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9]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9号)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做好今年我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接收工作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定,今年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是: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义务兵,1997年冬季以前入伍的部分义务兵和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2年以上和部分服现役满10年不满12年的士官。退伍义务兵于11月底开始离队,至12月底结束,由各地自行接收。转业士官仍实行档案集中交接,由省军安办统一接收后向各市移交。
退役士兵在返家途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与部队联系协调,认真做好转运工作。铁路、公路、民航、航运、公安等部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爱护子弟兵,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军用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食宿供应工作,圆满完成退役士兵的转运任务。
退役士兵返乡后,各级政府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召开座谈会、欢迎会等形式,介绍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宣传在乡退役军人建功立业事迹,营造退伍光荣的浓厚氛围。要重视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引导他们正确认清形势,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和竞争意识,顾全大局,服从国家需要和组织分配。要通过各种形式对退役士兵进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对退役士兵在返乡途中接待供应和返乡后进行技能培训,以及在生产、生活、住房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财政部门要拨出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
(一)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都有义务承担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二)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档案集中交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退档。户籍管理机关凭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的退役士兵安置通知书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三)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粤府[1998]62号文有关严格控制城镇安置数量的规定,按要求控制好非农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各级征兵与安置部门要统一思想,互通情况,搞好协调,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四)转业士官的安置,凡经省军安办接收移交的,各地要妥善安置;未经省军安办审核同意的,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安置。异地安置的,当地公安、粮食、劳动部门凭省军安办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和当地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介绍信,办理户口、粮食和劳动关系手续;其中进入省直、垂直管理单位、中央驻穗单位和驻穗部队单位的,凭省军安办开具的安置介绍信和花名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还需凭省人事厅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户口、粮食和劳动关系手续。已实行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的大中城市,转业士官的异地安置要纳入该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
(五)各单位所需的警卫、保安人员等,应优先从当地退役士兵中招聘,不得违反规定直接到部队现役军人中招聘。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一)要按照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制定安置计划。各地要根据当年城镇安置退役士兵数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各地安置方案要抓紧制定,于明年3月底以前下达完毕。
(二)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安置工作新途径,拓宽安置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在贯彻“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可举办退役士兵专项劳务市场,积极推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包底安置办法。要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要引导和鼓励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当地政府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安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
(三)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立功受奖、驻港和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因战因公伤残的退役士兵,应尽可能安排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单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享受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以病残为由拒不接收。
(四)要把退役士兵的安置纳入当地“双拥”工作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市、区),不得参加“双拥”模范城、模范县(市、区)评比。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给该単位办理招工手续,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或予以处罚。对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五) 要继续贯彻《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退伍义务兵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有条件的地区,要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提高开发使用率和效果,充分发挥他们在当地经济建设中的特长和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和国防建设,影响军队和社会稳定,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尤其今年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第一年,士兵退出现役数量大幅度增加,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做好安置工作更为重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予以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抓落实。要协调监察、劳动、人事、公安、民政等部门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问题,强化督办手段和行政调控措施,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退役士兵因安置不落实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接收单位负责。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了解掌握接收安置情况,当好政府的参谋,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完成。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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