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0]19号
印发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O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文化厅。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承担国家文物局下放的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2.原由新闻出版局承担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市、县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权下放各地级以上市。
2.将市、县电影放映经营审批权下放各地级以上市。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省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等有关工作。
(六)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七)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图书资料和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养,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八)管理直属文化事业单位。
(九)负责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和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化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文化产业与法规处牌子)
组织拟订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拟厅重要文件、报告;研究、草拟文化事业地方性法规、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协调厅机关行政事务,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调研、信息、提案议案、档案、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文化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和实施文化经济政策;规划、指导文化设施建设;监督、指导文化系统财务工作,管理文化、文物事业经费;负责文化统计工作;管理基建、房产等工作。
(三)艺术处
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拟订并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指导艺术创作、生产以及直属艺术院(团)的体制改革和业务建设;协调、指导重大文艺活动。
(四)文化市场处(与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
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动态,参与草拟地方性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管理文化市场,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工作;承担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文化处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订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推进图书馆间的协作与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城乡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建设和业务建设;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六)对外文化联络处(港澳台文化事务处)
管理对外文化工作,拟订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文化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系统外事工作;办理文化艺术出访团体的审批、报批、签证手续和涉外、涉港澳台地区文化艺术活动的审核、审批业务工作。
(七)文物处(挂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参与起草、编制文物博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法规,负责全省文物保护,协调解及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指导、监督重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开发利用等业务;指导文物、博物馆的业务建设;承担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工作;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文化艺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人才、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艺术教育、人才培训和文化科研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审计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监察、纪检和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5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25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电影的发行、放映由文化厅管理;电影的生产、制作由广播电影电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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