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21期

2000年07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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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

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

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2000]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审批制度,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改革。通过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政府从微观的、行政的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向宏观的和以法律、经济为主要手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方式转变,重新界定政府与企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理顺政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此,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把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三讲"教育整改的一项重大措施加以落实,在去年下半年,对省政府所属70个单位的审批、核准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采取了既大胆、积极,又稳妥、慎重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在依法保留必要的涉及社会安全、公共财政、环境保护、精神文明建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事项审批的基础上,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能由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组织提供服务的、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要坚决退出,不再审批;把下级政府能够管好的事项下放给下级政府;必须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归[1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但必须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需要保留的审核、核准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核准要求进行规范,坚决不用审批或变相审批的办法管理厂以此提高政府的宏观管理、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取消审批、核准事项331项(其中已向社会公布298项,取消的不需公布的内部审批事项33项。公布的取消事项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下放的审批、核准事项80项、保留审批事项504项、保留审核事项327项、保留核准事项331项下达执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这项改革将继续深化下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各部门要坚决按照执行,一律不得将被取消事项列入职能范围。取消的事项,一般应放给社会、市场、企业。

  二、今后,凡设立新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要依法办事并严格把关。省府各工作部门、单位设立新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必须报省政府审批同意;未经省政府审批同意,不得擅自独自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设立新的审批、申核、核准事项,违者,要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各市政府决定设立新的审批事项,必须报省政府备案;省政府自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与否,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三、对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政府的审批、核准事项,省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下放,并做好衔接工作。各市政府要按方便群众、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研究确定是保留或是审批事项改为核准事项,还是完全取消放给社会、市场和企业。需保留的要制订操作规范,并把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各市政府要把对省下放的审批、核准事项处理的情况,于10月31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四、对保留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要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减少环节、简化手续、便于接受群众监督的要求,严格规定审批、审核、核准的内容,明确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明确办理程序与办理时限。订严密、规范的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保留的核准事项,要严格按核准程序进行办理,不得变相按审批办法管理。

  五、政府审批制度改革事关增创体制新优势,改善社会、经济环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坚决实施,抓好落实工作。为保证这次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得到落实,省人民政府将在今年内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附件: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

     二、下放审批、核准事项

     三、保留审批事项

     四、保留审核事项

     五、保留核准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一:

  取消审批、核准事项

  (共331项)

  —、省府办公厅(1项)

  1.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组网经营资格

  二、原省经委(3项)

  省联运行业发票申购

  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先进技术产品

  省优惠电价电量指标

  三、原省外经贸委(10项)

  出国人员外汇商品进[1计划

  进出[1企业开展转[1贸易

  进出[1企业申请保税仓业务

  企业退佣、退订金及支付货损款超出有关规定

  购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专用发票

  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物资(小汽车和其他属国家限制进[1的物资除外)的进[1

  出[1退税企业分类

  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营业部

  租赁贸易

  四、原省贸易委(4项)

  饲料经营许可证

  饮食服务网点装修改造

  新开办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立项前特殊技术、工艺条件审查

  特区内新办各类饲料工业企业,其产品要在省内其它地区销售的,项目审批前须经省饲料办审核并加具意见

  五、原省建委(17项)

  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

  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省重点建设项目报建表、

  电梯安装与维修企业资质

  城市排水检测机构建站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建站

  建筑施工单位建设项目赶工措施费

  建筑施工单位远途工程增加费

  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

  建筑业职业技能岗位证

  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

  省基本建设开工报告书

  建材生产企业化(检)验室资质证

  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证书

  六、原省科委(4项)

  全国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与星火带头标兵

  省科研院所进出[1权

  省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1权

  技术性收入提取奖酬金

  七、原省体改委(2项)

  股份公司股本调整、股权转让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及修改章程

  八、原省体委(21项)

  长期性和临时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招生工作

  体育旅游

  体育广告

  市级足球协会

  职业足球俱乐部

  业余足球俱乐部

  省级足球比赛

  足球学校资格

  市际足球比赛

  全省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省职工体育先进单位

  省城市体育先进社区

  省体育先进县

  省体育先进镇

  省全民健身活动月先进单位

  全省成年人体质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全省成年人体质监测工作优秀组织奖

  各系列专业技术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申报

  省各体育项目协会人选

  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

  九、原省农办(7项)

  珠江三角洲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农业利用外资项目

  省直农[1国有企业改革及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港澳流动渔民入会籍管理

  省级农[1事业费、支农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的审批

  组织省直单位挂钩扶持贫困县

  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

  十、省外事办(2项)

  评审翻译专业译审、副译审资格

  成立县级友协的审批

  十一、省人防办(1项)

  人防教育师资培训十二、省侨办(1项)

  十二、省侨办(1项)

  1.“三侨子女"证明

  十三、省公安厅(3项)

  多色复印机的使用许可

  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的年审

  十四、省司法厅(8项)

  听证立案

  公证业务审批

  政法系统法律专业证书和法学自考助学资格

  法学成人教育报考资格审查监狱医院管理评审.

  监狱医院管理评审

  建筑材料产品准用资格

  生产许可证核准

  评定计量等级、升级

  十五、省财政厅(22项)

  企业成本费用类财务事项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

  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事项

  省直单位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单位

  基层单位以计算机代手工记帐的审批

  省级企业税利基数和工效挂钩比例

  省级外经贸、旅游、金融企业工效挂钩计提的工资总额

  省级境外企业发放奖金

  省级国有企业破产淸算

  省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支计划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改革制度和办法

  省级劳动和社保事业单位、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财务制度、资金管理

  省级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务制度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建资金

  环境保护的财务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和计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军粮差价补贴款

  国家指定项目专项资金

  十六、省人事厅(8项)

  省直事业单位接收计划内自费生

  核准刊播人才招聘和举办人才集市广告

  省直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委会的设置和组建

  中专毕业生跨地区调整分配去向

  外省中专毕业生到我省就业

  省直、中央驻穗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

  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接收中专毕业生

  十七、原省劳动厅(5项)

  企业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可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

  技工学校合格、选优评估

  技工学校教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

  职工非政策性调整

  十八、原省电子机械厅(29项)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申报年审工作

  省级国有工交企业解困周转金初审

  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初审推荐

  省重点发展大企业集团的初选

  省机械行业名牌产品初审

  省优质产品初审

  省优秀新产品奖初审

  省机械工业科技成果鉴定

  省机械工业科技进步奖评审

  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审初审

  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制订和落实审查及地方项目初审

  省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初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

  省电子工业标准计量人员资格审批

  机械产品出[1质量许可证核准

  股票(B股)上市初审

  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省电子工业(年度)科研新产品试制计划

  电子行业企业基建、技改引进、利用外资项目的初审

  电子科技成果鉴定

  农业机械化重点科研项目立项

  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区建设项目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项目立项

  农业节本增效工程示范区建设项目

  信息产业部(年度)信息产业科研试制计划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外国人入境核准

  厅属单位消防工程审报的核准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管理

  十九、原省重化工业厅(11项)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保审查和年审审查

  煤矿矿长资格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

  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

  轮胎项目核准定点建设

  溶解乙炔项目定点建设

  煤炭地质勘探项目计划

  一、二类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资质证

  煤炭小型基建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十、原省轻纺工业厅(7项)

  省轻纺工业科技进步奖

  省轻纺工业优秀新产品奖

  全省轻纺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成果

  轻工高级工程师职务资格

  纺织高级工程师职务资格

  轻纺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轻纺项目可行性报告研究方案

  二十一、省交通厅(2项)

  省外交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粤承担任务核备

  粤港(澳)直通客运线路经营权

  二十二、原省国土厅(7项)

  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经费

  土地纠纷案件延期处理

  滩涂围垦投资立项

  土地估价结果确认

  土地估价人员上岗资格

  土地纠纷裁决

  地籍管理应用软件核准

  二十三、省卫生厅(5项)

