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1997—2010年)
省政府于1月11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及《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并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批复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总体规划,依法安排用地。
二、各市要进一步抓好市、县、轧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要严格按照省级规划下达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在今年3月底完成各级规划的审批工作。
三、省府直属有关部门、各地人民政府要做好专题规划、地区性规划与省级规划的衔接工作,对省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数据,各地不得突破。
(粤府函[2000]20号)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