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
省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等文件
2月17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广东省省直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清理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粵机编[2000]3号)。本刊将分期刊登上述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1999]204号),为做好省政府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机构调整和设置工作
(一)新设立和重新组建的机构
新设立和重新组建的机构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由新成立的领导班子负责机构改革工作,具体与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三定"规定,做好定岗定员和人员分流等工作。要指定一位领导成员负责人员、财产交接、文件档案移交等工作,处理原单位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具体设立和组建意见是:
重新组建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原经济委员会,原经济委员会、重化工业厅、轻纺工业厅行政管理职能和贸易委员会商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以及电子机械工业厅行业生产管理职能划归该委。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划归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外保留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有企业改革、股份公司设立、上市公司审核、推荐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委会,其余职能并入发展计划委员会。
原高教厅、教育厅合并,重新组建教育厅,办公地点设在原高教厅。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划归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设立综合考试机构,为事业单位,归口教育厅管理,承担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人教育招生考试、自学考试、中学会考等工作。
以原劳动厅为基础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社会保险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能划归该厅,办公地点设在原劳动厅。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副厅级事业单位,直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原社会保险管理局承担的社会保险经办职能划归该局,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由银行发放。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委员会;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划归卫生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和防爆电器等监察职能划归质量技术监督局;技工学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划归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原国土厅、地质矿产局合并,重新组建国土资源厅,办公地点由新领导班子决定。原地质矿产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下放广东管理的地质勘查、核地质勘查单位归口国土资源厅管理,由该厅负责上述单位的改革工作。
新设立信息产业厅,办公地点设在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再保留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划归信息产业厅。将信息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等工程的行政管理职能、信息传输网络的统筹规划、技术体制和标准的制定以及信息化发展的规划和行政管理职能划归信息产业厅。
原政府农业办公室、农业厅合并重新组建农业厅,办公地点由新领导班子决定。原政府农业办公室、农业厅行政管理职能及原贸易委员会饲料工业和菜篮子生产基地规划、建设和发展等职能、电子机械工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职能划归新组建的农业厅。原乡镇企业管理局安全生产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职能划归新组建的农业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入农业厅,对外保留牌子,由农业厅副厅长兼主任。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挂靠农业厅。农机事业单位划归农业厅管理。
以原医药管理局为基础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地点在原医药管理局。卫生厅药政、药检管理职能划归该局,原医药管理局的药品生产行业管理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委员会。药检事业单位划归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不再保留专利局,组建知识产权局,为政府直属机构。
旅游局实行政事、政企分开,组建精干的行政机构,负责全省旅游行业的宏观管理。
不再保留政府法制局,组建政府法制办公室,为政府直属机构。
(二)调整、改变隶属关系的机构
调整和改变隶属关系的机构仍单独设置的,由新领导班子负责“三定”及人员定岗、分流工作;不单独设置的,由并入单位领导班子统筹考虑人员分流安排。原下属单位归口并入单位管理。
政府参事室(文史研究馆)并入政府办公厅,挂政府参事室牌子。
政府研究室并入政府办公厅,在办公厅内设调研处。
政府口岸办公室并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内设口岸工作处,负责有关日常协调工作。口岸机构编制职能统一归口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承担。
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挂靠政府办公厅,主任由政府副秘书长兼任,由海关广东分署派一局级干部任常务副主任。
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行政职能并入财政厅。
粮食管理储备局并入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粮食局牌子,由一名副主任兼粮食局局长。
不再保留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其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委员会。档案局与档案馆仍实行局馆合一体制,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副厅级),负责全省档案事业行政执法和档案保管利用工作。
不再保留外商投资局,其行政管理职能并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路政局与公路局合并重新组建公路局,为交通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由交通厅提出组建方案。
(三)改变名称和保留的机构
改变名称和保留的机构由新领导班子负责机构改革实施工作。
改变名称的机构: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更名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林业厅更名为林业局、海洋与水产厅更名为海洋与渔业局、广播电影电视厅更名为广播电影电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与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医药管理局更名为中医药局(归口卫生厅)。
保留的机构:政府办公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交通厅、水利厅、文化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侨务办公室、监狱管理局(归口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归口司法厅)、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归口政府办公厅)、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归口政府办公厅)。
