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36期

2000年12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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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97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2000111日国院第32次常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依法理国有行不良款,促国有行和国有企的改革和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院决定的收国有行不良款,管理和置因收国有行不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主要经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任。

  第四条 中国人民行、政部和中国督管理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

第二章 公司的立和业务

  第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颁发《金融机构法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依法理登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分支机构,须经财部同意,并中国人民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依法理登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1人、副裁若干人。裁、副裁由国院任命。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审查职资格。

  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事会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事会行条例》行。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的国有行不良款范内,管理和置因收国有行不良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追偿债务;

  (二)所收的不良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

  ()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章 不良款的范度及金来源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院确定的范度收国有行不良款;超出确定的范或者的,须经专项审批。

  第十二条   在国院确定的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面价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益的收未收利息;益的收未收利息,行无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不良款后,即取得原债权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不良款的金来源包括:

  (一) 中国人民国有独业银行的部分再款;

  (二) 行金融

  中国人民国有独业银行的再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理公司,行固定利率,年利率2.25%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金融券,由中国人民行会同政部批。

第四章 债权转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国有行不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的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债权转贯彻国家产业策,有利于经济结构,促的技术进步品升

  第十八条    债权转的企,由国家经济贸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权协议债权转的方案和协议国家经济贸易委会会同政部、中国人民核,院批准后施。

  第十九条    债权转的企当按照代企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范的公司法人治理构,加管理。有地方人民政府当帮助企增效、下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能。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后,作的股,可以派参加企董事会、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转让,也可以由债权依法回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债权转后,当按照国家关规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负责组织、指协调业债权转工作。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标责制。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具有会资产评估和法律服格的中介机构业务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国有不良款和承接、置因收国有行不良款形成的业务中的税收。具体法由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注册等行政性收

  第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财务状况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

第六章 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政部清算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置不良款形成的终损失,由政部提出解决方案,院批准行。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金融法律、行政的,由中国人民行依照有法律和《金融法行处罚办法》处罚反其他有法律、行政法的,由有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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