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第28期

2001年10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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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1〕63号


关于在顺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公告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0年12月11日国法函〔2000〕143号文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顺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顺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由顺德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顺德市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负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顺德市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环境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建成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行政处罚权、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顺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顺德市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一律无效。

  三、顺德市行政执法局自2001年9月21日起开始在顺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顺德市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顺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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