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26期

2000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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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0]97

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七日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及《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下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简称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辖区内重、特大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的情况;

  (四)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解决的状况;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五)是否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

  (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情况;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过程中危险、危害场所,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价,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情况;

  (七)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情况;

  (八)是否认真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考核采取上一级人民政府考核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自评考核每年一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于每年131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于每年3月前,完成对受考人的述职报告及自评考核表初审工作。

  第十条组织考核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原则上每年进行―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但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考核,任期内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提出年度组织考核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考核组由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组织考核,应提前3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十三条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四条考核组应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组织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和责任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在组织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考核报告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每年的考核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派出单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附件一: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序号

容内核考

应得分

自评分

考核分

准标分扣

1

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本届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15



没有制定本届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的扣15分;没有纳入总体规划的扣10分。

2

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和防火责任人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出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0



没有督促检查的扣10分;协调不妥的扣5分;不能及时掌握动态的扣10分。

3

布置经济工作的同时应明确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15



每年经济工作会议没有同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扣15分;日常经济会议不同时或不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每次扣5分。

4

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20



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不明确的扣15分,人员不落实的扣10分。

5

重视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

20



安委办日常经费没保障的扣20分;日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费用没保障的扣10分。

6

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安全生产情况。

10



政府工作报告没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扣10分。

  注:每一条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附件二: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序号

考核内容

应得分

自评分

考核分

扣分标准

1

落实安全生产规划,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

10



没有制定年度计划的扣10分;不落实的扣10分,落实不到位的扣1—9分。

2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提出辖区内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解决办法。

10



每半年一次,每少一次扣10分;重大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未做出处理的,扣10分。

3

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执法责任。

10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不完善的扣5分;执法机关不依法行政的,每例扣10分。

4

负责组织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评工作。

10



没有考核活动的扣10分。

5

督促有关部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加强管理,及时处理重大事故隐患,控制重大事故发生。

20



没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的扣10分;未整改或未有整改计划的,每例扣20分。县以下政府、县级、地级市政府分别按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和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标准,每例扣20分。

6

重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并参与重大的宣传活动和安全大检查。

20



一年内带头参加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和安全检查不足2次的分别扣10分。

7

辖区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落实抢救、善后处理的具体措施。组织事故调查和结案工作。

10



重大伤亡事故不按权限处理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扣10分。

8

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

10



辖区内每10%用人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的扣1分。

  注:每一条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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