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13期

2000年05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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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44


各市、、自治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

  《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机构和人员编定》已省人民政府批准,予印


广省人民政府

〇〇〇年四月六日


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

机构和人员编


  根据中共广省委、广省人民政府《于印〈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2000] 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的省人民政府成部

  一、

  (一)划出的

  1.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察和山安全能,交由经济贸易委会承担。

  2.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察(包括察)能,交由承担。

  3.劳动厅承担的炉、力容器、梯和防爆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能,交由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4.劳动厅承担的技工学校机构制管理能,交由机构制委公室承担。

  (二)划入的

  1.人事承担的组织工人技考核能。

  2.承担的公管理能。

  3.镇职工基本医保障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承担的制度改革能。

  4.原社会保管理局承担的社会保行政管理能。

  5.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三)转变

  1.职业职业技能定、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准的拟订职业技能培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劳动额标准的拟订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取消核国有企员标能,改重点控企资总额及工水平。

  4.取消协调、事业单位和国家机的工政策的能。

  5.取消管理所属企业职能。

  二、主要

  根据以上整,劳动和社会保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工作的方政策、法律法,草地方性法章,制中划和年度组织实施,制基本准、管理规则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研究提出促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劳动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体系;制订职业机构的管理规则;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开发劳动力跨地区流的政策措施;按分工制公民出境就和境外公民入粤就的管理政策,制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粤机构派中方雇员业务境外在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及培训业务的管理法。

  (三)组织拟订职业职业技能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法;职业资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定政策和措施;制技工学校的划和管理规则;制订职业技能培划及政策;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表彰和职业竞赛规划及措施;组织实劳动预备制度;制技工学校和技能培的教材建设规划,指导师资队伍建

  (四)拟订劳动关理制度、划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范;核并布企业劳动额标准;拟订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策及法并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配工作。

  (五)拟订业职工工的宏政策和措施;拟订导线和最低资标准、企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政策;核省属和中央粤企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六)拟订养老、失、医、工、生育社会保的政策、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负责管理及公制度改革。

  (七)拟订社会保基金收、支付、管理、运的政策;社会保基金决算提出核意社会保基金管理行政督;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机构的准和社会保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拟订、事、企业单充医的政策以及充保机构准;审查认定有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格。

  (九)负责劳动和社会保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息网,定期统计、信息料及预测报告。

  (十)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研究及产业发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准化工作。

  (十一)承省人民政府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的其他事

  三、内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1(室):

  (一)公室

  负责综合性政策研和合性文件的起草;组织协调常工作;负责、文、档案、新、信息、保密、保、接待等行政事工作。

  (二)法制

  拟订劳动和社会保立法划和划,起草有的法章并组织实施;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承法律事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普法和法律咨工作。

  (三)劳动监

  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检查权;指督下级劳动和社会保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重大的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事件;负责访工作。

  (四)财务与保基金

  编劳动和社会保业发划和年度划;负责统计信息和准化工作;组织科学技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产业发展工作;合平衡社会保险调剂基金和就业资(基)金;社会保基金决算提出核意督社会保基金管理;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机构的准;负责审计工作。

  (五)业处

  拟订职业技能培划及政策,拟订劳动力市场发划和管理规则施;拟订管理和就面的政策和法,拟订农村剩余劳动开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的政策措施;按分工拟订境外人入粤就和公民出境管理政策,拟订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粤机构派中方员业务和境外在粤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及咨、培训业务的管理法;拟订职业职业技能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法;职业资证书制度;拟订职业技能定政策和劳动预备制度法;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表影和职业技能规则、政策和措施;拟订技工学校、职业机构的划和管理规则拟订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的教材建设规划和定制度,导师资队伍建拟订业职工培、下业职转业、就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构的划及政策。

  (六)劳动资处(挂劳动仲裁委公室牌子)

  协调劳动关系;拟订劳动关规则、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承担省劳动仲裁委会的日常工作;布企业劳动额标;负责政策性安置和配工作,按分拟订农转"政策;拟订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政策的法并;协调外商投劳动政策;拟订业职工工和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并行宏观调控和指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有政策;核省属和中央粤企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老保险处

  拟订老保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组织实施;拟订基本老保险费率确定法和基金征政策,核市基本老保险费率;拟订基本老金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订基本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施;拟订死亡属待遇和非因工工待遇政策和准;拟订补老保政策;拟订农老保险费法、待遇目、付条件和准;拟订养老保基金管理政策和老保社会化管理服业发划并组织实施。

  (八)险处

  拟订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险费率、基金征政策、待遇目和准;拟订基金管理政策;拟订业职工登、管理制度及失金稽核规则组织实施;拟订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待遇政策。

  (九)险处

  拟订、工、生育保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的保险费率、待遇目与准以及基金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个人帐户管理和社会保基金管理政策;拟订别费率;组织拟订基本医、工、生育医品、诊疗和医务设施的范及支付准;组织拟订定点医院、店的管理及法;组织拟订职业残等级鉴准和劳动能力法以及劳动能力定机构管理法;拟订业职工疾病、工停工和生育期的待遇政策及准;拟订补充医的政策;拟订管理政策及其改革方案。

  (十)人事

  负责厅和指直属位的人事管理、机构制工作;拟订劳动和社会保划、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察室(与纪检组、机党委公室合署)负责厅和指直属位的察、纪检和党群等工作。

  四、人员编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6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26名(含机党委专职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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