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36期

2000年12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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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外国企来源于我国境内的

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37


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国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支持中西部地区经济,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外商投和外国企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定,就外国企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等所得征收企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011日起,在我国境内没有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所,但上述各得与其机构、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所得税。


  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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