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办法》(暂定名)
立法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9]9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省人民政府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暂定名,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了做好《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组织人员起革,在必要时,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可从有关部门、市、县、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抽调人员参与起草工作,各部门、各市、县、各教学科研机构、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做好起草工作。
二、把《行政复议法》建立的新制度如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审查权制度、口头申请制度、对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权制度、转送制度,以及行政复议机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权、行政复议活动专项经费的设立等,作为《实施办法》建议的基本内容。各单位一定要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对如何执行上述各项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围绕上述内容,立法建议可以是完整的《实施办法》的建议稿,也可以就某个具体问题提出建议条款,也可以建议规范某些问题,进一步明确、解释相关内容。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工作部门应在1999年12月15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书面报送立法建议,以后如遇到新的问题,可随时报送立法建议。
四、各工作部门应把本部门执行的由国家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制定的相关制度、贯彻实施意见、办法等,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便工作中的协调和衔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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