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更名为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转为经济实体的机构
不再保留的贸易委员会、电子机械工业厅、重化工业厅、轻纺工业厅在行政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部门后,转为经济实体,或与原下属企业、其他企业重组企业集团,纳入省属国有资产监管、营运体系统筹考虑。转制方案由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与原单位共同协商提出,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不再保留行政性公司,除农垦集团公司(农垦总局)、盐业总公司(食盐专卖局)在国家管理体制未改变前暂维持现状外,其他行政性公司一律不再挂政府机构牌子,转为纯粹的经济实体,行政管理职能划归政府有关部门承担。其中电力集团公司不再保留电力工业局牌子,电力工业行政管理职能归经济贸易委员会。
不再保留部门部分人员随行政管理职能转入相应的行政机构没有组建企业集团的,原机关已离退休和在机构改革期冋办理离退休的人员由转入的相应行政机构负责管理;组建企业集团的,由企业集团负责管理,其政治、生活待遇不变。
规范机构级别,政府办公厅、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为正厅级;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二、做好“三定”工作
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工作是实施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设立的机构、有行政职能和由省政府工作部门转为事业单位的机构都要重新进行“三定”。
“三定"规定内容包括:本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包括划入、划出、增加和转变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处室的数量、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总额及厅、处级领导职数。
“三定”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定职能。按照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
求,明确界定各个部门的职责任务和职权范围,合理调整部门分工,将目前由两个或多个部门分管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或明确以哪个部门为主,理顺工作关系。
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弱化微观管理职能,加强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监督职能,加强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和法规的行政手段,创造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引导、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对现有职能进行分解,哪些职能划出、划入,哪些职能转变,哪些职能加强。在此基础上制定措施,将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投资决策权放给企业,将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将适宜由下级政府承担的区域性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放给下级政府。
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原则上参照国务院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理顺,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报省政府决定。
(二)定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职能交叉的要合并和理顺,职能相同或相近的要归并到一个机构承担;职能较少、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或归并到职能相近的机构;辅助决策和机关内部管理工作机构要综合设置。内设处室精简30%左右,合署、合并、任务减少较多或职能单一的部门处室精简40%以上。编制3名(含3名)以下不单设处室。
内设机构要规范化,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内设处(室)为正处级;省直各部门内部只设处一级,个别工作特殊需要在处下设科的,要报省编办批准。
(三)定编制。这次机构改革,政府机关行政编制按49.4%精简,除保留部分编制作为机动外,其余按工作需要分配。各部门要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和
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在职能调整的基础上重新核定编制、精简人员。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有行政职能和由政府工作部门转为事业单位的机构,也要参照上述比例精简编制。
凡设立机关服务中心的,另行核定事业编制3未设立机关服务中心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在部门“三定”规定中一并核定。其中,在省政府大院内办公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按机关行政编制总额10%的比例核定;在省政府大院外办公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按机关行政编制总额15%的比例核定。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单列,按离退休干部人数配备。比例为:离休的厅局级以下(含厅局级)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10:1退休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30:1;负责对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任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应增加编制1一2名。
曾经担任过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大专职常委、政协专职委员和已离休或退居二线的老同志及其秘书使用专项编制;机关病休人员不再暂列编外。
严格按规定配备领导职数。部门领导职数:一般配2-4名,少数任务繁重、编制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多配,但原则上不超过5名:处室领导职数:编制4名的配1职,编制5—8名的配1正1副,编制9名以上的配1正2副,人数特别多的,副职可配3名。
“三定”工作的步骤:新设立机构“三定"规定由省编办提出,与新领导班子协商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机构“三定“规定由新领导班子提出,送省编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部门管理机构“三定"规定由本机构新领导班子提出,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送省编办审核,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由政府办公厅行文批复。
三、做好人员分流和定岗定员工作
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重点难点。这次改革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数量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从2003年5月起,各部门的经费按编制数核拨,超编不增。
定岗定员的原则是: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人员分流的原则是: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人员分流和定岗定员工作,要注意做到“四个结合人员分流、定岗定员与优化结构、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相结合;人员分流、定岗定员与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相结合,人员分流、定岗定员与从严治政、加强机关建设相结合,人员分流、定岗定员与加强法制建设相结合。
