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16期

2000年06月0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2000年 > 第16期
【打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7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1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OOO年一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了加强对工程量的管理,保工程量,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工程的新建、建、改建等有工程督管理的,必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设单位、勘察位、设计单位、施工位、工程位依法工程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行政主管部和其他有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量的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工程活,必须严行基本建程序,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不得超越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化基本建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的科学技和管理方法,提高建工程量。

  第二章 设单位的任和义务

  第七条 设单当将工程具有相应资质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工程肢解包。

  第八条 设单当依法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理以及与工程建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

  第九条 设单位必向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理等位提供与建工程有的原始料。

  原始料必、准确、全。

  第十条 工程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准,降低建工程量。

  第十一条 设单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行政主管部或者其他有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法,由国院建行政主管部会同国院其他有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理的建工程,建设单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理相应资质并与被理工程的施工承包位没有隶属系或者其他利害系的工程的设计单理。

  下列建工程必须实理:

  (一)国家重点建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工程;

  (三)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金的工程;

  (五)国家定必须实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施工或者告前,当按照国家有关规理工程督手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定,由建设单位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当保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及建筑主体和承重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工程竣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理等有关单行竣工收。

  建工程竣工当具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工程设计和合同定的各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档案和施工管理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理等位分别签署的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署的工程保修

  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格按照国家有档案管理的定,及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工程竣工收后,及向建行政主管部或者其他有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工程勘察、设计当依法取得相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级许可的范内承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级许可的范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其他位或者个人以本位的名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包或者法分包所承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行勘察、设计,并其勘察、设计负责

  注册建筑、注册构工程等注册执业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位提供的地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行建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当符合国家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当注明格、型号、性能等技,其量要求必符合国家定的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工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厂、供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当参与建工程量事故分析,并设计造成的量事故,提出相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位的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当依法取得相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级许可的范内承工程。

  禁止施工位超越本资质级许可的业务或者以其他施工位的名工程。禁止施工位允其他位或者个人以本位的名工程。

  施工位不得包或者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工程的施工负责

  施工当建立任制,确定工程目的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工程承包的,承包全部建工程负责;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的一或者多项实承包的,承包其承包的建工程或者采设备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承包位依法将建工程分包其他位的,分包当按照分包合同的其分包工程的量向承包负责承包位与分包分包工程的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位必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工减料。

  施工位在施工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的,当及提出意和建

  第二十九条 施工位必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验检验应当有记录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位必建立、健全施工量的检验制度,格工序管理,作好蔽工程的检查记录蔽工程在蔽前,施工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工程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构安全的试块件以及有材料,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督下现场,并送具有相应资质检测单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施工中*现质问题的建工程或者竣工收不合格的建工程,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当建立、健全教育培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未教育培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不得上

  第五章 工程单位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当依法取得相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级许可的范内承担工程业务

  禁止工程位超越本资质级许可的范或者以其他工程位的名承担工程业务。禁止工程位允其他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承担工程业务

  工程位不得转让工程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位与被理工程的施工承包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单位有隶属系或者其他利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当依照法律、法以及有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施工理,并施工量承担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位不得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付工程款,不行竣工收。

  第三十八条 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工程理。

  第六章 工程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工程量保修制度。

  建工程承包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当向建设单位出具量保修量保修当明确建工程的保修范、保修期限和保修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工程和主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和外面的防漏,5年;

  (三)供与供冷系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气管线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其他目的保修期限由包方与承包方定。

  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四十一条 工程在保修范和保修期限内问题的,施工当履行保修义务,并造成的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程在超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定,并根据果采取加固、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行建工程督管理制度。

  国院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工程督管理。国路、交通、水利等有按照国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工程量的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工程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在各自的职责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工程量的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院建行政主管部和国路、交通、水利等有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量的法律、法制性行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     划部按照国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国家出的重大建设项检查

