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11期

2000年04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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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国院令

277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法》已2000110日国院第25次常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OOO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


  第一章

  第一条 了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略与划,制定人口政策,筹安排人民的物和文化生活,实现人口与源、境的协调发展,国院决定于2000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口普查工作,在国院和地方各人民政府的领导行。

  国院和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自治、不区的市和市区人民政府,置人口普查领导及其室;和街道置人口普查办公室;村民委会和居民委置人口普,分别负责人口普领导组织和具体施。

  第三条 2000111日零第五次全国人口时间

  第四条 人口普所需经费,在保量完成普节约的原下,由中央政和地方政共同担,以地方主。

  第五条 人民政府的人口普查领导机构,人口数据负责,督促人口普查事机构段工作量控制和收。

  第二章人口普象和登

  第六条 人口普象是具有中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

  第七条 人口普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的原。每个人必在常住地行登。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

  下列人口当在本、街道普

  (一)居住在本、街道,并已在本、街理常住口登的人;

  (二)已在本、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在本、街道以外的人;

  (三)在本、街道居住不半年,但已离开常口登地半年以上的人;

  (四)普查时居住在本、街道,常住口待定的人;

  (五)原住本、街道,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无常住口的人。

  常住口在本、街道,但已离开本、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口所在地只登人数,不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

  第八条 人口普户为单行登家庭和集体

  以家庭成关系主的人口,居住一共同生活的作一个家庭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个家庭

  相互之没有家庭成关系,集体居住在位内集体宿舍及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集体

  第九条 人口普表分表短表和普表两种形式,普表由国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称国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设计。普查表表根据国家定的法,抽出10%;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

  第十条 1999111日至20001031日期内有死亡人口的行普查登,同《死亡人口调查表》

  2000111日零至普内死亡的人口,仍,不填《死亡人口查表》。上述期内出生的人口不予普。上述期内迁移的人口,在原常住地普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人、文干部、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由军队领导机关行普

  在军队编位服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机构负责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子弟学校,幼儿园等位居住的非人、文干部和工,由其所在负责,普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机构;不在上述位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由在地的、市公安机关行普,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十三条  外使、领馆,各位人以及派往国外的家、工、劳务、留学生(包括公)、实习生、修人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或者集体

  第十四条    依法服刑、被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监狱教机关行普查,普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三章人口普查的宣和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和新媒体,在人口普前后,极做好人口普的宣工作,动员群众参与人口普查。

  第十六条   人口普汇总当按照划分的普区域行。村以村民委会所地域,城以居民委会所地域划分普区。每个普区,按照一个普查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调查小区,涵盖查小区的所有住,不重不漏。

  第十七条   在各人口普机构领导下,公安机关按照《中人民共和国口登条例》及国家有关管理的其他定,口整口整顿应清常住人口、住人口和流人口数量,有关料提交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十八条   人口普以前,普查员、普导员应对调查小区的人口状况行摸底工作,明确普职责调查小区地调查小区各户户姓名底册。

  第四章人口普的登和复工作

  第十九条   人口普现场作,从2000111日开始到1110日以前束。

  第二十条     人口普的登工作,采用普查询问、当的方式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表列出的目逐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

  普查员调查完一当将填写的内容向本人当面宣行核

  第二十一条 极参加人口普,如人口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普记时,各当根据普查员询问回答普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查项目。

  第二十二条 政府部工作人动员、支持群众如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迫群众不如;不得造、改普表和汇总内容;不得普查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人口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普查登的个人料不得作行政管理和表彰、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机构和各工作人的情况,必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机构以外的任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第二十五条 表只作数据理和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必妥善保管,禁止任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表。

  第二十六条 记结束后,普导员应组织查员按照定的方法行全面复发现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在20001115日以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 工作完成后,全国抽取0.15‰的人口行事后量抽查。事后量抽由国院人口普查公室组织进行。抽查人不得在原来参加普的普量抽工作。量抽查工作在20001130H以前完成。事后量抽查结果只作为评价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依据,不用于价地方人口普查的工作量。

  第五章人口普查员选调和培

  第二十八条 人口普查的登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导员负普查的工作行指检查任。基干部和群众极分子助普查员做好登工作。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选调,可以从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会或者居民委会干部、教和大中学生以及离退休人选调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村地区以中小学教师为主体。

  原上每个调查小区配名普查员。每个普区配一名普导员

  第二十九条 普查和普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心社会公益事、身体健康、任心够胜任人口普工作的人担任。

  第三十条 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定,极主条件好的人担任普查员和普导员,普完成以前,不得调动查员和普导员做普外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当保选调的普查员、普导员在本位的各种福利待遇不、市人民政府在查员、普导员工作期适当补贴

  第三十二条 查员和普导员的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机构组织进行。上述人员经过训练测试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人口普查机构发给证件。普查和普导员记时,必带证件,方可行工作。

  冒充普查、普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人口普查数据的公布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人口普机构的几主要数字,行快速汇总。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组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20001231日以前送国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和国院人口普查公室于2001131日以前布公

  第三十四条 人口普查表后,导员的指下,按照定的准,编码

  编码资全面复核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编码工作于2001430日以前完成。

  第三十五条 人口普表短表、表,以调查小区为单位分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为单位装入相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程中,必妥善包装,送,完整无。运送位和接收当按定的程序理交接手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机构负责进算机数据理。汇总程序由国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一下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市人口普查领导组办公室于200193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送国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011231日以前完成全国人口普查汇总工作,公布汇总资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行政区、澳行政区的人口数字,按香港特行政区政府、澳行政区政府提供的算。

  第三十九条 台湾、澎湖、金祖地区的人口数字,按台湾当局公布的算。

  第四十条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市人口普查数料,由国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府的政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任。

  第四十二条 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组办公室查汇总资估和分析研究,制普查报,分院和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报告作。

  第四十三条 反本法有关定的,由人口普构予以批教育,本人所在予行政分或者分;情节严重的,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处罚

  第七章附

  第四十四条 少数边远、交通极不便的地区,需采用其他调查方法的,须报请院人口普查领导

  第四十五条 定的各具体工作细则,由国院人口普查公室制定。

  第四十六条 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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