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5期

2000年02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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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局等部门联

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

法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 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 通知》(粤府[1999] 71号)精神, 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管理局、 财政厅、劳动厅等部门于1999年12 月7日联合发出通知,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提出具体操作办法。

  通知规定,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为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均列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范围。

  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应缴费申报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名称、地址(自由职业者要列出具体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保险号、纳税人编码、保险费所属时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种类和金额等详细资料以书面和软盘的形式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缴费单位在每月10日前主动到 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的按欠缴规定处理。

  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直接管理的 中央、省属及部队单位,其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的原则。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发出催缴通知书。催缴期最长不超过15 天,超过催缴期限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 金。滞纳金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逾期仍不执行者,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粤地税发[1999] 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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