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第20期

2001年07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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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1〕40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74号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已原文翻印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客货运输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真制定清理整顿方案,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整顿和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秩序重点是: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打击非法营运,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客货运输服务质量;加强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严厉查处违章超载超限运输行为;解决出租小汽车经营中出现的地区相互封锁问题;打击承修窃抢、报废车辆和拼装汽车、摩托车等。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落实,确保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有明显好转,促进道路客货运输持续、健康发展。

  三、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省交通厅负责全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具体工作,并加强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工商局、公安厅、监察厅、治理公路“三乱"督 察队办公室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精心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行动,加强运输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切实加大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研究解决出租小汽车经营中出现的地区封锁问题。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交通、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办发〔2000〕74号文的有关要求,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各级公安部门要继续打击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活动,突出解决对人身伤亡及安全隐患构成极大危害的问题;要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承修窃抢、报废车辆和拼装汽车、摩托车等非法行为。

  省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要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严治公路“三乱"。

  四、清理整顿工作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组织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时间为2001年5月;第二阶段是清理整顿阶段,时间为2001年6月至9月;第三阶段是检查总结阶段,时间为2001年10月至12月。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市要将清理整顿的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届时,省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对重点市、县进行检查验收。

  五、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整顿结束后,确需开征的,要严格按国办发〔2000〕74号文的有关规定报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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