  1.灭鼠杀虫药械卫生检验合格证

  2.省卫生防疫站评审

  3.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享受省公费医疗病人特殊检查及治疗

  5.全省精神病医院等级评审

  二十四、省水利厅(7项)

  1.水文、水资源调査评价资格认证(乙、两)级审核及审批

  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岗位培训合格证

  3.编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4.省水利水电系列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5,省水利厅优良样板工程

  6.省水利厅优良设计审批

  7.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新型建筑物的农田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二十五、原省海洋与水产厅(8项)

  鳗鱼养殖用药记录

  渔业利用外资投资项目

  占用和列入基本农田挂号信区的鱼塘用于非农建设项目

  省厅级渔业科学技术进步奖

  省厅级海洋与水产科技成果

  上报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上报部省级海洋与水产科技成果

  渔业船舶(含渔业辅助船舶)的建造、改造、买卖报废

  二十六、原省教育厅(7项)

  毕业生分配计划

  省中小学软件开发项目

  中小学电子音像教材

  省教育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申报、评比、表彰

  省教育学会课题申报、检查、鉴定、评比、表彭

  省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成立

  优秀教师表彰

  二十七、原省高教厅(15项)

  普通高校自筹基建计划

  普通高校建设项目

  高等、中专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

  各“211"工程学校年度经费安排

  校办科技企业认定

  科技成果推荐申报

  短期出国(赴港定居)

  省属院校聘请客座教授

  接收非广东生源毕业生的专业、层次

  评选省级重点普通中专学校初审

  普通高校贷学金

  省高校人文社科科研项目

  省商教厅自然科学重点科研项目立项

  学校科研成果鉴定申请

  二十八、原省广播电影电视厅(10项)

  北京广播学院(函授)在广东招生计划

  对普通话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进行普通话测试和确定等级

  继续教育证书发放

  继续教育证书验证

  广播电视系统发射台、微波站值机员岗位培训证书

  技术工人等级岗位培训考核

  会计人员上岗证

  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定级领证

  直属单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粤港澳广播电视协调

  二十九、省审计厅(2项)

  地方审计项目计划调整

  用自有资金购建住房

  三十、省民政厅(2项)

  国家三级殡仪馆评定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社会福利项目

  三十一、原省林业厅(3项)

  厅属企业基建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厅属企业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厅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三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三十二、省文化厅(1项)

  省业余文艺作品评选

  三十三、省环保局(1项)

  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十四、原省旅游局(11项)

  旅游广告

  旅游基本建设计划项目

  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

  省级生态旅游区

  旅游定点单位

  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

  3A以上旅行社资质等级划分与评定

  2A以上旅行社资质等级划分与评定

  旅行社营业部

  建设酒店和饭店

  旅游景点区建设

  三十五、原省医药局(5项)

  药品包装生产企业立项

  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药品生产技师管理规范》达标审查

  药品行业实验动物合格证初审

  三十六、省工商局(4项)

  煤炭经营资格许可

  高速公路广告管理

  中药材市场开办审批

  汽车经营资格认可

  三十七、省物价局(14项)

  涉外进出[1仓储业务收费

  涉外进[1代理手续费

  汽车、摩托车营业性维修费

  汽车进城汽车场清洗汽车服务费

  农膜价格

  纸张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强制使用产品价格及相关收费

  国家专营物资销售价格及相关收费

  其它非政府定价或非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子联行收费

  省属部分宾馆标准房价、星级宾馆价外加收基本服务费作价办法

  银行结算业务收燙

  中介服务收费

  三十八、原省地矿局(7项)

  省级天然矿泉水鉴定书

  地下水动态监测成果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评价科研成果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地质科技成果(奖)评审

  勘查成果登记

  人为诱发大型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三十九、省农垦总局(5项)

  系统内企业利用外资审批

  系统内企业进料、来料加工

  系统内企业划型

  省农垦建设工程招标项目

  省优质名牌产品、省优秀新产品

  四十、省档案局(4项)

  档案科研项目

  档案职称

  档案中、高级职称

  档案科技进步奖

  四十一、原省粮食管理储备局(8项)

  会计人员上岗证:

  全省粮食系统会计电算化制度实施管理

  全省粮食系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与表彰

  粮食加工机械产品鉴定及产品评优

  进出[1粮食价格核定

  粮食批发市场建设

  全省粮食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

  粮油工业技改项目及贷款计划

  四十二、省新闻出版局(16项)

  换发记者证

  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的认证、登记

  涉外图书出版合同登记

  出版、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的认证、登记

  售付汇管理中有关著作权引进用汇的审核和认证

  直属单位购置汽车、商品房

  直属单位號办、分立、关停、并、转及改制

  直属单位工效挂钩

  全系统工资变动及企业工资总额

  全系统基建工程验收

  直属单位财务决算

  直属单位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

  直属单位会计电算化、会计基础规范化验收

  直属单位会计证申领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作品自愿登记

  四十三、原省电力局(5项)

  电力工程监理资质等级

  电力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

  电网内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

  电厂建设项目

  50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

  四十四、原省乡镇企业局(9项)

  省全国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登记

  省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

  乡镇企业管理基础达标

  外向型乡镇企业申报自营进出[1权

  省乡镇企业科技进步奖

  质量信得辻企业

  乡镇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

  国家对部委“贸工农”出[1商品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指标

  乡镇企业长期和年度计划

  四十五、原省技监局(1项)

  “广东省计量保证体系"确认

  四十六、原省中医药管理局(3项)

  中医科研项目立项、成果评审

  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评审

  中医医院评审

  四十七、原省专利局(1项)

  科技项目立项的专利审查论证

  四十八、省统计局(2项)

  省直机关、企业劳动统计年报资料审核

  省直主管部门公布全省性综合资料

  附件二:

  下放审批、核准事项

  (共80项)

  一、原省计委(1项)

  广州、深圳市技工学校的成立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二、原省外经贸委(2项)

  非省属企业申请出[1退税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深圳市所属企业技术引进合同下放给深圳市

  三、原省贸易委(3项)

  酒类经营各种许可证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酒类经营各种许可证的换发和年检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新建、改建(扩建)饲料工业项目验收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四、原省建委(2项)

  房屋拆迁许可证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五、原省民委(3项)

  少数民族成份的识别与更改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非省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年检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非省级团体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六、原省体委(1项)

  广州、深圳市体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体育咨询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七、原省高教厅(10项)

  广州、深圳市普通中专学校设置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广州、深圳市普通中专学校招生计划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广州、深圳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广州、深圳市所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广州市所属院校招收外国留学生下放给广州市

  广州、深圳市所属院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院校资格认可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广州、深圳市所属院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广州、深圳市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初审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校外教学机构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报考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的考生资格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八、原省教育厅(2项)

  非公立学校的设置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广州、深圳市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和测试员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九、省公安厅(3项)

  出海船(民)管理下放给有关地级以上市

  台湾渔船聘用渔工下放给汕头市

  汽车设车身广告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省司法厅(3项)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省财政厅(3项)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若干财务事项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文教类、脱钩类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二、原省劳动厅(2项)

  企业劳动安全许可证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爆破工程“三同时”审查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三、原省海洋与水产厅(2项)

  进入渔港装卸危险货物下放给有关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渔港内捕捞、养殖活动下放给有关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四、原省国土厅(2项)

  临时用地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乡(镇)土地登记人员上岗资格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五、省交通厅(2项)

  交通物流企业的设立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砍伐公路路树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六、原省农业厅(4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农药经营上岗证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动物诊疗许可证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涉及建设项目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七、省水利厅(1项)

  开垦5度以上,25度以下荒坡地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八、原省林业厅(2项)

  变更原省以下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九、省文化厅(6项)

  市、县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市、县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美术品经营许可证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市、县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市、县级古建筑安全消防措施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资格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原省广播电影电视厅(4项)

