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通知)
粤委办[2000]69号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省直党政机关
培训中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省直党政机关培训中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某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8月2日
关于清理省直党政机关培训中心
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委、省政府:
根据省委常委会议的决定,现就清理省直党政机关培训中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的范围
清理的范围是省直属党政机关,包括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纪委;省检察院、省法院所办的各类培训中心。
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家安排指定我省有关省直机关部门所办的培训中心(包括在今年机构改革中成建制转为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的原党政机关所办培训中心)不列入这次清理的范围。
二、保留和组建7个系统培训中心
(一)7个系统培训中心
1、组建省党委系统干部培训中心,基地设在现省委宣传干部培训中心广轩大厦,面积29000平方米。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组建并管理,承担全省除省纪委外的党委系统和人大系统、政协系统以及政府系统中的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干部培训工作。
2、组建省政府行政综合系统干部培训中心,基地设在现省交通厅培训中心,面积6000平方米。由省人事厅负责组建并管理,承担全省除财税、工商系统外的政府部门干部培训工作。
3、组建省财税工商系统干部培训中心,基地设在现省地税局全省地税系统培训中心,面积8000平方米。由省人事厅负责组建并管理,承担全省财税、工商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4、保留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基地设在现省纪委干部培训中心广东广天大厦,面积10600平方米。由省纪委负责管理,承担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5、保留省法官培训中心,基地设在现省法院龙口东培训中心,面积6880平方米。由省法院负责管理,承担全省法院系统法官培训工作。
6、保留省公安干警培训中心,基地设在现省公安厅警察培训中心南海大沥基地,面积16600平方米。由省公安厅负责管理,承担全省公安干警的培训工作。
7、保留省检察官培训中心,基地设在现省检察院检察官培训中心南海黄岐镇泌冲基地,面积11030平方米。由省检察院负责管理,承担全省检察官培训工作。
(二)保留和组建的7个系统培训中心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省财政不拨付日常管理费用。由省编委负责核定有关培训中心的事业编制,由省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由省物价局核定培训收费标准。
(三)7个系统培训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管理本系统培训工作,要建立培训中心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尽快开始运作。
(四)7个系统培训中心原有两处以上基地的,除本《实施意见》明确保留的一处外,其余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处理。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再兴建和扩建基地。
三、撤销的培训中心
(一)除保留和组建7个系统培训中心外,省直机关其他培训中心机构一律撤销,包括在今年机构改革中已核定作为事业单位的培训中心机构。由省编办负责发文撤销机构,收回编制。
(二)撤销的培训中心的清产核资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负责;所属物业作调剂使用或拍卖处理,具体方案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这项工作9月底前完成。
1、被撤销的培训中心物业优先调剂给目前仍由财政拨款租用办公楼或办公条件紧张的省直机关单位使用。
2、除作调剂使用的外,其余被撤销的培训中心物业一律公开拍卖。由省财政厅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再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首先用于培训中心物业的职工安置,以及偿还原培训中心建设中使用的银行贷款,剩余全部上缴财政。
(三)撤销的培训中心机构及基地,其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原则上按“谁兴办,谁负责"的办法,由各培训中心原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负责监督落实。
四、严格审批管理,妥善处理具体事项
(一)今后省直机关未经审批同意,不准设立培训中心机构和兴建培训中心基地。
(二)以培训中心基地名义申报的工程项目一律停止审批,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落实。
(三)已立项但未开工或目前施工进度在正负零零以下的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测绘职工培训中心(10000平方米)、省计生委干部培训中心综合楼(18000平方米)、省台办涉台培训中心(1500平方米)、原省政府农办和广东农村民情咨询服务中心合建的中国农村调研干部培训站(22000平方米)等4个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停建后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正在建设中而且施工进度超过正负零零的省委办公厅与中国华兴广东实业发展公司合作兴建的省委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综合楼(15800平方米)、省委统战部统战干部培训中心(8255平方米)、省人防办人防培训中心(5120平方米)、省物价局中南地区物价干部培训中心(4500平方米)、省档案局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中心(1072平方米)等5个项目,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在清理工作中,凡瞒报或不报培训中心的,一经发现,所有物业无条件交由省政府处理。具体工作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落实。
五、严肃纪律,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单位在清理培训中心工作中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出卖培训中心资产或擅自变更产权登记;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培训中心钱物和侵吞国有资产;不准弄虚作假,涂改、转移或销毁账目;不准抽逃培训中心资金;不准突击花钱或向培训中心摊派各种费用;不得设置障碍或阻挠清理工作进行。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省纪委、省监察厅严肃查处。有违法违纪嫌疑人员,一律不准出国(境)。
各市要参照省的做法,制定清理培训中心的具体方案,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共广东省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0年7月20日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