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10期

2000年04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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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2000]15

转发厅转发国家经贸

关于清理整钢铁厂意的通知


各市、、自治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位:

  现将《国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钢铁厂意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转发给,并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整钢铁厂是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精神,落党中央、国院关于淘汰落后的工设备压缩过剩的生能力要求的重要揩之一,目的是加大钢铁业结整力度,促进产业优化升,提高冶金行业发展的量和效益,各地必从政治、大局的高度认识这次冶金行业结整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办发200010号通知要求,采取切效的措施,做好清理整钢铁厂的各工作。

  二、我省清理整钢铁厂的指督工作,由省经贸牵头,会同省委、、建设厅保局、工商局、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地以上市(含德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从在起,各地一律不得再批新建小炼钢、小炼铁项目;在建的小钢铁厂必立即停止建;今年不得批准炼钢炼铁产规模的技改造目。对违定擅自新建、建小炼钢厂和小炼铁厂的位,除按办发200010号文理外,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任。

  四、各地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中小钢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于3月底前,按国办发200010号文要求提出予取、关停的小钢铁厂名单报经贸委,由省经贸委核实汇总国家经贸委。

  五、各地要及向省经贸告清理整钢铁厂工作的展情况;省经贸委要及向各地通全省的展情况,并提出指。各地在程中遇到的问题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O年三月八日


厅转发国家经贸

关于清理钢铁厂意的通知

办发200010


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国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钢铁厂的意》已院同意,现转发给请认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OOO年二月三日


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二OOO年一月十四日)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精神,落党中央、国院关于淘汰落后的工设备压缩过剩的生能力的要求,加大钢铁业结力度,促进产业优化升,提高冶金行业发展的量和效益,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依法清理整钢铁厂提出以下意

  一、清理整钢铁厂的范和要求

  (一)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境保法》、《中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国院关于布〈工业产品生产许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198454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境(大气)的淘汰工设备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淘汰落后生能力、工品的目(第一批)》(国家经贸1999年第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和文件的定,分段限期关停小钢铁厂。

  2000使用以下生产设备的小钢铁厂予以关停:土焦生产设备(含地方改良焦生产设备)和土烧结产设备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烧结机,50立方米以下(含50立方米)的小高炉,公称容量10吨以下(含10吨)的小炉(含炉)、小炉(机械行产铸钢件的小炉除外),1800千伏安以下(含1800千伏安)合金炉;1998产钢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机年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轧钢厂;决取地条或开口的其他炼钢设备

  3200千伏安以下(含3200千伏安)小合金炉要2001年底前关停。

  生产热烧结矿烧结机,100立方米以下(含100立方米)小高炉,公称容量15吨以下(含15吨)小炉,普碳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机年25万吨以下(含25万吨)的小轧钢厂,要在2002年底前关停。

  (二)属上述关停范内的在建小钢铁厂立即停止建

  (三)国家有关部和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一律不再批准新建上述小炼铁(高炉)、小炼钢炉、炉)目;2000年不得批准炼铁炼钢产规模的技改造目。

  (四)上述关停范内承担工任的冶轧钢设备,由省、自治区、直经贸委(委、计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位,查核,并国家经贸核同意后,可不列入关停范

  二、清理整钢铁厂的措施

  (一)对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煤炭、石油行不得其提供煤炭、燃油;力部不得其提供力;不得其提供款;国家量技术监督部要会同有关部依法收回其生产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逾期不申的要吊营业执照;外保部要吊其排污许

  (二)凡不按定关停小钢铁厂的地区,国家有关部和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一律停止钢铁新的技改、基建目。

  (三)凡属上述关停范内的工艺设备施,设计单位不得设计设备制造位不得生,建施工位不得建施工。对违定的,由相行政主管部依法分别对设计、生、施工处罚

  (四)小钢铁厂关停后,其设备要就地拆除报废,不得出租、变卖和易地使用。

  (五)关钢铁厂的善后问题,按照批准谁负责资谁承担风险的原,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根据院有关定,妥善解决、安排好企业职工的下分流和再就工作。

  (六)以上措施,适用于不同所有制的所有小钢铁厂。

  (七)依法关停的国有小钢铁厂,由国家经贸委、人民核,报经院批准后,可享受《国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行国有企兼并破工再就有关问题充通知》(国199710号)等有关文件定的政策。

  三、组织实

  (一)清理整钢铁厂的工作,由国家经贸牵头,会同国家委、政部、建部、局、工商局、量技局和冶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督。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经贸委(委、计经委)负责提出本地区予取、关停的小钢铁厂名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施。

  (三)各地要及向国家经贸报告清理整钢铁厂工作的展情况;国家冶金局要及向各地通有关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措施和建

  清理整钢铁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任重,各地人民政府要女,加强领导,明确任,按照国院的一部署,加大督力度,狠抓落。同,要做好宣教育工作,妥善理关停工作中出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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