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32期

2000年11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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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0]116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

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厅关转发国家划委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转发给省人民政府同意,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督,将依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法》,行稽察特派制度。稽察特派由省划委会派出,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建和管理行稽察。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用由省付。

  二、省划委立重大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外工作使用“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名称),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在稽察工作中与省直有和相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系,承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省直有和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的工作。

  三、《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法》由省划委会另行制定。


  广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十日


转发国家划委会《国家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法》的通知

办发200054


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国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院同意,将国家划委会制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法》转发给请认贯彻执行。


人民共和国国

OOO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第一条 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督,保工程量和金安全,提高投效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督,行稽察特派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由国家划委会派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和管理行稽察。

  第三条 国家划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法派出稽察特派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名,由国家划委会商国院有或者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持依法事、客公正、事求是的原

  稽察特派与被稽察位是督与被督的系。稽察特派不参与、不干被稽察位的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

  第五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一般配三至五名助理,助稽察特派工作。

  稽察特派及其助理,均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 国家划委立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在稽察工作中与国院有和有地方的系,承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稽察特派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查被稽察贯彻执国家有法律、行政法和方政策的情况,督被稽察位有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章制度定的限、程序;

  (二)检查设项目的招、工程量、度等情况,跟踪监测设项目的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位的财务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的其他料,督其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性、合法性;

  (四)被稽察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价,提出奖惩

  第八条 一名稽察特派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对每个建设项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专项稽察。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位主要负责人有设项目的情

  况汇报,在被稽察位召与稽察事的会,参加被稽察位与稽察事的会

  (二)查阅被稽察位有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会计账簿等财务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入建设项现场进查验调查、核设项目的招、工程量、度等情况;

  (四)核被稽察位的财务金状况,向工了解情况、听取意,必要要求被稽察位主要负责人作出;

  (五)向政、审计、建等有调查了解被稽察位的金使用、工程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国家划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政、审计、建等有员联行稽察,也可以聘关专业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条 被稽察当接受稽察特派依法行的稽察,定期、如向稽察特派提供与建设项目有的文件、合同、协议表等料和情况,告建和管理程中的重大事,不得拒匿、伪报

  第十一条 院有和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的工作,稽察特派提供被稽察位的有情况和料。

  国家划委当加政、审计、建等有以及行的系,相互通情况。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问题当向被稽察位核情况,听取意;被稽察位提出异的,国家划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核。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每设项行的稽察工作束后,当及提交稽察告。

  稽察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申批程序;建设项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价,招、工程量、度等情况的分析价;被稽察位主要负责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理建;国家划委会要求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告的其他事

  第十四条 稽察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国家划委负责审定;重大事和情况,由国家划委会向国告。

  第十五条 稽察特派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位的行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告的其他急情况,当及向国家划委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由国家划委会任免。―稽察特派由司(局)务员担任,年一般在55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法律、行政法和方政策,熟悉目建和管理,持原,廉自持,忠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助理由国家划委会任免。

  稽察特派助理由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年一般在50以下。

  稽察特派助理当具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法律、行政法和方政策;

  (二)持原,廉自持,忠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目建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等方面的专业,并有相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

  第十八条 国家划委派稽察特派及其助理,当吸收国院有的人参加。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及其助理设项目的稽察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3年。

  稽察特派及其助理均为专职第二十条稽察特派的派出行回避原,不得派至其曾、工作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属担任被稽察位高管理人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工作所需用由国家付。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位的商秘密。

  第二十三条稽察特派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位的任何馈赠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用的宴娱乐、旅游、出访等活,不得在被稽察自己、友或者其他人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献的,励。

  第二十五条 稽察特派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之一的,依法予行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一)被稽察位的重大违纪问题隐匿不或者重失的;

  (二)与被稽察位串通造虚假稽察告的;

  (三)有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的。

  第二十六条 被稽察发现稽察特派及其助理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第(二)所列行为时,有向国家划委告。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反建设项目建和管理定的,国家划委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理决定:

  (一)出整改通知令限期改正;

  (二)通

  (三)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目建

  (五)停有地区、部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国院其他有和有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国院有和地方人民政府理。重大的理决定,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划委出限期整改通知后,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

  有地方、部当根据整改通知的内容和要求,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被稽察位有下列行之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分,直至撒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一)拒、阻碍稽察特派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提供财务、工程量、经营管理等有情况和料的;

  (三)匿、伪报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的。

  第三十条 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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