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0]25号
印发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O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更名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主管民族宗教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 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
(三)协助拟订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和措施,协助承办有关事务。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八)指导市、县民族和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宗教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人事)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保密、宣传、保卫、信息、信访、外事、财务等行政事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选拔推荐、培养和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编制、教育、党群、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民族工作处
负责民族业务工作;参与研究草拟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以及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等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其他有关事务。
(三)宗教工作处
负责宗教业务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帮助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和推荐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及进出口事宜;协助宗教团体办好所属院校;指导教堂、寺庙宫观等的管理,协助做好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寺观的修建和保护工作。
三、人员编制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主任)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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