机关人员分流和定岗定员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由人事厅负责协调、落实。各部门都要认真按照人员分流和定岗定员实施办法组织实施,保证人员分流和定岗定员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努力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需要,让人民满意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四、推进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改革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要结合政府机关机构改革积极推进。撤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1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口996]22号)的规定进行,其中医疗单位交卫生部门,统一按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进行改革,机关今后不再办医院或医务所,原来已办的医务所可作为省人民医院的派出机构;报社、杂志社根据中央和省的部署进行清理整顿,加以规范;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随行政职能划转给相应的行政机构管理;驻在广州市外的学校、科研单位,原则上下放给所在市管理。
五、深化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机关后勤体制改革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编办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的精神,坚持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方向,推进后勤服务的商品化、专业化、市场化和企业化建设,将行政型、供给型和消费型后勤体制转变为经济型、核算型和效益型的后勤体制,完善后勤服务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大后勤体制。政府各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各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对机关实行有偿服务。政府各机关要明确划分行政职能与后勤服务职能,凡设立机关服务中心的,除涉及保密工作外,将现由机关承担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木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交给机关服务中心。今后机关服务中心要逐步与机关脱钩,经过改革,组建服务集团,实行企业化管理。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机构街牌问题。省政府新设立、新组建和改变名称机构的衔牌按省政府粤府〔1980〕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各机关自行制作。改变名称的机构在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后即可挂牌;新设立及合并后新组建机构在其“三定"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应尽快对外挂牌运转。未对外挂牌之前,新领导班子应恪尽职守,认真抓好日常工作。新机构挂牌运与后,原有机构停止履行职能。
(二)新机构使用印章问题。新设立、新组建和改变名称的机构,其印章由省政府统一制发;党组(党委)的印章由省委统一制发。在新印章启用之前,必须使用印章的,可用原机构印章代替。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立即作废并分别上交省委或省政府统一注销。
(三)部门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的关系问题。
司法厅与监狱局、劳教局的关系:①部门管理机构是负责某方面专项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②部门管理机构列入机构改革范围单独进行“三定"。③部门管理机构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党组、厅长或厅长召开会议的形式,对部门管理机构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实施管理,由厅长对省政府负责。部门管理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向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需要请示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机关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呈文;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机关请示时,应同时报告主管部门。④干部人事工作按照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主管部门重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机关的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直属基层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正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由主管部门按规定任免或呈报,其他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科级干部由部门管理机构任免。同时加强队伍宏观调控力度,部门管理机构从系统外招录补充干警需报经主管部门核准。党务工作按现行管理办法不变。⑤政府的有关文件、电报等可直接发给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和国家召开的有关会议可直接通知部门的管理机构参加。⑥原部门管理机构的资金、财政、物资和相关行政经费等按原渠道不变。
卫生厅与中医局的关系:①中医工作的政策和中医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规划报卫生厅审批后组织实施。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人事工作由卫生厅管理。
(四)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组织办事机构设置问题。纪委、监察厅在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受纪委、监察厅和所在单位党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以纪委、监察厅领导为主。其他政府部门凡设党组(党委)的,均设纪检组(纪委)、监察室。部门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可与人事、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纪检、监察和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改革纪律,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机构改革时间紧、任务艰巨,必须加强领导。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检查指导和监督“三定"规定的实施。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本单位的机构改革工作,一把手要负总责。各单位在领导班子或筹备小组下抽调人员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单位机构改革的具体工作。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和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各级干部对机构改革的认识,增强承受能力。
为切实保证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新机构正式建立前,原有机构要继续履行现行职能,积极做好衔接工作,尤其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确保做到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工作正常运转,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加强编制管理和立法。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立法是顺利推进机构改革和巩固改革成果的关键。要采取各种措施,强化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研究机构编制管理预算约束机制和监督惩处制度,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超编进人、超配领导职数的,要严肃处理。
(三)严肃改革纪律。为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严肃改革纪律,做到令行禁止。要严格组织纪律,禁止借人员定岗分流之机,搞任人唯亲、打击报复;要严肃财经纪律,禁止借机构调整变动之机,违章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财,公费旅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严肃保密纪律,加强公文、资料和印章管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不得随意改变上级批准的机构编制方案,需要调整变动的,要履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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