  旅游宾馆、饭店开办闭路电视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设立广播、电视信号传送台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设立和建设共用天线系统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一、省卫生厅(1项)

  1.省管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二、省统计局(1项)

  1.统计单位登记和年检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三、省工商局(7项)

  1.租赁柜台登记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停业、注销登记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3.合伙企业设立、注销登记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4.合同鉴证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5.省属单位发布、跨市发布和到港澳的车身广告登记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6.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7.中央驻穗单位、省属企业和冠省名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四、省环保局(1项)

  1.关于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五、原省农办(1项)

  1.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资本金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六、原省[1岸办(1项)

  1.节假日期间延长[1岸开放时间、增加班次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七、省物价局(2项)

  1.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商品房价格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广州、深圳市公有住房租金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二十八、省地税局(3项)

  1.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3.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房地产税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九、原省电力局(1项)

  1.核发《电工进网许可证》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三十、原省旅游局(1项)

  1.海滨游泳安全鉴定下放给沿海地级以上市

  三十—、原省乡镇企业局(3项)

  乡镇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礼花弹项目,氯酸盐配制的烟花爆竹生产项目、烟花爆竹新产品上马、增加新产品的审批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乡镇烟花炮竹企业《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审批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3.乡镇烟花爆竹企业的新建、改建、迁址、扩建项目的审批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附件三

  保留审批事项

  (共504项)

  —、省府办公厅(4项)

  1.全省性会议;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省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粤府办[1999]95号)。

  2.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活动(含证书、奖状、锦旗、奖牌、奖匾、标牌)

  依据:省府办公厅《省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粤府办[2000]46号)。

  3.各类重大庆典活动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粤发[1997]10号)第六条。

  4.小汽车定编

  依据:省委办公厅《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有关规定》(粤办发[1995]21号)第四条。

  二、省计委(19项)

  1.地方企业债券计划及发行

  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第三章第十一条。

  2.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与管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第四条。

  3.编制和组织实施广东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第三项第十二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发展司《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计司高技函[1999]010号)引言、第二、四条。

  4.外商直接投资和海外投资项目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外资企业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14号)第一、三点;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令)。

  5.地方全社会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审批与管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二、七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第四条。

  6.外债全[1径管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5]30号)第二部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外资[1999]438号)第二部分;《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1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751号)o

  7.重要农产品进出[1计划与配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第二项第七点、第三项第十三点。

  8.除广州、深圳市之外的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科教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办学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国发[1973]81号)第二条。

  9.全省商品粮油总量平衡年度计划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二条。

  10.全省粮油进出[1计划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第二条;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二条。

  11.省间粮油指令性调剂计划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第二条;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二点。

  12.军粮供应

  依据:解放军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97]后需字第4号)第二十六条;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系统军粮供应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粮食系统军粮供应站资格审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1999]224号)第二十七条。.

  13.全省粮食收购计划及收购目标指导价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二点、《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59号)第二条。

  14.因征地或受灾减免国家定购粮

  依据:省粮食局《关于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耕地的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减免问题的通知》(粤粮购[997]38号)°

  15.省级储备粮油仓库建设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点。

  16.军队粮油供应网点建设和维修改造

  依据:解放军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97]后需字第4号)第二十条;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系统军粮供应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粮食系统军粮供应站资格审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1999]224号)第七、九条。

  17.省级储备粮油储备、调拨、轮换、抛售计划、价格及陈化粮处理、销售价格

  依据:省政府《关于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108号)第五、七条;《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59号)第三、九条。

  18.调用省级储备粮油用于城乡居民救济救灾粮油供应计划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第二、四条;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三条。

  19.大型非国有粮食企业收购许可证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59号)第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第二条。

  三、省经贸委(21项)

  1.成品油业务经营资格

  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市C1995]758号)第七条。

  2.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第三条(6)。

  3.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1管理

  依据: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1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经贸[1998]2568号)第三条。

  4.国防交通工程改变用途或报废处理

  依据:《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5年第173号令)第二十一条。

  5.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依据:《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5年第173号令)第二十三条。

  6.动员、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改造

  依据:《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5年第173号令)第三十六条。

  7.使用储备国防交通物资

  依据:《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5年第173号令)第四十四条。

  8.国防交通经费

  依据:《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5年第173号令)第五十四条。

  9.计划内燃料油分配指标

  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局下达我省的计划内燃料油年度计划。

  10.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依据:国务院《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撅地进行技术改造的决定》(国发[1982]15号)第六、八条;国家经贸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国经贸投资[1999]889号)。

  11.省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名单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第三条;省经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关于下达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科[1996]060号)第一条。

  12.煤炭经营资格

  依据:《煤炭经营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令第11号)第五条;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政法[1999]616号)。

  13.省节电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国发[1987]25号);省政府《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0]3号)。

  14.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8号)第四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8年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第七条;《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47号)第二十七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9]62号)第二点。

  15.电子机械行业社会团体成立

  依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

  16.农用运输车目录管理

  依据: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目录有效期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机械农[97]139号)第一、二、四条。

  17.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基本建设项目

  依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1997]74号)。

  18.汽车、摩托车企业和产品目录

  依据:国家机械工业局《关于组织〈1999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国机管[1999]11号)第二条。

  19.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有关事项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民用爆炸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第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五、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五、四十、四十七条。

  20.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工作的通知》(禁化武办发[1998]17号)、《关于开展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工作的通知》(禁化武办发[1998]30号)。

  21.煤炭生产许可证

  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第八条。

  四.省教育厅(19项)

  1.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

  依据: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的通知》(教职[1990]008号)第三十七条。

  2.中小学教材的审查和选用

  依据: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的规定》(教基[1995]2号)第四、八、十四、十七、二十条。

  3.举办中小学生竞赛活动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教基[1999]1号)第四条。

  4.在境内举办对外国际教育展览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厅[1999]27号)。

  5.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

  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教外综[1999]31号)第一点。

  6.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6]64号)第七、十一条;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教研[1996]3号)第五条。

  7.省教研课题申报、检查、鉴定、评比、表彰

  依据:省教育厅《广东省“九五"期间普教系统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指南》和《广东省普教系统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报、评审办法》第四点。

  8.评选省南粤优秀中小学历史、地理、音乐、体育、美术教师

  依据:省教育厅、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关于评选广东省1999年南粤优秀中小学历史、地理、音乐、体育、美术教师的通知》(粤教研[1999]7号)第四点。

  9.省教育厅奖励的杰出教师评选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庆祝1992年教师节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粤函字[1992]89号)。

  10.省一级学校(幼儿园)

  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督字[199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7]69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义字[1993]1号)。

  11.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依据: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改革和加强宏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计[1993]56号)。

  12.除广州、深圳市外的普通中专学校招生计划

  依据:《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教职[1994]3号);省计委、省高教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计文[1991]101号、粤高教[199[123号)。

  13.除广州、深圳市外的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五条;国家教委《关于实施〈社会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教成[1997]6号)第三点。

  14.省属院校召开国际会议

  依据:教育部1982年《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直属单位在国内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工作细则》第一条;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关于从严掌握在华举办各种国际会议的通知》(中外办[1995]27号)第二点。

  15.高等学校设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省政府《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粤府[1995]69号)、《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粤府[1995]49号)、《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粤府[1995]57号)。

  16.省间高等、中专学校学生转学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国家教委令第7号)第二十条;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职[1994]4号)第二十三条。

  17.省内高等、中专学校学生转学

  依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普通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18.普通高校教学成果奖

  依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1号)|省政府《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粤府函[1997]31号)。

  19.成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单

  依据:教育部每年的招生规定。

  五、省科技厅(11项)

  1.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

  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318号);国家科委《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国科发计字[1996]260号)。

  2.省级火炬计划

  依据:国家科委《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1991]467号)第一、二条。

  3.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依据: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54号)第一、四条。

