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1期

2000年01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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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件

199925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国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3年国院印的《国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业单位印章的定》(国199321号),范和加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社会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范和加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社会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社会体印章的制、收和管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社会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行(一),由国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和国、国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行(二),由国院制

  四、国院直属机构、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行(三),由国院制

  五、国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国家机构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能的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能的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位名称,自左而右行(四),由国院制

  六、国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行(五),由国院制

  七、国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行(六),由国院制

  八、国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行(七),由国院制

  国院部的内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位名称,自左而行(八),由国院制

  九、自治州、市、县级、自治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行(九),由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制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

  十一、)人民政府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行(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

  十二、外国的大使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行(十二),由外交部制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位名称,自左而右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十三),分由国院各部和地方各家行政机关制

  十四、企业单位、社会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位名称,自左而右行(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社会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范化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直市)的名称。市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字和相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字,当使用国院公布的字体宋体。

  十八、印章的料,由制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和国院各部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院制

  二十、国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行,由院制

  二十一、国院的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行,由国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外使领馆钢印的格、式,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印的位,其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位名称,自左而右行,报经其印章制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社会体的其他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位正式印章有所区领导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机关应规范和加印章制的管理,理程序和批手。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社会体刻制印章,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社会体的印章,如因位撤、名称改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送交印章制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另行制定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社会体必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用印管理,批手。未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造印章者,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制定。

  二十七、去有关印章管理的定,如有与本定不一致的,以本准。


  附件:印章格式


  中人民共和国国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印章规格式样

图三

图四

图七

图八

图九

图十

图十一

图十二

图十三

图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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