处罚,并吊河道采砂

  第十九条    反本条例定,未按照河道釆砂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或者江水利委会依据职权令停止法行,没收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款,并吊河道采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二十条    反本条例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指定地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款。

  第二十一条    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或者江水利委会依据职权,没收法所得,并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釆砂

  第二十二条    反本条例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或者江水利委会依据职权令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2倍以上5倍以下的款,并吊河道采砂

  第二十三条     在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江航管理局、江海事机构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予行政处罚,而有水行政主管部予行政处罚的,由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予行政处罚对负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予行政分。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款的行政处罚当依照有法律、行政法定,款决定与款收分离,所收取的款必全部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予行政分:

  (一)不行已批准的江采砂划、擅自修改江采砂划或者江采砂组织采砂的;

  (二)不按照放河道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定的检查职责,.造成江釆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任事故的;

  (四)在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定的目、范准收的;

  (五)截留、挪用江河道砂石的。

  有前款第(四)、第(五)的,由当地政主管部已收取的用和截留、挪用的用。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11日起施行。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