  4.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依据: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7]223号)第二条。

  5.软科学研究计划

  依据: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1990]364号)第一章第二条、第三章第五条。

  6.重点实验室建设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粤府[1999]51号);省科委、省计委《关于颁发〈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条字[1997]7号)第一章第一条。

  7.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1991]24号)第五、七条;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第二条。

  8.省科技厅系统因公出国(境)赴港澳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简化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粤府办[1999]79号)第四条第(一)款;省政府《关于调整临时因公出访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核权限及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3]13号)。

  9.省级科学事业费单位财务收入预算

  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财政部令第8号)。

  10.省级星火计划

  依据:国家科委《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6]165号)。

  11.省级以上科技奖励

  依据;省政府《颁布〈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86]91号);省科委《颁发〈广东省自然科学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科字[1990]54号)第二、五条。

  六、省民族宗教委(2项)

  1.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重建、征用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粤府[1988]44号)第十二条。

  2.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年度检查

  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国宗发[1994]60号)第四、五、六条。

  七、省公安厅(38项)

  1.省直属机关单位人员因私出国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国家主席令第32号)第五、八、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至七条。

  2.省直属机关单位人员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

  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至十二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五至十三条。

  3.港澳居民来内地申请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至十八条。

  4.外国人短期来华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六至十条,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一条。

  5.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第十、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至十三条。

  6.台湾居民来内地定居申请

  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二十、二十二条。

  7.外国人、外籍华人来华定居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三至十五、二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六至十八、二十二、二十四条;省公安厅、侨办《关于外籍华人申请来我省定居问题的通知》([87]粤公发(境)17号)第一、二点。

  8.外国人加入、恢复我国国籍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八、十一、十三、十五、十六条。

  9.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六条第一至七款、第八条。

  10.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保安职业培训机构

  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1.典当许可

  依据:《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公安部令第26号)第六条。

  12.原子印章业务许可

  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3]104号)第一条。

  13.多色复印机的进[1和经营许可

  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158号)第一条、第二条。

  14.跨省运输调入我省的枪支弹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条。

  15.狩猎场配置猎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

  16.民用枪支配售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7.营业性射击场的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8.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或其他制品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第三十五条。

  20.控制爆破、特大型爆破或省内跨市流动爆破作业依据:省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89]61号)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

  21.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依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26号)第三条。

  22.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第十七条。

  23.特许生产各类公安交通管理业务牌、证

  依据:《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公安部令第13号)第四条。

  24港澳入出境车辆及驾驶员牌证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省市商办港澳入境车辆牌证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88]89号);省政府《关于加强直通港澳车辆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粤府[1992]125号)

  25.进[1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依据: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公明发[1998]176号)第一条。

  26.机动车考验员资格

  依据:公安部《关于颁发机动车考验员证书工作的通知》(公三[1986]0012号)。

  27.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依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

  28.临时入境车辆及驾驶员牌证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公安部令第28号);《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号);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贯彻〈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的通知》([89]公交管第164号)。

  29.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第九、十一、十二条。

  30.使用警车、公安专用车

  依据: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公通字[1995]43号)第三条;《警车管理规定》(1995年公安部令第27号)第四条。

  31.各类民用机动车辆特许通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第五十六条;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对民航快递车辆给予邮政车通行待遇的通知》(公交管[1995]116号)。

  32.在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5]109号)第三条。

  33.跨省经销烟花爆竹

  依据:省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E1989]61号)第三十八条。

  34.港、澳、台、外国人考领驾驶证

  依据:省公安厅《关于港澳和内地入出境机动车及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84]粤公发(治)89号)。

  35.机动车教练员资格

  依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教练员证式样的通知》([89]

  公交管第18号)。

  36.省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安装、检测、维修保养资格

  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公安部令第30号)。

  37.实施交通管制

  依据:《人民警察法》(国家主席令第40号)第六条。

  38.跨市或整条关闭高速公路

  依据:《人民警察法》(国家主席令第40号)第十五条;《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20号)第二十四条。

  八、省安全厅(1项)

  1。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依据: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的通知》(粤府[199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它官方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2号);国家安全部、建设部《关于〈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1994]国安发(厅)20号)。

  九、省民政厅(10项)

  1.革命伤残人员等级评定

  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民政部令第2号)第五条。

  2.革命烈士

  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

  3.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依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37号)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

  4.建设公墓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

  5.异地入伍退役技术兵安置

  依据:省政府《关于做好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1995]151号)第三条。

  6.涉外收养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5号)第九条。

  7.申请筹备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六、十一条。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十二、十六条。

  9.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

  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遂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民[1982]城80号)。

  10.地名

  依据:《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56号)第九条。

  十、省司法厅(9项)

  1.设立公证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国务院1982年4月公布)第五条。

  2.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依据:《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号)第二、三、四、五条。

  3.罪犯保外就医

  依据:《监狱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4.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非法荻得保外)

  依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在罪犯保外就医执法活动中有关问题的批复》(95)司狱字第166号。

  5.罪犯服装定点生产

  依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统一全国罪犯服装样式的通知》(司狱字E1998]第188号)第二条。

  6.新闻单位、外系统对监狱的采访、拍摄

  依据:《保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二十条;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外交部〈关于现场处理外国记者在华非法采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司狱字[1997]第114号)第一条;《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单位采编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9]074号)第一、二、三条。

  7.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对象为囚犯)

  依据: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奖罚规定》(粤狱[1999]87号)第四十三条。

  8.监狱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出租

  依据: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狱农[1997]30号)第四、六条。

  9.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

  依据:司法部基层工作局《关于全国基层工作者换发新工作证的通知》((93)司基字第6号)第一、二条。

  十—、省财政厅(43项)

  1.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人民币限额管理

  依据: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250号)第四条;《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7号)第三、六条。

  2.省级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合同

  依据:省外经贸委《关于下发〈广东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粤经贸贷字[1995]015号)第十七条。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预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财政部令第8号)第七条。

  4.省直公安干警个人自负医疗费财政专项补助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公安干警公费医疗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88]503号)。

  5.省对困难地区卫生中医专项经费补助

  依据:《预算法》(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

  6.省级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支出指标及支出计划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12号)第十条;财政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号)第六、七、十一、十二、十四条;省政府《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粤府[1986]105号)第二条。

  7.对特定省属国有企业亏损补贴

  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三、四十七、四十九条。

  8.省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项目用款申请计划

  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第十二、十三条。

  9.各市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年度预、决算,国有商业银行房地产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预、决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费用

  依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8]94号)第一、三、四、六、七、八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68号)第七条。

  10.各市财政部门及省级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

  依据: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1号)第四条、第六条。

  11.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社会福利基金和彩票公益金决算

  依据:财政部《关于接收彩票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字[2000]3号)第三、四、六点。

  12.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

  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第四点;省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7]34号)第四、五条;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第一、二、三条。

  13.罚没收入使用管理

  依据:《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1997年省政府令第33号)第十六条。

  14.海域使用费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粤府[1996]27号)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9]38号)第五、九条。

  15.制定、审批政府采购具体标准等管理事项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39号)第七、十五、十八、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五、三十六、四十四条;省政府《颁布〈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8]45号)第五条。

  1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税前收回投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8]20号)。

  17.省直、市、县文教行政单位专项补助经费

  依据:《预算法》第五条;省政府《广东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1994]19号)第三条。

  18.省级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和市县财政决算

  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7号)第五十八条。

  19.市县临时补助款和临时资金调度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粤府[1995]105号)第五条;《预算法》第三十一条。

  20.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一、二、六条;《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51号)。

  21.省级财政周转金和有偿资金呆帐核销和资金回收

  依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第一、二、四条;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粤财预[1998]28号)第六条;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预[1997]84号)第三条。

