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32期

2000年11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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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290


  现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二OOO年九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执业法》(以下称《执业法》)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军队的医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后勤部主管。

  军队政治机、后勤(勤)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的管理工作。

  本法所称医,包括执业执业助理医

  第三条 军队具有《执业法》第九条、第十条定的条件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的人当在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名,填写军队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军队团级以上位政治机干部部和后勤(勤)机关卫生部或者团级以上医防、保健机构医和政治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团级以上位后勤(勤)机关卫生部或者团级以上医防、保健机构的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集体名手,并组织参加医师资格考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践技能考,由区以及其他相当等位(以下级单位)政治机干部部、后勤(勤)机关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军队的医师资格考和有信息由国生行政部报总后勤部生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后勤部生部依据国生行政部确定的医师资格考合格分数线军队员实践技能考,确定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合格的人,并通知参加考所在的级单位政治机干部部、后勤(勤)机关卫生部

  军级单位后勤(勤)机关卫生部依据政治部干部部、后勤部生部通知的名师资格考合格的军队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师资证书

  第五条 取得医师资格的军队,可以向所在级单位政治机干部部和后勤(勤)机关卫生部师执业注册。

  申师执业注册的军队师应当填写军队师执业注册申表,由团级以上位后勤(勤)机关卫生部或者团级以上医防、保健机构的医级单位后勤(勤)机关卫生部,由级单位政治机干部部和后勤(勤)机关卫生部共同核。

  军队防、保健机构可以本机构中的医集体理注册手

  除有《执业法》第十五条定的情形外,级单位政治机干部部和后勤(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由级单位后勤(勤)机关卫生部门发给总政治部干部部、后勤部生部一印制的军队师执业证书

  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受理注册的级单位后勤(勤)机关卫生部门应面通知申人所在位的后勤(勤)机关卫生部或者团级以上医防、保健机构的医,并明理由。

  第六条 经执业注册取得军队师执业证书的,不得在军队从事医师执业

  军队有任免未取得军队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任命专业术职务

  第七条 军队注册后有《执业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当在30日内告准予注册的机,由注册并收回军队师执业证书

  (一)受籍或者除名分的;

  (二)转业复员以及离休、退休后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不再继续从事医防、保健业务的;

  (三)有军队规定不宜从事医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军队级单位内变动执业类别执业的,当到准予注册的机关办更注册手

  军队级单位之间变动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的,当持原准予注册机出具的明,在新的単位依照本法第五条的定申请办更注册手

  第九条 军队师转业复员以及离休、退休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并继续从事医防、保健业务的,当交回军队师执业证书,并持军队原准予注册的机出具的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行政部请办更注册手取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 地方医入伍后继续从事医防、保健业务的,当交回医师执业证书,并持地方原准予注册的机出具的明,到所在级单位后勤(勤)机关卫生部请办更注册手军队师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级单位政治机干部部和后勤(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于年十二月底以前向政治部干部部、后勤部生部告当年军队准予注册、注注册和更注册的有情况。

  第十二条军队当履行《执业法》第二十二条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

  (二)履行军队师职责,尽心尽L为伤;用

  (三)学战时卫生勤生防疫知,提高战伤救治技水平,完成平战时卫生勤保障任

  (四)指队开战伤救治训练对军队员进行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军队不得有下列行

  (一)拒、拒治.

  (二)向或者其家属推销药品、医保健器械;

  (三)展以牟利目的的私人诊疗

  (四)以军队身份做医广告;

  (五)军队形象或者利益的其他行

  第十四条 军队的考核和培级单位政治机干部部、后勤(勤)机关卫生部,按照《执业法》和军队的有关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军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予表彰或者励:

  (一)在执业中医德高尚,为伤,事迹突出的;

  (二)热爱临床工作,医精湛,完成医救治任,成突出的;

  (三)在战场中不怕流血牲,完成任出色的;

  (四)遇有自然灾害、染病流行、突重大亡事故及其他重威胁军队和人民生命健康的急情况,救死扶突出的;

  (五)期在边远苦的基层单位或者条件苦的

  岗位努力工作,做出献的;

  (六)医学科学技研究有重大突破的;

  (七)有国家和军队规当予以表彰或者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军队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军队发给证书的部予以吊对负有直接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分。

  第十七条 军队有《执业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之一或者下列行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分,军队团级以上位后勤(勤)机关卫生部并可以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一)拒、拒治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员财物,向或者其家属推销药品和医保健器械,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擅自展行医活,利用媒体做医广告,造成劣影响的;

  (四)生自然灾害、染病流行、突重大亡事故及其他重威胁军队和人民生命健康的急情况,不服从命令的;

  (五)反国家和军队规定,给伤造成其他害的。

  军队在医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理。

  第十八条 军队非医行医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分;患者造成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十九条 1998626日《执业法》公布前按照国家和军队关规定取得专业术职务军队,由所在团级以上位政治机干部部、后勤(勤)机关卫生部或者团级以上医防、保健机构医和政治部门报军级单位政治机干部部、后勤(勤)机关卫生部门认定,取得相的医师资格。其中仍在军队防、保健机构或者位从事医防、保健业务的医,依照《执业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团级单位集体核报军级单位政治机干部部、后勤(勤)机关卫生部,予以注册并发给军队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军队层单位从事防、保健和一般医,由后勤部另行制定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军队防、保健机构聘用地方医,必须经军级单位后勤(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所聘用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聘用位出具明,到原执业注册的生行政部门办执业注册手,交回原医师执业证书,由级单位后勤(勤)机关卫生部门办执业注册手

  未批准擅自聘用地方医或者非医行医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聘用有直接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员给分。所聘用的地方非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部依法处罚患者造成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的医工作适用本法。

  第二十三条 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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