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第25期

1999年09月0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9年 > 第25期
【打印】 【字体:

关于我省4宗建设项目违法用地

情况的通报

粤府办[1999]77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意见,省国土厅、监察厅联合派出工作组对我省京九铁路广东和平县路段、茂名30万吨乙烯工程、青溪水电厂、新台高速公路台山市路段等4宗建设项目未批先用的违法用地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分清了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省政府同意两厅的査处意见,并就上述4宗违法用地情况通报如下:

一、京九铁路和平县路段未批先用土地问题

京九铁路是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立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全长2538公里,其中广东和平段为67.43公里,由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建设。京九铁路和平段共需征用土地263.407公顷(其中耕地68.3035公顷),均全部未批先用。尽管当地国土部门多次催促建设单位要抓紧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但建设单位却以工程紧、技任务重等种种理由拖延办理。在既未报国家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未经依法批准用地的情况下,就先期使用土地。1996年该路段建成并投入运营,但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却拖延至199710月才办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造成未批先用事实。对此,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直接责任,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京九段指挥部总指挥汪庆芳同志对未批先用行为,应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为此,决定:责成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对未批先用行为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汪庆芳同志作出深刻检讨,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茂名30万吨乙烯工程未批先用土地问题

茂名30万吨乙烯工程是国家计委于1991年批准立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茂名30万吨乙烯公司负责实施建设。为支援乙烯工程建设,茂名市政府于19923月成立了茂名市支援乙烯工程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工作由指挥部负责包干办理。该项目共需征用土地441.369公顷,其中耕地235公顷,为加快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19921月,茂名市政府就征地拆迁工作具体问题请示省政府,要求按工程建设需要,分期批准施工用地,请省人民政府授权该市政府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用地位置和范围,按工程进度分期审批施工用地,同时抓紧按规定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省政府以粤府函[1992]71号作了批复原则同意请示意见,但同时明确要求:“在国家批准茂名30万吨乙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即可按项目工程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征地工作。”

认为省政府已经授权其“先行用地",并分别在199211月至199312月共向用地单位发出先行用地文件12份,面积达453.7964公顷。该工程项目于1996年建成投产,而用地单位直至199712月,才正式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报批。

造成该项目未批先用地的主要原因是茂名市政府片面理解省政府的《批复》精神,同意用地单位先行使用土地。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此,茂名市政府负有直接责任。同时,茂名30万吨乙烯公司对征地报批工作没有足够重视,以致造成工程建设投产后才申请用地报批,应负一定的责任。为此,决定:责成茂名市人民政府和茂名30万吨乙烯公司作出深刻检讨,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广东青溪水电厂未批先用土地问题

青溪水电厂是国家“七."期间的能源重点工程,国家计委于1986年批准立项。该工程于1987年初动工建设,199212月完成库区建设并蓄水。按设计要求,该项目共需用地533.8公顷,由主坝区、厂区、施工场用地和水库淹没区两部分组成。按分期建设项目可分期办理征地的规定,主坝区、厂区、施工场用地为一期用地,共76.3公顷,业经省政府批准,属合理用地。但对水库淹没区等用地457.5公顷却因种种原因拖延至1993年底才上报审批,造成未批先用违法事实。其主要原因在于用地单位依法用地观念不强,只注重工程和建设进度,忽视用地报批工作。青溪水电厂对未批先用地应负直接责任,厂长(法人代表)刁伟鹏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为此,决定:责成青溪水电厂对未批先用土地违法行为作出深刻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刁伟鹏本应依法查处,但鉴于其另因经济犯罪已被判处徒刑,可不再追究。

四、新台高速公路台山段违法用地问题

新台高速公路(台山段)是19985月经省计委、省建委批准立项的省重点项目。由台山市交通发展总公司与省高速公路公司共同组建“广东新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作共建。为加快项目的建设步伐,台山市政府成立了台山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直接负责征地拆迁、施工协调等项工作,指挥部成员、市交通局副局长李质洪等负责征地具体工作。新台高速公路台山段全长43.56公里,共需征用土地272.29公顷,其中耕地163.31公顷。征地工作从19989月开始,同年11月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等项工作。为赶工期、抢时间,在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报批的情况下,李质洪指示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于1998108日、1031日和1115日签发了《用地通知书》,同意用地单位先行用地施工。至19995月止,已推土动工用地共105公顷,造成“冻结期”未批先用地的严重违法事实。台山市高速公路指挥部办公室的《用地通知书》是在项目用地未经依法报批情况下发出的,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关于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有关规定,属严重的顶风作案行为。对此,台山市高速公路指挥部负有直接责任,李质洪同志对造成未批先用应负主要责任。该市市委常委、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黄绍宗同志分管交通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出《用地通知书》时虽没有请示过他,但事后知道,却没有及时纠正其错误做法,应负一定领导责任。为此,决定:由台山市监察局对“冻结期"顶风作案、造成未批先用地的主要责任人李质洪同志立案调查,建议给予撤职处分;责成黄绍宗同志作出深刻检査;责成台山市高速公路指挥部作出深刻检查,并收回发出的3份《用地通知书》。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各地要从上述4个建设项目违法用地中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确实转变只重视工期求建设进度,忽视用地依法报批的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挡格依法行政,并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国土、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督工作,对违法批地、违法用地行为,不管是谁,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