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第18期

2001年06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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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就省直驻穗单位

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

住房问题发出通知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省政府最近就因工作需要,经省委组织部批准从广州市以外地区调入省直驻穗机关单位担任厅级职务的干部(以下简称“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的住房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的住房问题均按规定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二、外地调入厅级干部在原工作地区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到省直单位工作后的住房问题,可选择如下其中一种办法解决。

  (一)原购买的房改房按原购房价退回原产权单位,在调入单位参加住房货币分配,自行到调入地区购买商品住宅或经济适用房解决住房问题。

  (二)原购买的房改房不退回产权单位,可租住调入单位自有的或统租的公寓房。如调入单位有公房的,可在任职期间内向调入单位租住;如调入单位没有公房的,单位可以购买商品住房或统租住房供调入的干部租住,单位按广州市房改租金的30%收取租金。

  三、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租用住房,其面积不得超过本人职务标准面积,租用厅级干部公寓必须签订租用合同。离职或退休后应在半年内退房。

  四、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房改办联系。

(粤府函〔200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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