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
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
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9]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的部署,我省从1999年起,建立独立核算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企业报送制度,各县(市、区)统计局及有关工业企业须将主要经济指标月报于月后13日前上报当地统计局,各市统计局审核后于月后15日12时前将分企业及综合资料上报省统计局。
二、要积极配合国家建立全国5000家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制度。全国5000家联网直报企业中,我省有601家,从1999年起,通过网络向省统计局定期直接报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并通过网络与国家统计局直接联网并反馈各种信息,为企业提供宏观政策信息。
以上两项改革的具体方案,待国家具体方案下发后,由省统计局、经委根据国家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各级统计部门要将分企业的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制度纳入日常统计工作。按照建立全国5000家工业企业信息联网报送制度要求,认真落实联网方式,将具备联网条件的企业,逐步纳入省和国家统计网络。有关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的统计和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要求,依照《统计法》准确、及时地上报各种统计数据。被选定进行联网的工业企业,要认真做好联网直接报送数据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统一要求上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
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1998年11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指导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引导非国有工业企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部署,拟从1999年起,对现行工业统计制度进行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企业报送制度,并逐步推行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企业报送制度。从1999年起,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应将其主要经济指标月报于月后10日前上报当地统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审核后,将分企业资料及综合资料于月后16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
二、建立5000家工业企业信息联网直接报送制度。从1999年起,选择5000家工业企业,通过联网向国家统计局定期直接报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通过网上反馈,为企业提供宏观经济政策信息。
上述两项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拟由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三、由国家统计局和各级统计部门负责上述改革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工作。从1999年开始,统计部门要将分企业的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制度纳入日常的统计工作;按照建立5000家工业企业联网报送制度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联网方式,将具备联网条件的企业,逐步纳入国家统计信息网络。
四、有关企业应切实加强企业的统计和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报送统计数据。被选定进行联网的5000家工业企业,要认真做好联网直接报送数据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统一要求上网。
五、上述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要求高,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和协调,财政、经贸等部门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关方面可充分利用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指导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和经济运行的协调工作;引导非国有工业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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