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34期

2000年12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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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国院令

295


  现公布《广播电视设施保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


总理 朱镕基

〇〇〇年十一月五日


广播电视设施保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信号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网的下列施的保,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缆线路(以下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传输通路、微波站、星地面接收施、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和管理,依照有法律、行政法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划和保护纳入城设总划,并加广播电视设施保的宣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或者机构(以下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负责所管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施的安全。

  第四条任何位和个人均有保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位和个人侵占、哄、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位和个人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均有制止并向有门报告。

第二章 保措施

  第五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保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护标志,明保要求。

  第六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施的安全和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

  (一)拆除或者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围墙网及其附属设备志物;

  (二)在中波天线250米范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250为计算起点建高度超仰角3度的高大 建筑;

  (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植成林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500为计算起点建高度超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1000米范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1000为计算起点建高度超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馈线3米范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5米范木、植高杆作物;

  (六)在天线、塔桅(杆)周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全的范内挖沙、取土、探、打倒腐性物品。

  第七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设施的安全 和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

  (一)志埋地下传输线路两5米和水下输线路两50米范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拖、挖沙等施工作

  (二)传输线路、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志物;

  (三)志埋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1米范

  内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倒腐性物品;

  (四)木的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距小于2米;

  (五)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1米范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5米范倒腐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畜、挂物品、攀附作物。

  第八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

  (一)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及其附设备志物;

  (二)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准架架空线路,气化路、公路等射的施或者置金属构件;

  (三)监测台、站场强室周150米范木、高杆作物、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

  (四)监测线1000米范内建筑施工,或者 以天线1000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仰角3度的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第九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周500米范行爆破作

  (二)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500米范荒;

  (三)星天线前方50米范内建筑施工,或者以线前方50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射、监测台、站周1500米范建有重粉尘污染、重腐性化学气体溢出或者生放射性施;

  (五)射、监测台、站周500米范建油、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施。

  第十条新建、建广播电视设施,当遵守城设总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址,避源。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信号施的建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准;在已有施的场强区内,建机、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的,除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磁波防准。

  第十二条志埋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两2米范内堆放笨重物品、木及平整土地的,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位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行。

  第十三条      在天线馈线500米范等活,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位,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行。

  第十四条       在天线馈线围种木或者作物的,当确保巡车辆的通行;巡车辆行,对树木或者作物造成失的,由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补偿

  对高度超越架空传输线路保护间距要求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位有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五条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位同意,并由专业安装。

  第十六条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传输线路上附挂力、通讯线路的,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位同意,并在专业的指行施工。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位的用供、供水、通信等,有或者当予以保障。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当按照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的要求,重要的广播电视设施配备备源、水源等施。

  第十八条行工程建当尽量避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目确无法避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的,城市划行政主管部批前,当征得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同意。

  迁建工作持先建后拆除的原。迁建所需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参数当按照国家有关规批。

  第十九条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传输路内建建工程的,城市划行政主管部批前,当征得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同意。

  因建工程阻空中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空中信号中站的,建设单当承担所需用并经济补偿

第三章 

  第二十条反本条例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行建筑施工、施或者爆破作荒等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或者其授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令改正,限期拆除章建筑、施,个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款,对单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款;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及其他直接任人依法予行政分;反治安管理定的,由公安机依法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二十一条反本条例定,坏广播电视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或者其授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令改正,个人1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款,对单2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及其他直接任人依法予行政分;反治安管理定的,由公安机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二十二条      反本条例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内有下列行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或者其授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令改正,予警告,个人可2000元以下的款,对单位可2万元以下的款:

  (一)木、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置金属构件、倒腐性物品的;

  (三)探、打、抛、拖、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挂物品、攀附作物的。

  第二十三条反本条例定,未同意,擅自下列行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或者其授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令改正,人可2000元以下的款,对单位可1万元以下 的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内堆放笨重物品、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力、通信线路的。

  第二十四条反本条例定,未城市划主管部批准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同意,擅自行建工程的,由城市划主管部依照有法律、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城市划主管、公安机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定,职权玩忽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害或者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分。

  第二十六条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原状的,当事人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424日国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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