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各类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
(1999年9月2日)
粤办发〔1999〕19号
根据省委、省政府在“三讲"教育中提出的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各类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原则
1、从严控制。今后对检查、评比、表彰活动要从严控制,大力精减。即使对事关全局性工作,对我省两个文明建设有重大促进作用,有利于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的落实和开展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也要严格审批制度。要落实责任制,省分管领导要首先带头把好关。审批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真正做到少而精,简而廉。
2、讲求实效。制订的各种指标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禁止形式主义、没有实际效果的做法。
3、勤俭节约。不得奢侈浪费,加重基层和企业的负担,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主办单位不准借机敛财、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以及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超标准接待、赠送礼品和纪念品。除法律、规章有规定外,不得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收费,更不得变相收费或拉赞助、搞摊派。
4、有序安排。各类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都必须按规定报批后才能开展,违者要追究主办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审批
1、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检查、评比、表彰的,由主办单位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2、以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属下单位举办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各部门自行审批,并于举办前7天,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同时抄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有否决权,一经否决,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必须立即停止。
3、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文件要求或省领导批示检查、评比、表彰的,主办单位要在检查、评比、表彰前,按以上管理权限书面报告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并附有关会议文件或省领导批示复印件。
4、省人大、省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各类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省人大、省政协审批,并报省委办公厅备案。
5、申报的内容包括: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的依据;活动的目的、标准、方式、规模(包括对象范围、时间、周期等);活动所需经费预算及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经批准的周期性活动有效期3年,期满仍需续办的,由主办单位重新申报。审批单位原则上不受理临时的活动的申报。
三、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管理
1、今后,除法律法规、中央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外,下列情况一般不予批准:
(1)对企业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
(2)没有正常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经费,可能向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3)各类达标评比。
2、对几个部门共同管理的项目,应指定牵头单位,联合组织,避免交叉、重复,防止过多、过滥。
3、经批准开展的活动要严格按审批的内容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随意增加开支。主办单位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时,必须注明批文文号。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要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活动的情况,并抄送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内容包括:活动的组织和开展情况;取得的效果;经费的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4、省纪委、省监察厅要加强对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借检查、评比、表彰之机,向企业和基层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乱要赞助,或用公款“吃喝玩乐”的,要严肃处理;对不按规定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的,一经发现一律责成停止举办,并视情况作出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女通报批评,有关单位有权抵制并及时举报,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四、全面认真地清理现有的各类检查、评比、表彰活动
今年要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类检查、评比、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分省、市两个层次进行。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负责淸理省直单位举办的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各市的清理工作由各市自行组织。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过多过滥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不良影响,各级领导要带头自觉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并根据上述原则和有关文件的精神,建章立制,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使这类活动依法章有序进行。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