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体改委关于顺德市率先基本实现
现代化试点市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0]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体改委《关于顺德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试点市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O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顺德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试点市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确定顺德市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试点市的决策,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粤发[1999]9号文(以下简称9号文)精神,对试点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经与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明确顺德市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问题
鉴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涉及到需要明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9号文精神,今后,顺德市除党委、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仍由佛山市代管外,凡按规定要求明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应明确如下:顺德市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为省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为省相应的部门。
二、关于行政复议问题
今后顺德市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凡复议申请人对顺德市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或省一级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三、关于统计问题
国家统计局规定上报的月度、季度和年度的各项统计资料以及由其直接部署开展的专项调查、普查的资料,由顺德市统计局直接上报省统计局,并要按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要求抄报佛山市统计局。
省统计局在省内发表统计公报和需要公布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时,应将顺德市单独列出;在向国家统计局上报各项统计资料时,仍按现行统计制度执行。佛山市在发表年度统计公报和需要公布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时,应将顺德市单独列出。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二OOO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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