  22.省级农[1财政支农资金预、决算

  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七、七十一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财政部令第8号)第九、十条;财政部《监狱财务制度》(财农字[1997]14号)第二、九、二十二、二十六条。

  2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决算

  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六十三条;《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财政部令第9号)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财政部令第8号)第九条。

  2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和预、决算

  依据:《预算法》第十六、十九、四十二、六十一条;省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粤人退[1997]7号)。

  25.省级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基金

  依据: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1998]60号)第二、三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号公告)第十条;《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49号)第十条;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第六、十、十二、四十、四十九条。

  26.省级军粮差价补贴款和军供网点、粮库维修资金

  依据: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后需字[1997]4号)第七条、第四十八条;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粮供应工作的通知》(粤府[1997]46号)第三、四点;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五条。

  27.全省中专、技校教育事业费

  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财政部令第8号)第九条。

  28.省级排污费收支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21号)第七、九、十条;省政府《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粤府[1990]74号);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29.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

  依据:《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国务院令第10号)第八条;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88]197号)第一点。

  30.企业财务事项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第六、七条: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第474号)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6号)第三条;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债字[1998]69号)第六、七、八条。

  31.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收取标准、票据

  依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七届人大常委会1991年第19号公告)第七、八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第十一、十二、十六条。

  32.省级国有或国有参股的工交、内贸企业国有资产税后利润分配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工字[94]295号)第三、五条。

  33.省属外经贸、旅游企业财产损失、潜亏核销、待摊费用、利润分配、财产清查财务管理

  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8]346号)第八、九条;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4号)第三、六条。

  34.省属境外投资单位及所属境外企业收益分配和上缴、年度财务决算等财务管理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215号)第四、十八、十九条;省政府《广东省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粤府[1993]38号)第三、八、十六、十七条。

  35.全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依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卫公医发[1993]3号)第二条。

  36.省直公费医疗办证单位办证资格

  依据: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1989]138号)第6条;省政府《批转广东省医疗制度改革调研小组关于广东省直属单位及广州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喋的通知》(粤府[1994]64号)第二条。

  37.市县人民政府农业特产税新增品目的开征及税率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粤府[1994]83号)第三条第八款。

  38.“农业四税”减免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粤府[1994]83号)第六条。

  39.省属国有企业产权界定

  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十四条。

  40.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4]57号)第一点、《关于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6]209号).

  4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依据: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国资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请示的通知》(粤府[1997]88号)第四点。

  42.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

  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国资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请示的通知》(粤府[1997]88号)第五点。

  4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71号);省政府《批转省国资局关于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粤府[1995]12号)第三点。

  十二、省人事厅(10项)

  1.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办[1990]56号)第四条。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

  依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临时因公出访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核审批权限及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3]13号)第二条。

  3.博士后研究员进出站

  依据:人事部专家司《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人专发[1992]15号)第三条。

  4.省直和中央驻穗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

  依据:《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第二十五条。

  5.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粤府[1994]150号)第十五条。

  6.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公务员跨单位调任、转任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5号)第十一章。

  7.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省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退休提高退休金标准的复函》(粤办函[1981]1129号)。

  8.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设立

  依据: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6]65号)第三条。

  9.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

  依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第十八条。

  10.省直、中央驻穗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

  依据: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十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0项)

  1.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0号)第五条。

  2.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所属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依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9]29号)第七条。

  3.全省“农转非”招工计划

  依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四章第十、十一、十二条;省政府《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粤府[1986]134号)第七、九条。

  4.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异地招工计划

  依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十、十一、十二条&省政府《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粤府[1986]134号)第九、十条。

  5.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技术职工交流计划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粤府[1986]134号)第四章第十五条。

  6.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第十五条。

  7.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机构

  依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

  8.技工学校招生计划

  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第六条。

  9.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

  依据: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劳部发[1995]408号)第九、十、二十五条;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4]53号)第一条。

  10.职业培训社会办学招生广告

  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第二十六条3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劳部发[1997]243号)第五条。

  十四、省国土资源厅(24项)

  1.建设用地农地转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

  2.建设用地征用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

  3.建设用地征地方案十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4.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五十八条。

  6.农林开发项目用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7.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29号)第二十一条。

  8.省属企业改革土地处置方案

  依据:《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第十条;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第二点第(三)小点。

  9.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十一条。

  10.耕地开垦计划

  依据:省国土厅《关于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的通知》(粤国土[1999]20号)第五条。

  11.建设用地更改用途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12.土地复垦方案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13.测量标志拆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3号)第十九、二十条。

  14.航空摄影

  依据:《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7号公告)第十五条。

  15.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70号公告)第四十条。

  16.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九条。

  17.公开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国家主席令第66号)第二十条。

  18.测绘技术设计书

  依据:《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7号公告)第八条。

  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

  20.勘查成果有偿使用

  依据:地矿部《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地发[1994]164号)第四条、第五条。

  21.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五条。

  22.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二、十三条。

  23.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减免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二条。

  24.探矿权、釆矿权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十五、省建设厅(22项)

  1.(地级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的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

  2.省驻穗单位住房基金使用

  依据:省府常务会议纪要(九届26次会议[1999]4号)第一点。

  3.燃气工程项目

  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26日公布)第十条。

  4.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依据: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5.国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依据:《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号公吿)第十三条。

  6.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缆车、索道、滑道、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旅馆建筑、宗教项目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依据:《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八条。

  7.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

  依据:国务院《关于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第十一条。

  8.未在粤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投标资格

  依据:《广东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9.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

  依据:《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号)第三条。

  10.省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第二条。

  11.省房屋平面测绘机构资质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条;《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12.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

  13.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13号公告)第十八条。

  1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从业资质证书

  依据:《建筑法》(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号公告)第十一条。

  15.规划设计资格证书

  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规[1992]494号)第四条。

  16.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7.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依据:《建筑法》第十三条。

  18.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依据:《建筑法》第十三条。

  19.省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

  2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依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七条。

  21.大中型工程设计项目初步设计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6]30号)第二点;国家建委《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78]建发设字第410号)第七点。

  2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第三条。

  十六、省交通厅(33项)

  1.本省及外省经营者申请从事跨省旅客运输

  依据:交通部《省际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第四条;《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30)第四章第十九条。

  2.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经营资格

  依据:交通部《关于颁发〈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1154号)第十条。

  3.跨省异地货运配载线路经营权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七条;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109号)第十一条。

  4.中外合作、合资经营道路运输企业立项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运发[1993]1178号)第七条。

  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设置

  依据:《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部(91)第29号令)第三条、第十二条。

  6.一车辆维修行业经营资格

  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第二项(二)第七条。

  7.投资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依据:《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通部(92)第42号令)第十三条。

  8.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依据:省政府《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1989]133号)。

  9.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设立、变更运力、变更经营范围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46号)第八条;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部分的通知》(交水发[1998]107号)第八、十七条;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办发[1992]596号)第二点第六款。

  10.港澳航线单船1千吨以下水运企业设立、变更运力、变更经营范围依据:省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8]167号)第十五、三十条;交通部《关于对我国从事国际海运船公司管理问题的通知》(交海字(85)1637号);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对从事国际海运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字[1985]745号)第八条;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办发[1992]596号)第六条。

  11.广东省与海南省省际间水运企业设立及变更运力

  依据:交通部《关于同意广东、海南两省间运输由两省共同审批的批复》((88)交海字602号)。

  12.港澳线水运服务企业设立、变更

  依据:省政府《颁布〈广东省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2]130号)第六、七条。

  13.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

  依据:《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3号公告)第十三頌十六条。

  14.通航水域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依据:《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5.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

  依据:《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6.公路收费站定址、迁移

  依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34号)o

  17.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市行驶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五十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第二十七条。

  18.占用、挖掘省管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四十五、五十六条3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9.在省管公路增设交叉道[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等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

  20.跨越、穿越省管公路设置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1.交通基础设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建

  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6)第4号令)第八、九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九、十条。

