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10期

2000年04月0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2000年 > 第10期
【打印】 【字体:

转发厅转发国家税务总

关于全面推广用增税防税控

的通知

粤府[2000]23


各市、、自治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位:

  现将《国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用增税防税控系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转发给请认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布的《广省推广使用增票防税控机法》(粤府199626号)的要求,支持和同国家税机关做好推广使用防税控系的工作。我省增税一般税人2000年底前按使用防税控系,少数确有困的,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2001年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OOO年三月二十九日


厅转发国家税务总

关于全面推广用增

控系的通知

办发200012


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国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用增税防税控系的意》已院同意,现转发给请认贯彻执行。


  中人民共和国国

  二OOO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二OOO年一月二十六日)


  增税防税控系(以下称:税控系)是运用数字密子存化增票防能,实现对税一般税人税源控的算机管理系,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成部分。自1994年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税控系统应点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步加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各种税等法犯罪活与有关部共同研究,提出如下意

  一、在2002年年底以前,将税控系覆盖到所有的税一般税人。有关企要按照税机关的要求及安装使用税控系,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机关停止向其售增票,并收存未用的增票。

  二、入税控系管理的企,必通过开具票;使用非税控系开具增的,税机关要按照《中人民共和国票管理法》的有关处罚破坏、擅自改、拆卸税控系统进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三、有关企取得税控系开具的增票,属于扣税范的,按税机关定的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扣税凭,已抵扣税款的,由税机关如数追,并按《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扣税凭,税机关要明原因,依法理。

  四、适当减使用税控系经济负担。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用准予在企成本中列支,同可凭购货发票(增票)所注明的增税税当期的増进项。具体法由国院有关部另行制定。

  五、税控系统专设备和技术维护实行国家一定价,具体准由国家委制定。

  六、税控系研制位要确保技安全和设备量,做好日常技术维护工作。各机关要控系售和售后服务进督,但自身不得直接接从事与其相关的商经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