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
粤发〔1999〕1号
(1999年1月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规定》,充分认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在世纪之交、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的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进一步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党的十五大确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实现,义。中央的《规定》,既是对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化、制度化,也是加大反腐败力度的有力措施,体现了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要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从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落实江泽民同志对我省提出的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交好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份答卷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级党委、政府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的精神,把学习《规定》与学习省委《关于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决定》相结合,与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在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的意见》相结合,与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论述相结合。通过学习,各级领导干部要明确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职责,增强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感
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坚决执行《规定》,切实负起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执行《规定》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担负起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规定》,带头廉洁自律。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单位要于近期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进行一次认真分析,找出薄弱环节,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意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计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及时解决;一级抓一级,逐级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并把考核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助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在落实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随时掌握本地区、本单位执行《规定》的情况,及时报告党委、政府。
四、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进一步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来抓,纳入部门和行业目标管理。建立具体的考核、测评、奖惩等配套制度,保证责任制的落实。做到既抓经济工作、业务工作,又抓党风廉政建设;要从领导班子做起,从本单位做起,从分管部门和分管工作做起,保证责任制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贯彻落实。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负有专项清理、纠风任务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坚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承担的专项任务负总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纪委。
五、加强监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把严格执行《规定》中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来抓。党委要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每年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考核。各地级以上市委、市政府和省直各局以上单位要将本地区、本单位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书面报告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半年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把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检查、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结合起来。对认真执行《规定》的,及时表彰,予以推广;对不认真执行的,及时提出批评,帮助纠正;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意见。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