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16期

2000年06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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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转发农业部《关于调整东、

黄海和南海伏季休渔规定的通知》


  424日,省政府转发了农业部《关于调整东、黄海和南海伏季休渔规定的通知》(农渔发[2000J0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如下贯彻意见。

  一、今年南海区继续实施伏季休渔制度,休渔范围有所扩大,渔港泊位紧张,又正值海洋灾害的频发期,今年我省伏季休渔的任务非常艰巨。沿海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尽快把伏季休渔工作摆上政府议事日程,严格落实伏季休渔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思想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渔民群众自觉休渔的积极性。

  二、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消防、工商及交通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强化海上、市场及渔港的监管,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抓紧建立海洋灾害应急机制,监督检查落实渔港“三防”(指防台风、防火、防盗)管理措施,尽量减少海洋自然灾害损失。各级政府及所属民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安排好渔区特困渔民的生活。

  三、伏季休渔期间,对持有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前往北纬12度以南的南沙海域生产的渔船外,除刺网、钓业以外的其他所有作业渔船一律停港、封网。有关单位不得向其供油、供冰,或收购、运销、代冻、储藏鱼货等。

  四、伏季休渔期间,因资源调查、科研监测等特殊原因需要进入休渔区域从事非刺网、钓业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报农业部审批,由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发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五、伏季休渔期后,有关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禁渔规定和幼鱼幼虾保护规定继续执行。

  六、对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渔船、人员或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农业部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为进一步减少捕捞作业对渔业资源的损害,保护幼鱼幼虾资源在产卵期和生长期的正常繁育,确保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同时便于渔民生产和休渔管理,农业部决定,从2000年起,南海休渔扩大休渔作业类型;南海、黄海、东海休渔起止时间统一后推12小时。具体调整如下:

  1.南海休渔:扩大休渔作业类型,由“所有拖网(含拖虾、拖贝)、网及掺増作业”,调整为“除刺网、钓业外的其他作业类型”,休渔时间由“61日零时至73124时”调整为“6112时至8112时“。

  2.东、黄海休渔具体时间为:

  北纬35°以北海域,休渔时间由“71日零时至91524时”调整为“7112时至91612时”。

  北纬35°26°30'海域,休渔时间由“616日零时至91524时”调整为“61612时至91612时“。

  北纬26°30',以南的东海海域,休渔时间由“61日零时至73124"调整为“6112时至8112时”。

  其它规定不变,仍按农业部《关于在东、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渔发[1998]6号)、《关于延长黄海海域休渔期的通知》(农渔发[1999]4号)、《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渔发[1999]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粤府函[200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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