  22.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文件和资格

  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6)第4号令)第六、十七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七、二十五条。

  23.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开工报告

  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6)第4号令)第三十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四十四条。

  24.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

  依据:《公路法》第二十二、二十六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八、二十一条。

  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机构(丙级)资质

  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第七条。

  26.公路、水运工程(小型)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

  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交工发[1992]66号)第五条。

  2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丙级)资质

  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公监字[1997]162号)第五、十条;交通部《水运工程实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基质监[1997]47号)第五、十二条。

  28.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和船舶修造厂生产许可

  依据:交通部《关于公路、水运交通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交科发[1997]362号)第七十条;交通部《关于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办法》([87]交船检字709号)第二条;省政府《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88]111号)第十条;省政府《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知》(粤府[1989]122号)第五条;省交通厅《广东省乡镇船舶修造厂实施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粤交企[1991]720号)第六条。

  29.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交通部《关于摘要转发国发[1987]23号和计资[1987]866号文件的通知》([87]交计字536号)第二条;交通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报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统称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的通知》([91]交函计字871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第一、二、三条。

  30.危及国、省道及省管高速公路安全活动

  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31.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国、省道及省管高速公路

  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32.在国、省管及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设施

  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33.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公路两侧建筑区设置各类标牌设施

  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十七、省信息产业厅(5项)

  1.无线电频率指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

  2.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3.无线电台(站)呼号的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4.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三条。

  5.部门和地区信息化规划

  依据:省政府《印发广东信息化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粤府[1998]42号)第六章第一条第二点。

  十八、省水利厅(25项)

  1.省直属工程(东深工程、凤田水库、北江大堤及飞来峡水利枢纽工程)新建或加固项目维修管理以及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依据: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的通知》((80)水管字第95号);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建[1995]128号)第八条;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78号)第四条。

  2.北江大堤年度计划内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依据:省北江大堤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北江大堤防护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初稿)的通知》([1991]粤北管委字第3号)第五条。

  3.大中型水库、水闸除险达标加固,受益面积5万亩(山区1万亩)以上灌区整治、改造,5万亩(重要1万亩)以上江海堤围达标项目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管理的决定》(粤府[1999]8号)第四点。

  4.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粤府[1984]114号)第十二条;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管理的决定》(粤府[1999]8号)第四点。

  5.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整治计划与工程设计

  依据:省政府《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粤府案[1995]3号)第三点。

  6.大中型或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依据: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建[1995]128号)第二章第八条第1款。

  7.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省政府《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粤府[1984]114号)。

  8.省管河道及出海河[1水域滩涂开发利用项目

  依据:《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粤办会函[1999]25号)。

  9.东、西、北、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警戒水位、安全水位的确定

  依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九条。

  10.省重点或省直属水利基建工程施工中重大设计变更、重大技术方案、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依据: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建[1995]128号)第十四条第3款、十五条第2款;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通知》(水国科[1999]118号)第五章第5.2.4款;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1998]16号)第十条。

  11.省水利工程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第9号令)第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12.防洪规划同意书

  依据:《防洪法》(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13.机电排灌工程项目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第三条;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水政法[1999]311号)第九、十条。

  14.小水电站工程项目

  依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粤府办[1996]10号)、《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6]60号)。

  15.小水电输变电工程项目

  依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6]60号)。

  16.第三批农村小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项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三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号)。

  17.自供自管县“两改一同价”工程项目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53个霞售县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办函[1999]546号)。

  18.大型及中型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及渡汛措施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的防洪限制水位、渡汛措施审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85]364号)。

  19.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及大中型水利工程老移民安置资金项目计划

  依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实施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1997]106号);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1998]319号)第二章第七条。

  20.水土保持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号公告)第四、五条。

  21.取水许可

  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国务院令第119号)第十九条。

  22.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包括省重点农水基建管理工程、省指定的小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示范点工程等)

  依据:水利部《颁发〈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1水农字第86号)第三、四点;《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国发[1989]73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粤府[1996]35号);省水利厅《广东省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粤水基[1997]152号)第三点。

  23.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工程

  依据:省水利厅《广东省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粤水基[1997]152号)第三点;水利部《颁发〈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1]水农字第86号)第三、四点。

  24.在大中型水库取水、日供水规模1.6万吨以上的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7号)第二条;省水利厅《关于编制一九九三年度水利水电建设计划的通知》(粤水电计字[1992]32号)第六条。'

  25.省水利厅直属水利工程水费标准

  依据:省政府《颁发〈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裝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3]10号)第二十一条。

  十九、省农业厅(20项)

  1.农药广告

  依据:《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局、农业部1995年第30号令)第五条。

  2.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二条。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农业部第32号令)第六章第二十四条。

  4.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生产第四、五类兽药新制剂胃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第六、十二、十八、十九、二十三、二十四条。

  5.进[1兽药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第二十五条。

  6.生产兽药并发给批准文号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第二十一、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7.兽药广告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8.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1号公

  告)第十八条。

  9.“三高”农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资金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发展5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1999]34号);《省级“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1997]206号)。

  10.农用救灾物资的安排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粤府办[1995]30号)。

  11.造林种果专项资金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速发展山区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粤发[1985]43号)。

  12.省良种培育、补贴奖励和重点科研补助经费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7号)第一条第1款;《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第八条第24款。

  13.省农业技术开发专项资金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7号)第一条第6款。

  14.支援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

  依据:《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国办发[1986]64号)。

  15.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建立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1999]51号)第三条第6款。

  16.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与评估员资格

  依据: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在试点单位中试行集体资产评估管理三个规定的通知》(农资办发[1996]1号)附件三(《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与评估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17.省农业技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依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重新组建广东省农业科技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粤职改字[199[139号)、《关于重新组建广东省农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粤职改办[1997]35号)。

  18.扶持老区资金安排

  依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老[1998]5号)第十条。

  19.农业行政执法证(农机)发放和管理

  依据:《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四、七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执法证

  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农企发[1997]12号)第二章第六条、第六章第三十三至三十七条。

  二十、省外经贸厅(16项)

  1.省外经贸厅及其未脱钩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访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省直经贸系统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8]113号)、《关于新成立的省直经贸单位临时因公出访归[1审批的复函》(粤办函[1993]314号)。

  2.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政发第325号)第九条第三款。

  3.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

  依据:外交部《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外发[1999]15号)。

  4.外国、台港澳企业驻粤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四条;《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5年第3号令)第三、十一条。

  5.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外派经营管理人员

  依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派审批手续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9]182号)第一、二条。

  6.企业在非敏感、非热点的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7]230号)第四点。

  7.技术出[1合同分级登记管理

  依据: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关于实施〈技术出[1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0)外经贸技五字第38号)第四点;省政府《广东省技术出[1管理办法》(粤府[1988]47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1条例(草案)》第七条、三十四条。

  8.“三来一补"业务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314号)第九条。

  9.进出[1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品指标的分配和发放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非自动许可进[1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39号)第九、十条;外经贸部《关于出[1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8]732号)第八条;外经贸部《关于出[1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外经贸管发[1999]980号)第五、十四条。

  10.属省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及终止的审批(包括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中止和终止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批准证书的发放和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三、五条、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发布)第二章第八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国务院批准)第二章第六条、第六章四十六条;外经贸部《关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的通知》(外经贸法函字[1993]4号);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9]573号);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的通知》([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1996年发布);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6]585号);外经贸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6]752号);外经贸部《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28号)。

  11.港澳货运检查场的开设、关闭及调整,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港澳货运检查场暂行管理办法》(粤府〔1993]18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12.承接港澳籍船舶修理业务船厂

  依据:国务院[1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港澳船舶到广东省地方船厂修理的有关问题的复函》(国[1办字[1988]3号)第一条。

  13.参加交易会企业资格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第86届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部委123号内部传真电报)第三条。

