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15期

2000年05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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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省地方税征收社会保险费

关经费问题暂定的通知

粤府[2000] 3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省地方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关经费问题定》印发给按照行。行中遇到问题向省和省地税局反映。


  广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广省地方税征收社会保险费

关经费问题


  根据省政府《于我省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 71号)于“地方税征收社会保险费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列入算,专项予以付”的定,合理安排地方税关该专项业务经费,促会保险扩面增收工作任的完成,特作如下定。

  一、征管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地方税征收社会险费后,加大了征收成本及其它支等实际情况,真核定和合理安排地方税征收社会保险费所需的征管经费,具体包括:

  (一)展宣业务训费用;

  (二)印制票、委托行扣款据、表等用(其中征收票由省地税局一印制,用由省政安排);

  (三)新增的算机等工作设备开发、系统维护用;

  (四)征收管理用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以上经费由各级财政部与地方税共同核定后,列入年度算安排。

  二、经费。根据省政府社会保险扩面增收工作的要求,以各地企业职工社会老、失险扩面增收任完成情况行考核,按社保基金增收的一定比例安排经费,具体是:

  (一)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达95%以上(含95%)的,按当年基金比上年增收额的1%以下安排奖励经费,其中广州、东莞市按0.5%以下;

  (二)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为90-95%的,按当年基金比上年增收额的0.85%以下安排奖励经费,其中广州、东莞市按0.4%以下;

  (三)老、失基金收85-90%的,按当年基 金比上年增收0.5%以下安排经费,其中广州、莞市0. 25%以下。达不到以上收要求的,不予安排经费

  三、安排地方税面增收经费,主要用于征管经费缺口等和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定的福利支。

  四、本定从200011日起行。各地可参照本定制定具体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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