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调整我省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以及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省政府9月11日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为7个类别:一类480元/月;二类430元/月;三类380元/月;四类340元/月;五类310元/月;六类290元/月;七类270元/月。深圳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
二、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上述标准中选定一至二个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粤府函〔200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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