  14.交易会属省分配摊位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第86届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部委123号内部传真电报)第二条。

  15.加工贸易业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一、二条;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一、二条。

  16.粤港澳营运直通车有偿使用指标中标经营企业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2]183号)第七、十、十三条。

  二十—、省文化厅(20项)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9号)第十四条。

  2.设立冠于“广东”名称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9号)第十、十二条。

  3.省文化厅直属单位设立娱乐场所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1号)第十二条。

  4.设立冠于“广东"名称电影放映单位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0号)第四十条。

  5.电影发行经营许可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0导)第三十八条。

  6.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单位报建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4月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发布)第十三条。

  7.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变更及对外开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8.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9.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或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10.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的调拨、交换和借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11.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及施工方案

  依据: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物字C1991]79号);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抓紧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技术级别的规定〉达标工作的通知》(综函[1998]22号)第二条。

  1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消防措施

  依据:文化部、公安部《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物字[1984]251号)第十四、十六条。

  13.文物经营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14.考古发掘品移交

  依据:《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年7月14日发布)第八条。

  15.文物的拍摄与复制

  依据:文化部《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文物字[1985]587号)第三条。

  16.全国重点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地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二条。

  17.省内跨市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活动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5号)第二十九条;文化部市场司《关于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管理问题的通知》(市函[1998]401号);文化部市场司《关于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管理问题的复函》(市函[1999]364号)。

  18.文物出[1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19.考古发掘

  依据:《考古发掘管理办法》(1998年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第八条。

  20.古建筑安装电器设备

  依据:文化部、公安部《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物字[1984]251号)。

  二十二、省卫生厅(10项)

  1.省级医疗保健机构申请胎儿性别鉴定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号公告)第十五条。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医用高压氧舱购置

  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3号)第七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锅发[1999]218号)第三十六条。

  3.省保健食品和食品、食品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依据:《食品卫生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59号)第二十二、二十七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

  4.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

  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3号)第十二条。

  5.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五条。

  6.食品卫生许可证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一条(二)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省政府《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02号)第十条。

  8.单列市、地级市各等次卫生防疫站和县一等卫生防疫站评审

  依据:卫生部《关于下发〈全国卫生防疫站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1996]19号)第三章。

  9.全省基本医疗收费项目(与物价、财政管理部门联审)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医疗收庚管理办法》(粤府[1994]72号)第五

  10.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单位收裝标准(与物价、财政部门联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粤府[1994]72号)第六条。

  二十三、省地税局(17项)

  1.省属校办企业免税证书

  依据:省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粤税联发[1994]007号);省教育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务管理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粤教勤[1996]2号)。

  2.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

  依据:省地税局、科委《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48号)。

  3.资源税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第七条。

  4.企业所得税减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第一条;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三条。

  5.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第七条。

  6.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八条。

  7.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五条第(二)款。

  8.土地使用税应征税额减免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80号)。

  9.大额及非首次延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第五条;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50号)第三条。

  10.阻止欠税人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第三条;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55号)第二条。

  11.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号)第二、三、四、五、六、七条。

  12.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裝抵扣应税所得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五条。

  1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14.省直企业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15.省直企业财产损失扣除

  依据:省地税局、财政厅《企业财产损失扣除审批(暂行)办法》(粤地税发[1997]105号)第四、七条第二款。

  16.税收保全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17.小额及首次延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二十四、省环保局(9项)

  1.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国家环保局令第1号)第九条。

  2.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3.建设项目环保

  依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第57号公告)第七、九、十、十四、十九、二十四条。

  4.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有偿使用

  依据:省财政厅、环保局《广东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工[1997]194号)第四条。

  5.在环境中实验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4号)第十一条。

  6.工业废渣及副产品使用、放射性污染物件、材料的回收

  依据:《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环保局第3号令)第三、十七条。

  7.省级污染源治理资金补助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粤府[1990]74号)第二十三条。

  8.核电厂和核热电厂限制发展区

  依据:《广东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第166号公告)第四条第八款。

  9.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

  依据:《广东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66号公告)第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条。

  二十五、省广播电影电视局(13项)

  1.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

  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269号)第六条。

  2.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九条。

  3.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

  4.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含无线、有线)的设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一条。

  5.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第128号令)第九、二十二条。

  6.开办广播电台调频广播多工广播业务

  依据:广电部科技司《关于加强广播业务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1993]广技无字131号)。

  7.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

  8.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

  9.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依据;《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1995年广电部第17号令)第四、九条。阵

  10.乡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广播电影电视部第2号令)第四条。

  11.全省广播电视先进县(市)评选

  依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评选全国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先进县(市)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27号)第三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全国广播电视先进县(市)评选工作的通知》(广发人字[1999]172号)第三点。

  12.普通话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实行持证上岗

  依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322号)第四、六、七、八、九条。

  13.发放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

  依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放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644号)第三条。

  二十六、省体育局(1项)

  1.除广州、深圳市外的体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体育咨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四十四条;《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第二、七、二十三条;省政府《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204号)第十九、二十、二十三条。

  二十七、省统计局(5项)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依据:《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第3号令)第七条。

  2.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依据:《统计法》第九条第三款。

  3.全省性统计信息交易会

  依据:《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月29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第十八条。

  4.公布全省性机密统计资料

  依据:《统计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85]30号)。

  5.向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依据:《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第3号令)第十七条;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二十八、省物价局(10项)

  1.部分铁路收费(地方铁路运价及延伸服务费、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铁路法》;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1996]18号);国家计委等《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整顿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计电[1997]76号);省经委等《广东省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经交[1997]420号);国家计委等《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管[1997]2272号);省物价局《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粤价[1997]315号)。

  2.甘蔗收购价格、烤黄烟收购、调拨价格、桑蚕茧收购价格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糖价格政策的通知》(计价格[1999]1838号)、《关于1999年糖料价格政策的通知》(计价格[1999]502号)、《关于整顿糖料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5]6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稳定我省糖蔗生产的通知》(粤府办[1994]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国家计委等《关于1998年茧丝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的通知》(计价管[1998]279号)、《关于1999年茧丝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213号);国家经贸委等《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国经贸[1998]315号);《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1992年本)》([1992]价农字390号)。

  3.防伪税控机价格、主要零部件供应和维修价格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广运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省政府《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粤府[1996]26号);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金税工程所用产品试销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1796号)。

  4.盐价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3号)、《关于改革盐价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4]2068号);国家物价局《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1992]价工字541号)。

  5.省管药品价格、医疗单位自制药剂价格

  依据: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管[1996]1590号)、《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计价管[1997]199号);国家物价局《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1992]价工字541号)。

  6.有线电视收视费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标准的通知》(计司价格函[1995]33号);省物价局《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粤价[1997]315号)。

  7.省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依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水利部《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水政法[1999]311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直接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及目录的通知》(粤价综字[1994]324号)。

  8.民爆器材价格

  依据:国家计委等《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5]702号)

  9.汽车后雾灯及安装收费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后雾灯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7]1706号)。

  10.中小学统编课本印张价格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教委、新闻出版署《关于中小学课本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5]1531号)。

  二十九、省工商局(2项)

  1.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依据:《商标法》(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法》(国家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2号)第三十二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正)第二条。

  2.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

  依据:《商标法》(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法》(国家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2号)第三十二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正)第二条。

  三十、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20项)

  1.出版物选题计划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0号)第十九条: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1993]801号)第九条第二款。

  2.报纸临时增版、增期

  依据: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90)新出报字第1534号)第三十九条。

  3.记者站的设立

  依据:新闻出版署《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规定》((92)新出报241号)第七、八条。

  4.电子出版物的批发

  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第六十三条。

  5.地区性电子出版物展览会、展销会、订货会

  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第七十三条。

  6.音像制品、电子出版场出版单位的版号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新出音[1998]83号)第二、五条。