  国经济贸易主管部按照国定的职责国家重大技改造检查

  第四十六条 工程督管理,可以由建行政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委托的建工程督机构具体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督的机构,必按照国家有关规院建行政主管部或者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建行政主管部考核;从事专业工程督的机构,必按照国家有关规院有或者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有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行政主管部和其他有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量的法律、法制性行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行政主管部和其他有履行检查职责时,有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位提供有工程量的文件和料;

  (二)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量的问题时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设单当自建工程竣工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工程竣工告和划、公安消防、保等部出具的可文件或者准使用文件行政主管部或者其他有门备案。

  建行政主管部或者其他有门发现设单位在竣工程中有反国家工程量管理定行的,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收。

  第五十条 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行政主管部和其他有门进行的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或者阻碍建工程检查依法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供气、公安消防等部或者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购买其指定的生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工程量事故,有关单当在24内向当地建行政主管部和其他有门报告。重大量事故,事故生地的建行政主管部和其他有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行政主管部和其他有门报告。

  特重大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院有关规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位和个人工程的量事故、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投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反本条例定,建设单位将建工程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位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位的,令改正,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款。

  第五十五条 反本条例定,建设单位将建工程肢解包的,令改正,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金的目,并可以行或者付。

  第五十六条 反本条例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之一的,令改正,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准,降低工程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理而未行工程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理工程督手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定将竣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使用文件案的。

  第五十七条 反本条例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或者告未批准,擅自施工的,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款。

  第五十八条 反本条例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之一的,令改正,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款;造成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不合格的建工程按照合格工程收的。

  第五十九条 反本条例定,建工程竣工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行政主管部或者其他有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令改正,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款。

  第六十条 反本条例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位超越本资质工程的,令停止法行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合同定的勘察设计费或者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款;施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款,可以令停,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工程的,予以取,依照前款款;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款;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反本条例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位允其他位或者个人以本位名工程的,令改正,没收法所得,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合同定的勘察设计费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款;施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款;可以令停,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反本条例定,承包位将承包的工程包或者法分包的,令改正,没收法所得,勘察、设计单合同定的勘察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款;施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款;可以令停,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转让工程业务的,令改正,没收法所得,合同定的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款;可以令停,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反本条例定,有下列行之一的,令改正,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款:

  (一)勘察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厂、供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造成工程量事故的,令停,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反本条例定,施工位在施工中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的,令改正,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款;造成建工程量不符合定的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失;情节严重的,令停,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反本条例定,施工位未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验,或者未对涉构安全的试块件以及有材料取样检测的,令改正,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款;情节严重的,令停,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反本条例定,施工位不履行保修义务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令改正,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款,并在保修期内因量缺陷造成的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位有下列行之一的,令改正,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款,降低资质或者吊质证书;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字的。

  第六十八条反本条例定,工程位与被理工程的施工承包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单位有隶属系或者其他利害系承担该项工程的业务的,令改正,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款,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反本条例定,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令改正,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构的,令改正,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款。

  有前款所列行,造成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生重大工程量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告期限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任人依法予行政分。

  第七十一条 反本条例定,供水、供、供气、公安消防等部或者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购买其指定的生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反本条例定,注册建筑、注册构工程理工程等注册执业过错造成量事故的,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别恶劣的,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定,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员处单款数5%以上10%以下的款。

  第七十四条 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位、工程反国家定,降低工程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直接任人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定的令停,降低资质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行政主管部或者其他有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工作人在建工程督管理工作中玩忽守、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行政分。

  第七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位的工作人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工程量管理定,造成重大工程量事故的,仍当依法追究法律任。

  第九章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当由一个承包位完成的建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不同的承包位的行

  本条例所称法分包,是指下列行

  (一)承包位将建工程分包不具应资质条件的位的;

  (二)建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定,又未设单可,承包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工程交由其他位完成的;

  (三)施工承包位将建工程主体构的施工分包其他位的;

  (四)分包位将其承包的建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包,是指承包位承包建工程后,不履行合同定的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别转给其他位承包的行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定的和没收的法所得,必全部上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民自建低住宅的建,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事建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事委会的有关规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位、工程反国家定,降低工程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