  7.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设立

  依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我省音像制品管理会议纪要〉的通知》(粤办发[1995]12号)第二条。

  8.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1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50号)第三条。

  9.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生产需要进[1境外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与产品配奎出[1

  依据: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宣发[1994]5号)第三条。

  10.音像制品复制企业承接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新闻出版署第11号令)第四十九条7《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1996年新闻出版署第4号令)第十四条。

  11.全省性书报刊展销活动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关于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出发[1996]131号)第六条、《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新出发[1999]1278号);《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7号公告)第十一条。

  12.书刊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设立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书刊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新出发[1998]953号)第二条、新闻出版署《出版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新出发[1999]1278号)第十七条。

  13.境外出版物及向省内捐赠的出版物的进[1

  依据: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的几项规定》(中宣发文[1988]12号)第一、二条,《关于加强对外国和港澳台报刊进销管理的意见》(中宣发文[1989]20号)第一、三条;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新出发[1999]1278号)第三十二条。

  14.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2号)第八、九、十二条;《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1997年新闻出版署第9号令)第八条;《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10号)第四条。

  15.设立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

  依据:《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第9号令)第十九条,《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10号)第五条。

  16.承印宗教印件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2号)第三十七条;《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10号)第六条。

  17.课本价格调节基金余额的使用

  依据: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完善课本价格调节基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粤新出联[1995]3号)第四条。

  18.出版物重大选题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新出图[1997]860号)第四条。

  19.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及经营许可证(除深圳市)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笫三十五条;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新出发[1999]1278号)第十条;《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第177号公告)第七条。

  20.承印加工境外印件(含进[1印件所需的原、辅材料)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2号)第二十五条j《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1997年新闻出版署第9号令)第十六条;《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10号)第六条。

  三十—、省林业局(6项)

  1.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及评估管理

  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第三点第二款和第八点第二款;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第三、四点。

  2.增加森林采伐限额指标

  依据:《森林法》(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3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0号公告)第八条。

  3.狩猎、采集、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国家主席令第9号)第十六、十七、二十二、二十三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第十二、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十八条。

  4.进[1无检疫对象林木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检疫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二条。

  5.省级森林公园的建立

  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林业部第3号令)第八条。

  6.林木种子苗木进[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林业部第6号令)第十三条。

  三十二、省海洋与渔业局(9项)

  1.本省辖区内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

  依据:省政府《颁布〈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9]20号)第五、六、七条。

  2.国家二级以下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运输、收购、驯养、繁殖和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

  3.进出[1水生动物苗种、亲体和出[1可进行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

  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七届人大常委会1990年第11号公告)第十三条。

  4.境外渔业合作项目

  依据:国务院《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157号)。

  5.列入国家和省级海洋与水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政策性贷款的投资项目

  依据:《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1994年第56号公告)第八条。

  6.渔业航标的设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7号)第三条。

  7.建造禁渔区线内侧人工鱼礁

  依据: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87)农(渔政)字第36号)第二十二条。

  8.渔港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

  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国家主席令第7号);《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1994年第56号公告);《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第16条。

  9.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和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试发证

  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四条。

  三十三、省质量技监局(4项)

  1.省地方标准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3号)第十五条。

  2.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九条。

  3.社会公证计量行(站)计量认证

  依据:《社会公证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第二、四条。

  4.计量标准考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三十四、省药品监管局(3项)

  1.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和临床试验证

  依据:《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1998年12月3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八、二十四条。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包括进[1医疗器械注册)

  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

  三十五、省知识产权局(1项)

  1.享受税收优惠专利产品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C1998]16号)第三条第七款;省专利局、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广东省专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粤专实[1999]58号)第九条。

  三十六、省旅游局(3项)

  1.境外企业旅游常驻代表机构

  依据:《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1994年5月5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第五条。

  2.国内旅行社设立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5号)第九条。

  3.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定点单位

  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定点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人教发[1997]088号)第十二条。

  三十七、省外事办(14项)

  1.因公出访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8号)第三条。

  2.办理本省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和赴香港、澳门人员的通行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8号)第三条;《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通行证及赴港签注细则的通知》[(97)港办秘字第1484号〕第二、三、四条、《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赴港澳签注细则的通知》(1999)港办政字第7424号]第一、二、三、四条。

  3.外国记者来粤采访

  依据:省政府《关于外国记者来粤采访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8]53号)。

  4.省领导涉外活动安排

  依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外事礼宾活动安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函[1997]264号)。

  5.在粤召开国际会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厅字[1996]35号);省外事办《关于加强在粤举办国际会议管理的通知》(粤府外[1995]11号)。

  6.邀请外国高级官员、国际知名人士来访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8号)第三条;外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外国前政要来访审批程序的通知》(外发[2000]4号);省外事办《关于在我省举办国际会议以及邀请外国人来粤审批程序的规定》(粤府外[1993]15号)第二条。

  7.外国学者、专家来粤专题社会调研

  依据:省外事办《关于在我省举办国际会议以及邀请外国人来粤审批程序的规定》(粤府外[1993]15号)第二条第四点。

  8.遨请外国驻华大使来粤访问

  依据:省外事办《关于我省各单位与外国驻华外交官交往的若干规定》(粤府外[1990]7号)。

  9.粤港澳官方半官方单位人员交往事项

  依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广东省港澳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粤府函[1998]301号)第二条第一点。

  10.外国专家确认件

  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第一章第三条。

  11.外国留学生签证通知

  依据:外交部领事司1990年2月编发《领事工作手册.签证分册》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中的第二款第(3)项。

  12.外国领馆成员签证

  依据:外交部领事司1990年2月编发《领事工作手册-签证分册》第一章第一节中的第三条。

  13.外国领馆文化活动

  依据:文化部等《关于印发〈外国驻华领事馆在馆外举办文化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外发[1998]38号)第四、九、十八条。

  14.领事认证的审核和签发

  依据:外交部领事司1993年7月编发《领事工作手册公证-认证分册》中第二部分中的第二条。

  三十八、省侨办(2项)

  1.全省侨报侨刊出版发行

  依据:省委宣传部《关于出版侨刊审批问题的复函》(粤宣复字[1985]第229号)。

  2.华侨捐赠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1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发[1989]16号);省政府《关于部分捐赠物资授权省侨办台办审批的意见》第一点。

  三十九、省中医药局(1项)

  1.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评审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02号)第10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三、七十四、八十九条。

  四十、省人防办(3项)

  1.人防建设经费预算、决算

  依据: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批转国家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的通知》(人防委字[1986]10号)。

  2.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竣工验收)

  依据: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人防办字[1991]第59号)第四部分第一、四条,第六部分

  3.城市防空袭方案

  依据: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印发〈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的意见》的通知》(人防委字[1983]10号)第四条。

  四十—、省台办(1项)

  1.赴台交流项目立项

  依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大陆公民赴台进行经贸、交流等活动的暂行规定》(国台发[1992]10号)第三条;省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核审批因公赴台及两岸交流项目的复函》(粤办函[1993]122号)第一条。

  四十二、省食盐专卖局(5项)

  1.征用盐田

  依据:省政府《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2]44号)第十二条。

  2.工业用盐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粤府粤府[1992]44号)第二十、二十一条。

  3.省属盐场的盐田转产、停产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喜府[1992]44号)第十四条。

  4.开办加工盐企业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府[1992]44号)第十六条。

  5.加工多品种食盐产品

  依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51号)第十六条。

  四十三、省档案局(1项)

  1.除广州、深圳市所属单位和个人携带档案出境

  依据:《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1998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四十四、省贸促会(1项)

  1.国外来粤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外来粤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88]253号)第一条。

  四十五、省编办(1项)

  1.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依据:省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省管机构编制审批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粤编[1987]27号)第一、二、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的通知》(中办发[1997]7号)第二条;《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方案》第二条;省委《关于成立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通知》(粤发[1991]36号)第一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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